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福建臺灣府志 - 卷十

作者: 劉良璧 纂輯5,360】字 目 录

福府分修,議於部價津貼運費外,每船捐貼百五十金。續交鹽糧廳代修其半,道、鎮、協、營、廳、縣共襄厥事。迨後專責知府,並將道船亦歸於府。雍正三年,兩江總督查弼納題請設立總廠,通達江湖百貨,聚集鳩工辦料,均屬省便。每年派道員監督領銀修造,再派副將或參將一員公同監視,務節浮費,均歸實用。部價不敷銀兩,歷來州、縣協貼,仍應照舊。嗣經九卿議行,復經督院滿保會題,臺、澎戰船九十八只於臺灣設廠,委令臺道、臺協監督修造。於是各船盡歸臺廠,而道、協之責任獨重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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