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 - 时月日例第四

作者: 刘逢禄12,524】字 目 录

隐六年传:《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春秋》编年,四时具然后为年。注:历一时无事则书。其始月也,明王者当奉顺四时之正也。有事不月者,人道正则天道定矣。

十一年传:隐无正月,将让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定元年:春,王。传: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

桓四年注:去二时者,桓公无王而行,天子不能诛,反下聘之,故为贬见其罪,明不宜。

七年注:去二时者,桓公以火攻人君,故贬,明大恶。

十七年注:夏,阳也;月,阴也。去夏者,明夫人不系于公也。

冬十月朔。注:去日者,著桓行恶,故深为内惧,其将见杀无日。

庄二十二年注:以五月首时者,讥庄公取仇国女,不可以事先祖,奉四时祭祀,犹五月不宜以首时。

僖二十八年注:不月而日者,自是诸侯不系天子,若日不系于月。

成十年注:去冬者,恶成公怨怼无事天之意,当绝之。

昭十年注:去冬者,盖昭公娶吴孟子之年,故贬之。

定十四年注:去冬者,坐淫,故贬。或说坐受女乐,令圣人去。冬,阴,臣之象也。

成十七年传:非此月日也,以此月日卒,待君命,然后卒大夫。

成十八年注:二月庚申日,上系于正月者,起正月见幽,二月庚申日死也。

昭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注:但举日不举辰者,辰不同,不可相为上下。又日为君,辰为臣,去辰则逐季氏意明矣。上不日言上辛者,为下辛张本。不言下辛,言季辛者,起季氏不执下而逐上。

隐元年注:十言有二者,起下复有二,非十中之二。

僖十有六年传:是月者,仅逮是月也,《春秋》不书晦也。

隐二年注:朝聘会盟,例皆时。〔案:朝公会公同盟如会,皆同。〕

庄二十五年注:内朝聘言如者,尊内也。朝京师大国,善有加。录文如楚,有危文。聘无月者,比于朝轻。

僖十年注:书如者,录内所与外交接也。故如京师,善,则月荣之。如齐晋,善,则月安之。如楚,则月危之。明当尊贤慕大,无友不如己者。

隐四年注:遇,例时。

隐元年注:君大夫盟,例日,恶不信也。小信月,大信时。

又注:微者盟,例时。不能专正,故责略之。

桓十一年注:未命大夫,盟会用兵不日。上不及大夫,下重于士,罚疑从轻,故责之略。

桓十四年注:莅盟来盟,例皆时。从丙为王义,明王者当以至信先天下。〔案:来聘而寻旧盟,例日,恶之。又伐而盟者,例日,为将复伐。〕

僖十九年注:会盟不日者,不信己,明无取于日,自其正文也。

庄十三年传:桓之盟,不日,信之也。〔案:鲁桓盟皆日,危之也。〕

补注:平,例时。不易者月。

隐二年注:侵伐围入,例皆时。又注:入,例时。伤害多,则月。〔案:义兵例月。〕

庄二十八年传:伐,不日。

僖二十二年传:偏战者,日。三十三年传:诈战,不日。注:不言败绩,外诈战文也。诈,卒也。齐人语也。

隐六年注:战,例时。偏战,日。诈战,月。

隐二年注:灭,例月。定四年、八年注:定、哀灭,例日。

僖二十八年注:夷狄灭微国,不月,略之。

僖元年注:迁例,大国月,重烦劳也;小国时。

隐十年、文七年传:取邑,不日。

隐四年注:取邑,例时。

宣十年注:凡归邑物,例皆时。

庄三十一年注:献捷,例时。

庄六年注:救,例时。

僖四年注:溃,例月。叛,例时。

庄三年注:次,例时。

庄十八年注:追,例时。

襄五年注:戍,例时。

僖二十六年注:乞师,例时。

哀九年注:诈取师,不月,疾略之。

桓七年注:焚,日者,疾之。

桓十六年注:致,例时。僖四年注:凡公出,满三时,月。危公之久。

补注:天王崩,例日,葬例月,从大国例。

隐二年注:夫人薨,日者,恩录之。公夫人皆同例。

桓十八年注:葬我君,例日,起生者之事也,且明王者当遣使者与诸侯共会之。

桓十八年注:凡公薨外,致日,危痛之。〔案:夫人薨外致,同例。〕

隐八年传:卒日而葬,不日。卒赴而葬,不告。

隐三年传:葬不及时,而日,渴葬也;不日,慢葬也;过时而日,隐之也。不日谓之不能葬也。当时而不日,正也;日,危不得葬也。

隐四年注:卒日葬月,达于《春秋》,为大国例。

桓十年注:小国始卒,当卒月葬时。哀三年注:小国卒,葬极于哀公,皆卒日葬月。

隐元年注:所传闻世,大夫卒,有罪无罪,皆不日,略之也。所闻世,无罪者日录,有罪者不日,略之。所见世,有罪无罪,皆日录之。〔案:内未命大夫,卒例月;外大夫不卒,卒例月;不葬,葬例时。视小国君,次内大夫也。〕

庄二年注:内女卒,例日;外女不日者,实不如鲁女。〔案:内女不葬,葬例月。〕

僖九年注:许嫁卒者,有即贵之渐;日者,恩尤重于未命大夫,故从诸侯夫人例。

宣十六年注:弃归例,有罪时,无罪月。

庄二十七年注:女会来,例皆时。

隐二年注:内女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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