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臺灣府志 - 卷首

作者: 劉良璧 纂輯14,416】字 目 录

聖謨

御製臥碑文

聖祖仁皇帝上諭十六條(康熙十八年)

賜靖海將軍侯施琅(康熙二十二年)

諭封靖海侯施琅並加恩官員兵丁(康熙二十二年)

御書聖廟匾額(康熙二十四年)

御製至聖先師孔子序贊(康熙二十五年)

御製顏子贊(康熙二十八年)

曾子贊

子思子贊

孟子贊

賜靖海將軍施琅碑文(康熙三十七年)

御製訓飭士子文(康熙四十一年)

諭表章朱子(康熙五十一年)

諭報增人丁永不加賦(康熙五十二年)

御製周易折中序(康熙五十四年)

御製性理精義序(康熙五十六年)

御製春秋傳說匯纂序(康熙六十年)

諭卹老(雍正元年)

諭旌表(雍正元年)

諭立忠孝節義祠(雍正元年)

諭封孔子五代王爵(雍正元年)

諭議敘克復臺灣有功身故人員(雍正元年)

諭從優議敘平台官員(雍正元年)

御製聖諭廣訓序(雍正二年)

諭給戍臺兵丁眷米(雍正二年)

諭避先師孔子諱(雍正三年)

御書聖廟匾額(雍正四年)

諭正士習(雍正四年)

御製詩經傳說匯纂序(雍正五年)

諭尊崇孔子(雍正五年)

諭耕耤(雍正五年)

諭巡臺御史兼管學政(雍正五年)

諭戍臺兵丁挑選派往(雍正五年)

諭臺灣兵丁學習舵■〈糸寮〉斗綻(雍正六年)

諭臺灣軍器內地製造(雍正六年)

諭閩廣正鄉音(雍正六年)

諭臺灣文武調補(雍正七年)

諭臺灣戍兵內地養贍(雍正七年)

諭賞兵丁銀兩生息(雍正七年)

諭勸開墾(雍正七年)

諭寬嚴相濟(雍正七年)

諭文武和衷(雍正八年)

諭設立壇墠(雍正十年)

諭齋戒佩牌(雍正十年)

諭正文體(雍正十年)

諭建立書院(雍正十一年)

諭撥補文廟除荒公費(雍正十一年)

諭減臺灣丁銀(乾隆元年)

諭減臺灣社餉(乾隆二年)

敕福建臺灣道(乾隆二年)

諭免澎湖魚船規禮(乾隆二年四月)

御書聖廟匾額(乾隆五年)

諭給臺灣換班兵丁盤費(乾隆五年)

諭免臺灣舊欠銀榖(乾隆五年五月)

·御製臥碑文(順治九年,奉禮部頒行直省各府、州、縣刊刻學宮,俾知遵守)

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規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只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尊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聖祖仁皇帝上諭十六條(康熙十八年)

敦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

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

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

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

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

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

誡逃匿,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

聯保甲,以弭盜賊。解讎忿,以重身命。

·賜靖海將軍侯施琅(康熙二十二年)

海氛之不靖,■〈舟宗〉艟出沒,波濤震驚。濱海居民,漁鹽、蠶織、耕穫之利,咸失其業;朕心恆憫惻焉。邇者滇、黔、隴、蜀、湖湘、百粵,悉底敉寧;蕞爾臺灣,阻險負固。爾施琅銜命徂征,決策進取。樓船所指,將士一心,遂克島門,逼其營窟。勇以奪其氣,誠以致其歸。捷書到闕,時值中秋;對此佳辰,欣聞凱奏。念瀛壖赤子獲登衽席,用紓南顧之憂,惟爾丕績。即解是日所御之衣馳賜,載褒以詩:島嶼全軍入,滄溟一戰收;降帆來蜃市,露布徹龍樓。上將能宣力,奇功本伐謀;伏波名共美,南紀盡安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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