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八──山權數

作者: 馬非百18,426】字 目 录

州治東。秦始皇滅楚,徙嚴王之族以實其地,故名。」又《太平御覽》六十六引《蜀記》亦云:「秦滅楚,徙嚴王之族於嚴道。」《括地志》則謂「秦昭王相嚴君疾封於此,故縣有是稱」。是嚴山之得名,不論是由嚴君疾或楚莊王,要之皆在戰國末季則可確定。至其以嚴道銅山之銅鑄幣,則直至漢文帝時始由鄧通為之。事實之彰明較著如此,而後之學者必謂本書為秦漢以前人所作,真所不解也。歷山,《史記 五帝本紀》:「舜耕歷山。」《集解》引「鄭玄曰:在河東」。其他以歷山名者不止一處。此所云禹所鑄幣之歷山究在何處,今已無由確指之矣。

〔七〕 元材案:此段文字有錯簡,各家解釋,人人不同,以豬飼彥博說為較合。豬飼彥博云:「『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與少半』,當作『三十三年與少半而藏十年』。」惟最後「年」字應屬下為句。上文云:「歲守十分之三,三年與少半成歲。」三三得九,差十分之一,須四個月乃足,不及半年,故曰「少半」也。今藏十年,故須三十三年又四個月也。為「十年」而非「十一年」者,諸書皆言「十年之蓄」,本書《事語》、《國蓄》及《輕重乙》等篇亦曰「國有十年之蓄」,故知之也。一年藏三之一,多於「歲守十分之三」,而云「藏三之一」者,舉其大數而言之也。王引之以「『三年』二字因下文而衍,當作『歲守十分之參與少半』」。俞樾「以『三十一年』當作『三十七年』」。張文虎以「此文『三年』二字當依王說衍。『三十一年』當衍『十一』兩字。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三之一』下」。張佩綸以下「一年」為當作「三年」。于鬯以「『三年』二字當在『與少半』之下,『成歲』之上。下『與少半』三字當在『藏三之一』之下,『不足以傷民』之上」。皆不可通。

〔八〕 元材案:「敬事」謂不懈於事。李哲明以「敬」為「亟」字之訛者非。

〔九〕 尹注云:「埊,古地字。」戴望云:「『埊』下疑有脫文。」聞一多云:「戴說非是。天災行則地利失,是地為天所毀,故曰『天毀地』也。」郭沫若云:「當以『而農夫敬事力作,故天毀埊』一氣貫下。『敁』字誤為『故』。《廣韻》:『敁敪,稱量也。』『敁天』謂占守歲時,『毀地』謂攻芸土草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埊」當作歲。古文「歲」作「亗」,形似而訛。《乘馬數篇》云:「若歲凶旱水泆」,《國蓄篇》云「歲適美……歲適凶」,《山至數篇》云「吾國歲非凶也」,又《荀子 富國篇》云「歲雖凶敗水旱」,《禮記 王制》云「歲雖有凶旱水溢」,《管子 立政篇》亦云「歲雖凶旱」,皆作「歲」字可證。泆即溢,說已見《乘馬數篇》。此言年藏三分之一,不足以傷民,故農民皆努力生產。如此雖有水旱之災,而人民亦無饑餓之虞也。

〔一0〕元材案:「入於溝壑」即《孟子 公孫丑篇》「老弱轉於溝壑」及《鹽鐵論 毀學篇》「死於溝壑」之意。「乞請」解已見《乘馬數篇》。

〔一一〕元材案:待即《國語 晉語》「厚箴戒圖以待之」之待。注:「備也。」「待天權」即下文「備天權」之意。又案:《鹽鐵論 力耕篇》大夫云:「昔禹水湯旱,百姓匱乏,或相假以接衣食。禹以歷山之金,湯以嚴山之銅鑄幣以贈其民,而天下稱仁。」又文學云:「故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禹湯所以備水旱而安百姓也。……是以古者尚力務本而種樹繁,躬耕趣時而衣食足,雖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所論與此大同小異。惟彼處以禹湯鑄幣事為大夫語,以蓄積事為文學語,此處則作為管子一人之言。此事極宜注意。如謂鹽鐵會議時,大夫與文學將管子所言,各取其一半作為自己立論之根據,似乎不大可能。其為本書抄襲《鹽鐵論》殆無可疑。

〔一二〕元材案:「吾欲行」,即以「君令」行之之意,故止言「三權之數」。

〔一三〕豬飼彥博云:「『綪絤』當作『蒨茜』,染赤草也。」丁士涵云:「案『絤』字句。說文:『綪,赤繒也。』《輕重戊篇》:『魯梁之民善為綈。』此『絤』字疑『綈』之誤。」張文虎云:「『絤』疑即『茜』之異文。《說文》:『茜,茅蒐也。』段氏以為即『蒨』字。又云:『綪,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綪。』則本一字。」李哲明云:「字書無『絤』。疑當為『茜』。《史記 貨殖傳》『若干畝巵茜』,《集解》:『茜,一名紅蘭。其花染繒,赤黃也。』《說文》『茜,茅蒐也。』又:『綪,赤繒也。以茜染,故謂之綪。』定四年《左傳》『綪茷』,注:『綪茷,大赤也。取染草名也。』是綪、茜本為一類。作絤者涉綪旁糸而訛。」元材案:此文似多訛誤,不可強解。大意謂梁山之陽有兩種特產,一即綪絤,一即夜石之幣。因其為「天下無有」,故政府可利用之以為購藏國穀之資。梁山之陽即梁山之南(梁山在乾州西北五里),解已見《山國軌篇》。

〔一四〕元材案:此處及下文兩「管子曰」,皆衍文。或則兩「管子曰」前,脫「桓公曰」云云等字。

〔一五〕于鬯云:「『一』當作『二』。故下文云『以行五年,國穀之重什倍異日』。必歲守二分則五年而什倍。若歲守一分,則五年止五倍,與下文不合矣。」元材案:此說非是。「分」指穀量言,倍指穀價言,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事語篇》云:「歲藏一,十年而十。」《巨(筴)乘馬篇》云:「國穀之分在上,國穀之重再什倍。」然則歲守一分以行五年,當為五分。國穀之五分在上,故其重什倍異日,乃輕重之筴之必然結果矣。

〔一六〕元材案:此當作「請立幣」句,「國銅以二年之粟顧之」句,「立黔落力」句,「重與天下調」句。立幣即鑄造錢幣,解已見《國蓄篇》。國銅,指國境以內所有之銅礦而言。顧即《漢書 食貨志》賈誼所謂「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之顧,顏師古注云:「顧租謂顧庸之直,或租其本。」「黔落力」三字不詞,疑有訛誤。此蓋謂國穀既多為政府所購藏,其價必漲。然後提出一部分所購藏之穀(二年所積,即上文「歲守一分以行五年」之五分之二)募人開採國銅,以為鑄造錢幣之用。而對於國內之物價,則必須使其與國際間之物價,保持一均衡而合理之比例關係,故曰「重與天下調」。「重與天下調」者,即所謂「乘馬之准,與天下齊准」者也,解已詳《乘馬數篇》。

〔一七〕元材案:「彼重則見射,輕則見泄」二語,解已見《乘馬數篇》。「泄者失權也」,王念孫云:「『泄』上亦當有『見』字。『見泄』『見射』,皆承上文而言。」

〔一八〕元材案:此當作「不備天權」句,「下相求備」句,「准下陰相隸」句。「備天權」即上引《鹽鐵論 力耕篇》文學所謂「備水旱」之意。「下相求備」,即上引同篇大夫所謂「百姓匱乏,或相假以接衣食」之意。謂政府如不能事先有所準備,則每當歲凶旱水泆、饑饉薦臻之時,人民只有向大家委貲家乞求借貸以為自備。如此,則當其有者半價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者矣。准即「以穀准幣」之准,此處與「中」字之用法相同。相隸即《國蓄篇》「乃今使民下相役耳」之意。陰者私也。民下相役,非法令所能公然允許,故必私行之。准下陰相隸,謂等於使人民私相奴役也。張佩綸以「備」為『脩」之誤,「准」為「權」之誤,謂「備准」當作「脩權」。聞一多亦以「求」字斷句,「備准」上敓「不」字,而謂「此言不備天權則民相乞求,不備准則民私相隸役」。均不合。

〔一九〕王念孫云:「『而亂之之本』,衍一『之』字。」何如璋云:「『之』字乃『亡』字,以形近致訛。『亂亡』與『刑罰』對。」元材案:下文云:「此亂之至也。」亦是「亂」字單用。仍以王說為是。

〔二0〕元材案:平則不平,指貧富懸殊而言。

〔二一〕元材案:民富則不如貧,富指富商大賈而言。謂在貧富懸殊情況之下,人民太貧則不可以罰威,固非好事,但太富又不可以祿使,結果可能削減封建政權之統治能力,其危險性更為巨大。《輕重乙篇》所謂「家足其所者,不從聖人」,義與此同。

〔二二〕元材案:委積則虛,謂政府既不能守時以備天權,故穀物皆為富商蓄賈所并藏,而政府之倉廩則空無所有。猶《史記 平準書》之言「府庫益虛」矣。

〔二三〕元材案:此處「分」字仍當作「若干分」講。阨歲即凶歲,《漢書 元帝紀》「百姓仍遭凶阨」是也。此謂豐歲宜藏其五穀之若干分,凶歲亦宜藏其若干分。《事語篇》所謂「視歲而藏」,李悝所謂「善平糶者,必謹觀其上、中、下熟,上熟糴三舍一,中熟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義矣。

〔二四〕俞樾云:「此本作『阨者所以隘也』。故管子對曰『隘則易益也』,正承桓公此語而言。今作『所以益也』,即涉下句『益也』二字而誤耳。《禮記 禮器篇》:『君子以為隘矣。』《釋文》曰:『隘本作阨。』是阨、隘義得相通,故曰「阨者所以隘也』。隘誤作益,於義難通。且《管子》『隘則易益』之言為贅設矣。」元材案:阨、隘古字通,解已詳《國蓄篇》。此處當作艱窘講,《國策 齊策》「若自在隘窘之中」是也。「益」仍當作「益」。益者增益也,猶今言補助。亦即《山國軌篇》所謂「山田以君寄幣振其不贍」之意。桓公之意,蓋謂凶歲之時,正農村經濟艱窘之際,政府方補助而賑濟之之不暇,豈復能藏其五穀之若干分與豐歲同耶?俞說非。

〔二五〕元材案:「隘則易益」者,此益字與上益字不同。上益字對人民言,此益字則對政府言。謂正惟農村經濟艱窘之際,更易運用輕重之筴,造成獨占價格,故一可以變而為十,十可以變而為百。《輕重丁篇》所謂「一可以為百」者是也。「以阨守豐」者,謂以守阨歲者守豐歲。上者加也。去者減也。(見《山至數篇》尹注)蓋當凶歲之時,穀物缺乏,人民食用不足。不足則其價必貴,故其輕重之准,恒為「數一上十」。「數一上十」者,謂政府收購穀物之初,其價本僅為一,及廩藏既久,市場需要增加,必可坐長而至十倍。即《山國軌篇》所謂「軌據,穀坐長十倍」者也。當豐歲之時,則粒米狼戾,市糶無予,而狗彘食人食,其價必賤,故其輕重之筴,恒為「數十去九」。「數十去九」者,謂政府若於此時收購穀物,往往本值十倍者,只須一倍之錢即可得到。然則一轉手間,一可為十,十可為百,而政府常有九之餘矣。《山國軌篇》所謂「穀一廩十,君常操九」,本篇下文所謂「物一也而十,是九為用」者皆此意也。「於數筴豐」者,數即「山權數」之數,亦即《揆度》「人君以數制之」之數,即術數。筴即運籌、策畫。「於數筴豐」,猶言筴豐於數,謂守三權之道無他,在能運用輕重之筴,以守阨歲者守豐歲,使無為富商蓄賈所乘,則政府必有十倍百倍之利矣。如此者謂之國權。國權者,《戰國策 楚策》云:「是以國權輕於鴻毛而積禍重於泰山。」謂國君應將國權操在自己手中,否則不僅無益而且有害,故曰「君以令為權」。

〔一〕 元材案:制即《孟子 滕文公篇》「取於民有制」之制。謂國家之制取於民,須隨土地之產量以為轉移。產量有「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之不同,則制取之方亦因之而異。故曰:「國無制,地有量」,非真無制也,以量為歸耳。

〔二〕 安井衡云:「高田,上腴之地。十石、五石、三石,蓋十畝所收。治國篇:『常山之東,河汝之間,早生而晚殺,五穀之所蕃熟也。四種而五獲,中年畝二石。』」張佩綸云:「《漢書 食貨志》:『李悝盡地力之教,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上熟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熟自三,餘三百石。下熟自倍,餘百石。小饑則收百石,中饑七十石,大饑三十石。』然則一畝之收,大熟之年歲收亦止四石。今曰『高田十石』,恐無此理。」郭沫若云:「李悝云:『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此云『高田十石,間田五石,庸田三石』,與歲收之數不合,與十一之稅亦不合。意者齊地產量不高,即高田亦僅歲收畝一石,其十一之稅為十石耶?間田、庸田可類推。」元材案:《史記 河渠書》載,韓使水工鄭國間說秦,令鑿涇水自中山西邸瓠口為渠,並北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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