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差。天圣七年,晏殊议停罢,又明年,复旧。庆历六年,更定:藩府二十顷,节镇十五顷余,州十顷。本州职田,大率不能如制,姑存之。沙洲田
沙洲田 二百七十一顷九十八亩二角十三步。
闽县:一百三十一顷二十亩。
侯官县:二顷六十一亩三十四步。
怀安县:一百三十八顷一十七亩一角三十八步。
绍圣《常平兴修法》:“陆可为水,水可为陆,海退、泥淤、沙塞,瘠田可变膏腴之类,许民陈请,依法成田请税。”大观元年,提举学事朱英括本州江涨沙田一百四十顷,请于朝。有旨本路兴学以来,应沙田并隶学事司。绍兴五年,提刑司奏:“漳、泉、福州,兴化军,各有海退淤田、江涨沙田,豪势之家诡名请射,(底本作“形势之家”,崇抄先书“形势”,复添改作“豪势”,据改。)岁有增广,未尝自陈,或已请税,不登载簿籍者,乞检量出卖。”十三年,常平司请:“以绍兴五年以来不经增税,及兴修田地,并卖。”省司议:“兴修田土,惟福州为多。民方请田时,筑捍费甚。若须估卖,自后水陆可以为田,谁肯兴修?”乃止。二十九年,提刑司奏:“本州江海旁,有新闪出沙泥田,委常平司召卖现佃人。愿买,与减二分;不愿,以三分与充工本之费。”然是田流复不常,东亏西益。落江者,往往子孙虚抱税租。至于僧寺亦有竭力与吏为市,攘夺而不顾者,其弊不可胜述也。试具其顷、亩于右云:
海田
一千二百三十顷有奇,外长五千六百二十丈。
西禅寺:苏溪田,一百五顷;并园塘三十余顷。
法海:绵村田,百余顷,岁入五千斛。
灵石:百麟洋田,堤长万有一千尺,受种六百斛。
黄攀:郑渚田,堤长三千二百余尺。
香严:上下洋田,堤游九百丈。
灵石:(以上“法海”、“灵石”、“黄攀”、“香严”等当皆寺名,各本皆不加“寺”字。)蟹屿田,周围三千三百余丈。
宁德:赤鉴门等田千余顷,宣和中流为海。余见于后水利陂塘门。
初,香严寺福清上下洋田与民讼不决。熙宁二年,程大卿师孟表其状于朝,明年,可其请。今沿海泥淤之处,不限寺观、形势、民庶之家,与筑捍为田,资纳二税。海门卤入,盖不可种。暴雨作,辄涨损。以故,田家率因地势筑捍,动联数十百丈。御巨浸以为限埢,(底本作“限埢”,库本同。按,限,界也;埢,墙也。)又砌石为斗门,以泄暴水。工力费甚。然,地舄卤,损多而丰少。今福清视他邑巨刹,占籍者盖多,如前数焉。而海中又有放牧地八百里,海坛里。皇祐中,许民请射如荒田法,今或可耕云。
《三山志》卷第十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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