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該徵粟四萬六千九百二十一石一斗五陞一合六勺七抄六撮三圭一粟四粒五黍。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割歸臺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陞六勺三抄二撮二圭三粟九粒六黍、又奉文為通查缺額以乾隆二年為始豁免崩陷田園減徵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陞二合二勺〔外〕,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五十一石四斗四陞八合八勺四抄四撮七粟四粒九黍。
·諸羅縣
舊額田園,共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陞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陞一合五勺四抄。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陞三合六勺。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陞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陞六合三勺二抄。〔又〕,康熙三十一年里民自首〔開墾園,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陞二合三勺二抄。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陞三合四勺四抄。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陞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陞。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陞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陞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陞三合二勺六抄四撮。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陞二合二勺。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陞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陞。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陞。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陞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陞。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陞。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陞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陞。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陞零四勺。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陞。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陞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陞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陞。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陞。
雍正二年里民自首開墾田園,以自首之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陞一合五勺六抄。
雍正五年里民自首開墾園,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陞五合五勺六抄五撮。
雍正六年里民自首墾園,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陞三合一勺五抄七撮三圭四粟二粒六黍。
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斗八陞六合五勺一抄六撮三圭三粟二粒三黍。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陞五合七勺二抄四撮一圭八粟。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陞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新墾起科粟三萬一千八百八十四石七斗六陞八合一勺二抄二圭一粟四黍。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三百五十三石七陞五合二勺八抄九撮一粟零四黍。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豁免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陞五合。
雍正二年,截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陞六合七圭二粟、新墾園徵粟五百八十石二斗八陞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內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實徵新墾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陞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二年奉文割歸臺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奉文割歸臺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陞四合七勺一抄一撮八粟二粒一黍。
乾隆三年,奉文豁免崩陷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陞二合。
以上割歸並開豁共粟七千三百九十五石六斗六陞七合七勺一抄一撮二粒一黍。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七石四斗零七合五勺七抄八撮八粒三黍。
·彰化縣
雍正二年,奉文諸羅縣截歸舊額園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陞六合七圭二粟。又,新墾園徵粟六百二十八石二斗八陞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內除康熙六十一年奉文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奉旨豁免外,實徵新墾園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陞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內康熙二十七年新墾園,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一十四石八斗五陞;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於四十二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一斗六陞;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五十三石六斗七陞九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康熙五十六年新墾園,於五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六斗;雍正元年新墾園,於十年起科粟四十八石)以上截歸新、舊墾園,實徵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陞五合九勺九抄九撮九圭二粟。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陞三合一勺零二撮三圭二粒一黍。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陞二合二勺二抄五撮六圭八粟九粒。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陞七合七勺零八撮八圭五粟八粒。
雍正九年新墾田,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陞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雍正十年新墾田,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陞八合八勺零五撮五圭五粟五粒。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陞四合零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一黍。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陞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二千八百七石七斗八陞九合八勺二抄九撮一圭三粟一粒七黍。連前截歸新、舊墾園通計,共徵粟二萬三千七百二十二石零四陞五合八勺二抄九撮零五粟一粒七黍;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陞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零一黍、雍正三年奉文以乾隆二年為始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陞零六勺九抄六撮二圭七粟二粒七黍〔外〕,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零四百二十八石六斗五陞四合四勺一抄八撮八粟八粒九黍。另水沙連社徵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奉文以二年為始豁免糯米一十五石三斗三陞三合三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陞六合六勺六抄六撮六圭六粟六粒七黍。
·(附)淡防廳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截歸舊額園徵粟三十三石八斗四陞六合零七圭二粟;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二陞;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七十六石一斗二陞三合九勺九抄九撮二圭;又,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七百四十八石三斗四陞零七勺一抄四撮七圭七粟一黍。以上截歸新、舊墾田園,共額徵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陞零七勺一抄四撮六圭九粟一黍。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二十五石七斗九陞五合一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一粒。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七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以上自雍正九年起、至十三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一百二十二石五斗一陞一合零九抄四撮四圭四粟三粒二黍。通淡合計,舊歸、新墾共徵本色粟九百九十八石三斗四陞一合八勺零九撮一圭三粟三粒三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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