第三部分形相学所根据之原理 上章所讨论之品性分析法,乃根据个人身体全部或各部之大小与形式。此种智慧特性与道德特性之“征象”,大半属于身体之构造方面,属于先天,不甚受使用或练习之影响者。形相学除上章所讨论者外,尚有一部分注意心境之习惯的“表现”所遗留之结果。此一部分所根据之主要原理有二:(一)吾人外面之表现随心境而变异;(二)任何心境,经多次之表现,成为一种习惯的表现,能永留遗迹于面部,有时甚至能影响全身之姿态。其所主张身体表现与心境相随之说,其大略可分三节言之如左:
1.运动与注意或思想之相随 吾人所受之感觉,其结果至少能使一部分或若干部分之筋肉因之变化;所以有此种结果之发生,全恃中央神经系统内之“感觉神经原”(sensory neurones)与“运动神经原”(motor neurones),彼此有密切之关联。有时此两种神经原之互相关联,尚有“联合神经原”(association neurones)居间呈其效用,惟所生之结果仍相同也。任何感觉,既入“意识”(consciousness)其自然相随之趋势,皆使感官(sense-organ)与全身能临机应变,作相宜之适应,俾处于更优越之地位,观察所欲应付之对象。吾人若对于事物有所注意,亦有固定其身体地位以助凝注之趋势。故就寻常言之,一人对于任何对象有无专注之精神,其外表常有特殊之表示;此不但注意为然,其他精神作用亦有相类之现象。此种事实,诚心理学家与生理学家所共同承认者也。
以上所言,乃属较为显著之外面表示;此外尚有无数不易察见之反应作用,须用特备之器械始能探悉。一人遇有此种不易察见之反应,因其动脉皮壁之收缩,血液之压力特增,其结果使经过脑中之血液流动特速。此时其呼吸往往短浅而迅速。此时其消化器作用亦因之停滞。
倘将电流表之两极(电流表即galvanometer,乃一种器械,用以测知甚弱之电流者),接触于一人之前臂。如此人之脑中精神作用一有紧张或增强,电流表之针即为之移动,有相当之表示。如接触时,一人虽无所动于中;苟一见某物或闻某事而心虚,精神上特增强其注意,虽外表无所见,而电流表之针已因之而移动其位置。如一人在寻常情形中办事,忽脑中因注思而增强其注意力,电流表亦能表示之。电流表可用于审判,在某种情形之下,能决定一人之有无犯罪,其原因即在此。如一人果属无辜,对于罪案内容一无所知,或知之而深悉其无与己事;则虽示以案内之种种事实或黑幕,不能令彼神经受刺激而有特殊之反应。如此人确参与其事,则遇与此案有关系之暗示,彼必有防备之心事,或在情绪方面不免有所激动;此时其神经必突有变化,而电流表之针亦得呈露其内容。故谓人之“意识”每有变化,身体上之筋肉至少有一部分随之发生变化;而此种身体之变化乃自然流露,非本人所易抑制。此一原理,固吾人所可赞同者也。
2.情绪之表现 主张形相学者之注意“情绪之表现”,较“注意之表现”为尤甚。此亦有其原因:有一部分因身体上关于情绪之表现,其变异较繁而多;有一部分因常人视品性、人格、个性,较智慧为重;有一部分亦因吾人对于生活之苦乐,直接或间接皆与吾人之感情或情绪有密切之关系。
依较旧之学说言,随种种情绪而来之身体上反动,即情绪之表现;情绪乃在身体上表现发生以前即有。此种表示内部心境之外面表现,系随内部心境而变异;吾人能藉他人之外面表现,判断彼之感情或情绪,或其特著之本能。此种判断之根据,即人类在基本方面既彼此相似,故他人有某种行为时,其所经验,与吾人自己有与此同一行为时所经验者当无异也。
此说因哲姆士与兰举(James and Lange)二氏之说宣布后,而愈得较为牢固之基础。据二氏所言,“情绪的意识”(emotional consciousness)所以有其特殊之性质,乃往昔所称“情绪之表现”所致之结果,并非其原因。吾人如欲试验此说之确否,可自抑其切齿振拳等等筋肉紧张之感觉,试自想象其在此情形之下能否发怒。如吾人在全部之精神状态中,减去此种由身体方面激动所生之有意识的效果,则所余之怒气必无几。故诚如二氏所言,吾人“意识”中能使种种情绪各有其特性之种种要素,乃由不能由人自主之筋肉及内脏反应所生之结果。则谓他人有某种行为时,其所经验,与吾人自己有与此同一行为时所经验者当无异,固可信也。
以上所言之1.与2.,为第三部分形相学所根据之第一原理。
3.此部分形相学之第二基本原理为:任何心境,如表现于外之次数过多,则其结果可使此人之面容、身体、姿态等等,因此有永远可见之痕迹。据形相学者所言,此种结果之所由成有五个途径:
(a)筋肉因使用而增大 吾人任何心境之习惯的表现,能使吾人之筋肉因较大之使用而增大。筋肉既因较大使用而增大,则姿态亦因之不得不变;姿态之变,即足以表露个人心境之所偏。
(b)面部条纹 筋肉虽因伴随心境所生之结果而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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