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 - 创办私人企业的运动

作者:【暂缺】 【7,975】字 目 录

了关于确定商人的身分、组成私营公司、确立专利权利和破产程序等等方面的行政章程和法律。1904年1月21日首先颁布的综合章程有《商人通例》九条和《公司商律》一百三十一条。以后又颁布了公司登记法(1905年)、破产法(1906年)和专利权法(1906年)。[11] 其中以公司商律最为重要,因为它承认了五大类商、工企业:(1)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无限合伙企业;(2)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3)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无限公司;(4)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5)独自经营和具有无限责任的商号。1904年设局专门登记这些公司。

结果是引人注目的。在1904—1908年期间,向该局登记的公司约272家,它们的核准资本总额接近一亿两银子。不过这个数字是夸大了的,因为实收到的大概只是核准的资本的半数或不足半数。这些公司也不都是近代企业。这272家公司中有44家是传统的个体经营的当铺、钱庄、中药铺、或其他批发和零售商店。不过大多数(272家中的153家)都是近代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占全部资本积累额中的绝大部分。到1908年,它们事实上的确形成了全部中国现代化的企业。[12]

清政府也开始制订官方奖励的详尽制度。第一部章程强调工程和技艺。它被采纳作为1898年“百日维新”的一部分内容,可能从未被实行过。1903年颁布的第二部规章是针对投资者和创办人的。但是这些也证明效果不大,因为允许获得个人投资或创办企业奖励的最低数目是五十万元。对这样一笔大数目,很少人出得起。同时,任何拥有社会威望而首先能够筹集这样一笔数目的人,只能获得“第五等议员”的身分,这显然是降低身分的事。不过在1906和1907年之间,全面的奖励制度终于建立了起来。它把奖励分为三类:第一,奖给高超技艺的手艺人和有所发明的技工;第二,奖给工业提倡者,而要求他们筹集资本的数目却大大降低了;第三,奖给投资者,包括对真正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授予终身贵族的地位。

受到奖励的实际人数一直是很小的。正如《东方杂志》所指出的,中国的企业家们并不需要荣爵虚衔,而需要政府真正和有效的保护措施。[13] 由于爵衔两者仍然能捐买到手,事实上许多商人也都捐到了手,所以这些奖励不能使人产生敬仰之感。比这更坏的是,所需的数目仍然太高。一个人要成为三等男爵,必须投资一千万元。所以没有人被授予终身贵族是不足为奇的。但是,虽说这整个奖励制度未著成效,但仍然表明中央政府对新工业的态度是积极的,表明政府愿意采用洋办法,即给予官方承认来鼓励商人。

[1] 例如参看埃尔文的《1905—1914年的上海行政》,罗兹的《1895—1911年的广州商会》,以及琼斯的《上海的宁波帮和金融势力》:这三篇文章都载在埃尔文等编:《两个世界中间的中国城市》。

[2] 另一个有着同样动机并且在同时进行的大得人心的运动是要从外国公司手里收回开矿的权利,见李恩涵:《晚清的收回矿权运动》。

[3] 香港《华字日报》, 1906年1月9日、15日;《华南晨报》, 1906年1月12日、 15日、18日。关于官员、绅士和商人之间的这些戏剧性冲突只有粗略的文献记载,例如,收集在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第1045—1055页。岑春煊在他的自传《乐斋漫笔》中缄口未谈此事。许多有关的记载只能从两份当时的报纸中搜集到,它们是香港的《华字日报》和《华南晨报》。

[4] 《华南晨报》, 1906年3月2、4、7、10日; 4月14日。《华字日报》, 1906年3月3、5、10、19日。

[5] 郑观应:《盛世危言后编》,卷9第46—47、61、74页。

[6] 关于这条铁路中的外国利益的大部分情况,见孙任以都:《1908年的沪杭甬铁路贷款》,载《远东季刊》,卷10第2期(1950年)第136—150页;马德琳·齐:《沪杭甬铁路贷款:恢复利权的事例研究》,载《现代亚洲研究》,卷7第1期(1973年)第85—106页;以及李恩涵:《浙江绅商与北京朝廷官员关于1905—1911年收回英国的苏杭甬路权的斗争》,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卷3第1期(1972年)第223—268页。关于当时的记述和文献,见墨悲编:《江浙铁路风潮》,连载在《东方杂志》上;又宓汝成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第999—1009页。

[7] 《东方杂志》,“中国大事记”,第7年第9期(1910年)第67—70页;第10期第75—77页;第11期第87、94—95页。

[8] 关于茂新厂早年的情况以及荣家的背景,见陈真和姚洛:《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第1册第372—376、381—382页。

[9] 农工商部统计处:《农工商部统计表,第一次》,第5册第1页。

[10] 先施公司:《先施公司二十五周年纪念册》。永安公司:《香港永安有限公司二十五周年纪念录》。中国科学院上海经济研究所等编:《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

[11] 农工商部:《农工商部现行章程》。

[12] 根据《农工商部统计表第一次》第五册和《第二次》第五册的材料算出。

[13] 《东方杂志》,“商务”,第2年第1期(1905年)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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