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八──山權數

作者: 馬非百18,426】字 目 录

田。……秦以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又《貨殖傳》云:「名國萬家之城帶郭千畝畝鍾之田……此其人皆與千戶侯等。」本書《輕重乙篇》亦有「河〈土於〉諸侯畝鍾之國也」語。鍾有兩種計算法。據《海王篇》「鹽百升而釜」計算,十釜為鍾,是每畝可收十石。據孟康《漢書 食貨志 注》「六斛四斗為鍾」計算,亦可收六石四斗。《河渠書》又云:「河東守番係言『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阪下,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壖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五千頃得穀二百萬石以上,是每畝可得穀四石強。又云:「其後莊熊羆言:臨晉民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鹵地。誠得水,可令畝十石。」又《淮南子 主術篇》云:「夫民之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過十畝。中田之獲,卒歲之收,不過畝四石。」又《漢書 溝洫志》載賈讓《治河策》,亦有「高田五倍,下田十倍」語。彼處所謂「高田」,乃指地勢高亢,灌溉不及之山地而言,相當於本篇之庸田。所謂「下田」,則指水利富足,便於灌溉之沃野而言,相當於本篇之「高田」。如以晁錯所言「百畝之收不過百石」為基數,則高田可收五石,下田可收十石。如以李悝「歲收畝一石半」為基數,則高田為七石半,下田為十五石。又據《齊民要術 種穀第三篇》引漢成帝農學家氾勝之云:實行區田法後,可以「畝收百斛」及「美田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十一石」。可見時代愈晚,產量愈高。此在漢代,確實有其科學上之根據,決非誇大之詞。第一,由於田畝面積之擴大。《鹽鐵論 未通篇》御史云:「古者制田,百步為畝。……先帝(案指武帝)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畝。」是漢畝面積比以前增加至百分之一百四十。按李悝產量水平,僅此一條即可畝得三石六斗。第二,由於大規模水利事業之推行。此點只看《史記 河渠書》及《漢書 溝洫志》便可證明。第三,由於鐵制生產工具之發達。《漢書 地理志》所載漢代鐵官之數,達四十八處之多。第四,由於從趙過發明代田法及氾勝之發明區田法,耕作方法不斷有所改善。凡此皆糧食產量增加之有利條件。本篇所言產量,顯然是漢代史實之反映。此又本書成於漢人之一證矣。三氏說皆失之。

〔三〕 王引之云:「『庸田』字義不可通。『庸』當為『庳』,字形相似而誤。庳田,下田也。」安井衡云:「『庸』,凡庸。『庸田』,下田也。」元材案:安井說是也。今人稱無用之人為庸才,然則庸亦有下義。「高田」即上田,「間田」即中田,「庸田」即下田。《乘馬數篇》所謂「上臾之壤」、「間壤」、「下壤」,與此正同。

〔四〕 元材案:「地量百畝,一夫之力也」,即「一農之量壤百畝也」之意,解已見《巨(筴)乘馬篇》。

〔五〕 王引之云:「『粟賈三十』,衍『三』字。粟賈一者,令增其賈而為十。粟賈十者,令增其賈而為百。故百畝可以當千畝,百乘之國可以當千乘,千乘可以當萬乘也。」元材案:此說非是。此蓋言上述四種田區之穀賈,因產量有多少而貴賤不同。高田每畝可得十石,其產量特多,多則必輕而賤。間田以下,產量依次遞減,愈少則愈重而貴。穀價之貴賤,適與產量之多寡成反比例。故高田為一,間田為十,庸田三十,而荒田則為百。《輕重乙篇》云:「狄諸侯畝鍾之國也,故粟十鍾而錙金。程諸侯山諸侯之國也,故粟五釜而錙金。」《輕重丁篇》亦云:「齊東之粟釜百泉,則鏂二十也。齊西之粟釜十泉,則鏂二泉也。」即其例矣。

〔六〕 元材案:「在」通「察」。流即《山至數篇》「謹守重流」之流,流筴即「謹守重流」之筴。謂政府苟能明察於「謹守重流」之筴,以時據高田間田之穀而有之,勿令其自由流散,則可坐長加十,從而百畝之筴可以當千畝之用也。推而廣之,百乘當千乘,千乘當萬乘,理與此同。中即「而中用穀重若干」之中,解已見《山國軌篇》。

〔七〕 張佩綸云:「此反言以足上意。言地若無量,國則無筴矣。」元材案:此說是也。《輕重丁篇》「舉國而一,則無貲;舉國而十,則有百」,義與此同。古本劉本朱本作「地有量」及豬飼彥博謂「疑當作『地有量,國無制』」者皆失之。

〔八〕 張佩綸云:「『欲為大國』上奪『小國』二字。『今小國欲為大國』以下,管子之言。」元材案;此數句當為管子語,張說是也。下文「桓公曰今行權奈何」,正承此「不通權筴」而發問者。故此文之上當脫「管子對曰」四字。惟「欲為大國」,即包括「小國」在內,不加「小國」二字亦可通。權筴即權數。通權筴,即明於行權之數。謂不明於行權之數,則不能化小為大也。此蓋承上文「其在流筴者百畝從中千畝之筴也」而言。《史記 貨殖傳》白圭云:「其智不足與權變,雖欲學吾術,終不告之矣。」「不通權筴」,與「其智不足與權變」意義全同。

〔九〕 丁士涵云:「案『通於輕重之數』下,脫『不以輕畏重,通於多少之數』十一字。上文云:『通於廣狹之數,不以狹畏廣。』是其句例。」張佩綸云:「『輕重』當作『多少』,與上句一例。輕重是書總名。淺人因下有輕重之筴,妄改之。」郭沫若云:「丁、張之說均非。輕重者價格貴賤之謂也。物雖少而有術以貴其價,則不畏多矣。原文不應增改。」元材案:郭說是也。物多則輕,少則重。此即上文所謂「通權筴」之意。蓋言若能通於廣狹之數,則湯以七十里,文王以百里而王天下(《孟子》語),管仲以區區之齊一匡天下,九合諸侯,故曰「不以狹畏廣」。若能通於輕重之筴,則豐固可益,阨亦易益,一可以為十,十可以為百,故曰「不以少畏多也」。「國筴」即國計。《荀子 富國篇》云:「是知國計之極也。」「國筴之大」,即「國計之極」之意。

〔一〕 元材案:此處「善」字與上文「桓公曰善」之善不同。此善字當下屬,讀「善蓋天下,視海內長譽而無止」十二字為句。善即善惡之善。蓋即《史記 項羽本紀》「力拔山兮氣蓋世」之蓋。「蓋天下」者,猶言天下無敵也。《管子 七法篇》論為兵之數,上言「兵未出境而無敵者八」,下即以八事「不蓋天下不能正天下」反承之,即其證。「視」與「示」通。《漢書 高紀》:「因說漢王燒棧道,視項羽無東意。」《史記》「視」作「示」。顏師古注云:「《漢書》多以『視』為『示』,古通用字。」是也。長即下文「此長有天下之道」之長。無止,即無窮。「長譽而無止」,猶《詩 振鶩篇》之言「以永終譽」矣。張佩綸以「善」字絕句,又謂「視海內」為「朝海內」。聞一多以「蓋」為「盍」,盍即合,而曰「『蓋天下視海內』,即所謂『一匡天下,九合諸侯』」。郭沫若以「蓋」與「闔」通,「視」乃「縣」字之誤,謂「闔天下,縣海內」,即《山至數》「有海內,縣諸侯」之意。既失其讀,又失其義,故不從之。

〔二〕 元材案:「曰」字上當脫「桓公曰云云」,此「曰」字乃管子答桓公語。

〔三〕 元材案:「軌守其數」,謂以會計之術將一切穀物盈虛之數字據而守之。即《乘馬數篇》所謂「郡縣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間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及《山至數篇》所謂「畝十鼓之壤,君皆善官而守之」,《山國軌篇》所謂「陰據其軌」與「軌守其時」之意。「准平其流」,謂以平准之法平衡一切穀物之價,以免「見射」「見泄」之患。《國蓄篇》所謂「凡輕重之大利,以重射輕,以賤泄平。萬物之滿虛隨財準平而不變。衡絕則重見。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即此意也。

〔四〕 元材案:「動於未形」二句,即「國軌布於未形,據其已成」之意,解已見《山國軌篇》。豬飼彥博謂「『事』當作『於』」,張佩綸謂「『守事』當作『守其』」,皆非。

〔五〕 元材案:「物一也而十,是九為用」者,與《山國軌篇》所云「穀一廩十,君常操九」,語意全同。「徐疾」,指號令言,解已見《事語篇》。此謂設物之重為一,經政府運用輕重之筴後,則可令其重至十倍。除本重為一外,獲利為九。例如有穀百石,每石十元,合為千元。經政府廩藏後,穀價漲至每石百元,合計共得萬元。除去原價千元外,尚可盈餘九千元。此無他,乃政府運用徐疾之數與輕重之筴,故可以收到「一可為十,十可為百」之效也。許維遹謂「『是』猶之也。言用十分之九」,斷句及意義蓋兩失之。

〔六〕 元材案:此當讀「引十之半而藏四」為句,「以五操事」為句。「操事」解已見《國蓄篇》。謂將此「物一也而十」之十,分為十分。十之半即五分,藏其四分,其餘一分則作為下文「樹表置高」之用,另以五分作為政府繼續操事之開支。至所操何事?如何開支?則一聽政府之決塞而已。下文「財散而輕,乘輕而守之以筴」,即操事之一例也。

〔七〕 元材案:「決塞」即開塞。《鹽鐵論 非鞅篇》大夫云:「商君明於開塞之術,假當世之權,為秦致利成業。」一作啟塞。《淮南 泰族篇》云:「今商鞅之啟塞,申子之三符,韓非之孤憤,張儀蘇秦之縱衡,皆掇取之權,一切之術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可博聞而世傳者也。」今《商君書》有「開塞」篇。《史記 商君列傳》所謂「余嘗讀商君開塞、耕戰書」者也。本書則皆作決塞。《山至數篇》:「守之以決塞。」《地數篇》云:「伊尹善通移輕重開闔決塞。」所謂決塞者,決者行之使通,塞者止之使滿也。其意義蓋與輕重開闔等略同。《管子 七法篇》云:「予奪也,險易也,利害也,難易也,開闔也,殺生也,謂之決塞。」又云:「不明於決塞,而欲敺眾移民,猶使水逆流。」又《君臣下篇》云:「明主立世,民之制於上,猶草木之制於時也。故民迂則流之,民流通則迂之。決之則行,塞之則止。雖有明君能決之,又能塞之。決之則君子行於禮,塞之則小人篤於農。」蓋法家通用語而本書著者亦借用之。

〔八〕 元材案:高,貴也,敬也。問即《詩 女曰雞鳴篇》:「雜佩以問之」之問,《傳》:「遺也。」被,加也。簡、輕二字,解已見《巨(筴)乘馬篇》。此謂君如不提倡仁愛,則人民不肯互相問遺。不提倡慈孝,則人民不肯重視其親而易於發生過失。故曰「此亂之至也」。

〔九〕 安井衡云:「十分之一,即上藏四以五操事之餘也。」元材案:上文云:「引十之半而藏四。」「十之半」即五分。藏四,謂藏其五分之四即四分。尚餘一分。此「十分之一」,即所餘之一分也。

〔一0〕尹桐陽云:「樹表,立表也。置,植也。高謂樹植高處以示異也。若今桅匾牌坊之類。」元材案:樹表即立木為表。置高,即《輕重丁篇》所謂「表稱貸之家,皆堊白其門而高其閭」之意,說詳該篇。尹說失之。

〔一一〕元材案:「聘之幣」,謂以幣存問之。「孝子兄弟眾寡不與師旅之事」,謂凡孝子之家不論其兄弟有多少人,皆予以免除兵役之優待也。

〔一二〕元材案:「樹表置高」等四句,蓋謂由於政府獎勵仁愛與提倡慈孝,故人民咸樂以財物互相贈遺,則可免「為富不仁」之弊,而財物必因此流散於外。此決之使行之義也。散則輕,然後政府乘其輕而守其流,於是民間財物之十分之五又可以為政府所占有。此塞之則止之義也。此與《輕重甲篇》所謂「好心萬物之可因」,《輕重丁篇》所謂「召城陽大夫而請之」與「崢丘之謀」,皆是著者採用儒家仁愛孝弟等道德教條與宗法思想而提出之空想的調和貧富政策,企圖以此加強其對勞動人民之剝削效能,而不知在以私有財產為基礎之封建社會中,實無實現之可能也。然亦實有其歷史背景,當於《輕重丁篇》再詳論之。

〔一三〕安井衡云:「『如』讀為『而』。」張佩綸云:「『如行事』之『如』涉下而衍。」郭沫若云:「疑本作『如五運行事,如日月之終復』。《素問 天元紀大論》:『五運相襲而皆治之,終期之日,周而復始。』」元材案:三氏說皆非也。此謂政府既得此十分之五之財,又宜依照過去行事之成例,輾轉運用,有如日月之往而復來,無有終止之時。則財恒足而可以長有天下矣。「准道」,平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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