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参军。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录参军改司录事,户曹、刑曹参军改为司户曹、刑曹事。建炎元年,诏司录依旧为签判,曹官依旧为推、判官。
录事、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各一员。州在唐为中都督府。唐《职官志》:“中都督府:录事参军一员,录事二员,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参军各一员”。国朝,诸州有录事、司法、司户、司士、司理参军。当时,置立、增、省、缺、备,未能详也。“庆历记”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治平图”具注知录、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廨宇所在,即与今所置员数无异。大观二年,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并参军;司户改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议刑参军;左司理改左狱参军;右司理改右狱参军。政和三年,以参军名称未正,改正之。分曹建掾:大藩,七员、八员;处置,十员;司录司、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员。士曹、仪曹、刑曹各置掾一员:士曹掾,主左推勘;仪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检法议刑;又改左、右司理院为左、右狱,福州置十员。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建炎元年,诏依旧为录事、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州学教授 一员。皇祐中,诏陈烈教授本州。嘉祐二年,复诏以周希孟为教授。元丰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员。《中书备对》。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举曹官或职官一员兼。三年,孙觉奏差司法王裕。元祐二年复授陈烈,是时特使掌教,未为员缺。崇宁元年,诏大郡或举人多处置二员。五年,教授二人,庄柔正、张读。寻减一员。大观元年,诏东南州郡养士至六七百人处添置一员。既而,提学司以福州养士至千人,请添置一员,为三员。政和“学制”:“福州教授两员,弓马教谕一员”。宣和减罢,留一员。绍兴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陆佑,时州人郑南等请于郡。从之。十八年添差一员,二十六年省。
安抚司兵官
福建路兵马副总管 一员。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辖为之,后罢路分钤辖,(底本作“后为路分钤辖”,崇抄同,与上句重复,据库本改。)绍兴五年复置,(底本作“绍兴五年□置”,缺一字,据库本补。)惟添差一员,自十二年马泰后,不除人。时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员。乾道九年,添差萧鹧巴。时赐钱造宅,今罗汉寺后。
福建路兵马钤辖 一员。大观元年置,建炎四年改为副总管,后复以副总管为路分钤辖。绍兴十二年,始置添差。自鱼泽、李贵始,至十三年黄庠后,不差人。
福建路兵马都监 庆历四年,诏置一员。元丰二年,转运使蹇周辅奏:“本路钤辖司及路分都监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员建州驻扎。”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监一员。周辅原申请,不曾载“路分二员”字。元祐三年,路分周士隆申明却检会前奏,有“福建路分二员并在福州”字。绍兴十三年,叶梦得奏:“本路兵马都监欲移汀州驻扎。”有旨:“依”。
东南路第十将、副 各一员。元丰间置,福州驻扎。绍兴九年,移副将建州驻扎。
准备将领 一员。绍兴九年,诏于邵武军置,管汀州、邵武军不系将兵。
队将 二员。绍兴十年置,一员福州,一员建州驻札。
押队 三员。一员福州,一员建宁府,一员泉州驻札。
训练官 三员。一员泉州,一员南剑州,一员兴化军驻札。于逐州、军现任都监内差兼。
延祥寨水军正、副统领 各一员,绍兴六年置。
准备将 二员。
提辖官 二员。
训练官 二员。
指教官 二员。
钱粮官 二员。
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 一员,绍兴八年置。
缉捕官 一员。绍兴十一年,张丞相浚乞辟差一员,充福州、兴化军沿海缉捕。
准备将领 二员。绍兴元年置。
州司武官
福州兵马钤辖 一员。建炎四年,尝差廖虞弼充,任满,更不差人。绍兴十年,复置。
驻泊兵马都监 一员,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御率刘文质为之。(“右司卫率”职名,见《宋史》。今底本、库本作“御率”,崇抄作“衔率”,疑皆抄误。)提举本路诸州、军兵马、巡检公事。四年,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张舜臣为之,提举福建路诸州、军都同巡检、捉贼兵马司公事。时太守袁逢吉衔带此。同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庆历《记》载:“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据崇抄、库本改。)总甲卒,若汉都尉,唐监军。”盖任一道兵事也。其后,州各置就粮禁军。元丰,分路置将,至绍圣罢戍卒,(底本作“罢成卒”,据库本、崇抄改。)驻泊之职始废矣。元符初,创马军指挥,诏置一员。(崇抄作“招置一员”。)福州驻泊兵马都监,主州禁卒一营而已。绍兴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挥,驻泊一员。绍兴八年,兵马司乞与驻泊通领。以是军原以在京虎翼军置,久隶驻泊,遂不与通领。时安抚张给事浚有换授离军大使臣,(底本作“张给事俊”,库本、崇抄皆作“张给事后”。按,本志“郡守”篇所记是“张浚”,正之。)乞添差驻泊一员,并正官为二员。绍兴三十二年后,止正官一员。
兵马都监 四员。兼在城巡检小使臣为监押。景德二年,诏本州置。旧二员。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职,并监押兼在城巡检。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员充监押。绍兴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员充都监。天禧中,尝令南台监仓兼管四城门外巡检公事,后废。
监里、外盐税务 三员,旧监在城茶、盐、商税务二员。见天圣中案籍,旧惟有都税务、临河务。天圣七年置,监闽安镇税兼沿海地分巡检一员。熙宁中,用嘉祐敕钤辖司奏举选人、使臣各一员,监福州里、外务。后止令合属官司选差。绍圣二年,置刘琦巡检。于是,闽安镇监官更不兼管巡盐。独与在城都税务、临河务监官分轮管干。绍兴十年,本州奏:“三处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员,欲各增置文臣一员,更不分轮。”不行。
监作院 三员。内添差二人。作院旧系本州都监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员,差小使臣。添差二员,系用绍兴三年指挥。依《元丰法》:一州十县以上,通县下其差经监当宗室,不得过五员。
监甲仗库 一员。天圣编敕:“诸州甲仗库,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都监、监押同管干,不得委幕职官。”政和八年二月指挥:“甲仗库,未置监官处,专置一员。”
福、剑州巡辖马递铺 一员。天圣九年,运使俞献卿移廨舍于闽安镇西北三十里白日渡,巡捉茶盐,有兵士五十人。景祐二年,既废水口盐仓,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仍钤辖一带水路,巡捉茶盐。后移横山铺前。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