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八──山權數

作者: 馬非百18,426】字 目 录

《山至數篇》所謂「行欄牢之筴」,意義全同。猶《史記 殷本紀》之言「自天下四方皆入吾網」矣。兩氏說皆非。

〔一二〕元材案:「有五官技」,當作「有官五技」。《山國軌篇》云「有官天財」,句例與此正同。官即管,有即又。謂於獎勵七能、設置四限之外,又當管制五種技能之人,使其皆為政府之財政經濟政策服務也。

〔一三〕元材案:此亦當作「官五技」。

〔一四〕元材案:行,指掌祭行神之人而言。行神即道路之神。《儀禮 聘禮》「釋幣於行」,注:「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聞。今時民春秋祭祀有行神。」胡培翬《正義》:「謂古有始教行之人,後遂祀為道路之神。其名未聞也。」《禮 月令》:「其祀行」,孫希旦《集解》:「行謂宮內道路之神也。行神所主不同。《月令》『冬祀行』,《聘禮》『釋幣於行』,此宮中之行神也。《聘禮》記云:『出祖釋軷』,軷,祭行神。此國外之行神也。行神皆主道路,但所主不同耳。」又《漢書 臨江閔王榮傳》「榮行祖於江陵北門」,顏師古注云:「祖者送行之祭,因饗飲也。昔黃帝之子纍祖好遠遊而死於道,故後人以為行神也。」道同導。指導也。謂掌祭行神之人以指導人民在行路時之利害,使其知所趨避為務也。安井衡謂「行者三禮所記之屬」,張佩綸謂行「指五行」,尹桐陽謂「《莊子 天下篇》『禮以道行』,然則行或謂禮與」者皆非。

〔一五〕安井衡云:「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出牛十二頭,戎馬四匹。則一馬之田,一丘十六井之地也。」何如璋、尹桐陽說同。元材案:諸氏說皆非也。一馬之田,即《揆度篇》所謂「匹馬之壤」,乃指一匹馬一日所能耕種之田土面積而言。《鹽鐵論 未通篇》云:「農夫以馬耕載。」又《散不足篇》云:「庶人之乘者馬足以代其步而已,故行則服枙,止則就犁。」可見以馬耕田,乃漢人通俗。若如安井氏言,則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十六井為一萬四千四百畝,為數未免過大矣。李哲明以「馬當為筴馬,俗謂之碼。一馬之田,言其少也」,亦不可從。

〔一六〕李哲明云:「『金』疑『〈衤金〉』之誤。『一〈衤金〉之衣』,猶言衣祗一領。《廣韻》『〈衤金〉同襟。或作衿』。《顏氏家訓 書記》:『古者斜領下連於衿,故謂領為衿。』《詩 青青子衿 傳》:『青衿,青領也。』」元材案:此說是也。安井衡、何如璋皆以一金為金一斤者非。

〔一七〕元材案:六家:一詩,二時,三春秋,四行,五易,六卜。上言五技,此則六家者,朱長春云:「易、卜當為一官。」是也。

〔一八〕元材案:「失時」,《論語》「好從事而亟失時」,謂後於時機,《巨(筴)乘馬篇》所謂「穀失於時」者也。失策即《乘馬數篇》「君不知其失諸春筴,又失諸夏秋之筴」及本篇下文「則君失筴而民失生」之意。《鹽鐵論 刺議篇》丞相史云:「故謀及下者無失策。」無失筴即無失計也。興豐一詞,又分見《巨(筴)乘馬》及《地數篇》,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失利,解已見《國蓄篇》。

〔一九〕元材案:失辭謂言語失當。《論語》:「不學詩無以言。」故曰「詩記人無失辭」也。殫讀若闡。《易繫辭》注:「闡,明也。」此四句與上文重複,又缺春秋與時二項,顯有訛誤。

〔二0〕元材案:棅,《說文》與「柄」同。一作秉。《史記 絳侯世家》「持國秉」,《索隱》:「秉音柄。」又《鹽鐵論 刺權篇》文學云:「執國家之柄以行海內。」君柄,即國家之柄與上文所謂「國權」,皆指政權而言。又案此段文字多有脫誤,不可強解。大意謂政府對於六種專門人才,亦應分別加以管制。使其在農暇之時,以其所有之經驗,預先對人民宣傳講授,則能知所趨避,不致誤入迷途。古人重迷信,缺乏科學知識,得此指點,可免失時失筴失利失義之弊。而其指點之權,則完全操在封建統治者手中,故曰「此謂君柄」也。

〔一〕 元材案:權棅即權柄。《漢書 劉向傳》「大臣操權柄,持國政,未有不為害者也。」國固又見《輕重丁篇》。《管子 立政篇》云:「治國有三本而安國有四固。」又《七臣七主篇》云:「不啎則法數日衰,而國失固。」《鹽鐵論 和親篇》云:「城壘者國之固也。」又《險固篇》云:「梁關者邦國之固。」然則國固云者,即立國於安固之基礎上之義矣。

〔二〕 元材案:「曰」上脫「管子對」三字。

〔三〕 元材案:能者,指上文「民之能明於農事者」等七能而言。時與得失之數者,指五技六家而言。上文云「時者所以記歲也」,又曰「六家者即見其時」,又曰「故君無失時」,又曰「遠占得失以為末教」是也。萬物之終始,則指「置四限,守之以筴」而言。張佩綸以「『時』當作『技』,『能皆已官』,謂能明農事之類。『技皆已官』,謂五家之類」。許維遹以「『能』即指上文五官技言。下『皆已官』三字涉上下文而衍。『時』與『之』通。此當作『能皆已官之』句,與下『君皆已官之』句法正同」。皆非。三「官」字皆當借為「管」。謂七能五技六家皆已由政府管制之也。《山至數篇》「何不官百能」,《國准篇》周人之王,官能以備物」,二「官」字亦當借為「管」,與此同。

〔四〕 元材案:「穀者民之司命也」,《國蓄篇》作「五穀食米者民之司命也」,《輕重乙篇》作「五穀粟米者民之司命也」,解已見《國蓄篇》。「智」指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識技能而言。有此知識技能,即可免於「失時」「失筴」「失利」「失義」之弊,故曰:「智者民之輔也。」

〔五〕 豬飼彥博云:「『下貧而君富』上疑脫『民愚而君智』一句。」丁士涵、何如璋說同。安井衡云:「『下貧而君富』五字當衍。」張佩綸云:「『民智而君愚,民愚而君智』,當作『君智而民愚,君愚而民智』十字。傳寫各挩其半。」郭沫若云:「豬飼與何、丁、張之說均非。當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本篇并未主張愚民政策,上文明言『民之能明農事者』云云,『皆置之黃金一斤,直食八石,謹聽其言而藏之官,使師旅之事無所與』,其重視民智如此。故云『智者民之輔也』。安得有『民智而君愚』之理?蓋抄寫者疏忽,在『而君』下跳脫『智民愚而君』五字也。下文『下富而君貧,下貧而君富』,亦當為『下富而君富,下貧而君貧』。因上文既誤為『民智而君愚』,後之校書者未深加思索,援例而竄改之也。《山至數篇》云:『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即『下富而君富,下貧而君貧』之意,正為此文奪誤之確證。又《荀子 富國篇》『下貧則上貧,下富則君富』,語與此同。安井衡謂『下貧而君富五字當衍』,亦失之。」元材案:豬飼、丁、何、張說是,安井、郭說非也。此處「民」與「下」,皆指富商大賈之以「牟大利」為目的者而言,與《山至數篇》所謂「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兩「民」字之泛指普通人民而言者不同。前者是作者認為必須加以無情打擊之對象,而後者則為封建國家進行剝削之廣大財源。因此,對後者必須先在培養稅源上下工夫,故曰:「民富君無與貧,民貧君無與富。」《揆度篇》所謂「民財足則君賦斂焉不窮」者,義與此同。對於前者,則只有加強封建國家之政權(君棅)將所有七能五技六家之知識技能,完全由封建國家預先加以壟斷,以免為富商大賈所利用,以為操縱市場牟取大利之工具,以成其為「一國而二君之正」之勢。如此,則「事至而不妄」,而「失時」「失筴」「失利」「失義」之弊自可完全免除。若作「民智而君智,民愚而君愚」,則不僅與上文所謂「此使君不迷妄之數」、「故君無失時,無失筴」、「此謂君棅」之專以「君」為言者不相符合,而且與本書積極主張之「故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國蓄》及《輕重乙》)及「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輕重丁》)的剝削總方針,亦大相違反矣。

〔六〕 豬飼彥博云:「《揆度》曰:『天筴,陽也。壤筴,陰也。此謂事名二。』與此不合。此六字疑衍。」吳汝綸云:「當是《揆度篇》脫文。」元材案:「事名二」三字又分見《揆度篇》及《管子 樞言篇》。《揆度篇》云:「桓公曰:『何謂事名二』?對曰:『天筴陽也,壤筴陰也。此謂事名二。』」《樞言篇》云:「凡人之名三,有治也者,有恥也者,有事也者。事之名二,正之,察之。五者而天下治矣。」前者以天地陰陽之數為事名二,後者以正之察之為事名二,可見所謂「事名二」者,乃古時本有此語。至其內容,則可隨各人自作解釋。此處明是以「穀」與「智」為「事名二」,與《揆度篇》及《樞言篇》皆不同。亦猶《揆度篇》之以「權衡規矩准」及「五色五聲五味」解釋「正名五」也。豬飼及吳氏說皆非。

〔七〕 元材案:國機,又見《揆度篇》。機,幾要。徐疾指號令。此謂國家之機要,在于掌握號令之徐疾。故曰:「國機,徐疾而已矣。」

〔八〕 元材案:度即制度,法即法令。兩者皆封建國家統治者所不可缺少之工具,故謂之「君道」。

〔九〕 元材案:禁,禁止。繆同謬。《禮 大傳》:「五者一物紕繆」,《釋文》:「繆,本作謬。」謂罪過。人心禁繆,即《鹽鐵論 刑德篇》文學所謂「《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及《後漢書 霍諝傳》所謂「《春秋》之義,原情定過,赦事誅意。故許止雖弒君而不罪,趙盾以縱賊而見書」之意,蓋謂加罪於人,不當論其事跡而當論其心意,猶言否認效果,強調動機。

〔一0〕元材案:量人力而舉功,即《管子 牧民篇》「不為不可成者,量人力也。量民力則事無不成」之意。非,《呂氏春秋 安死篇》高注:「罪也。」非往而戒來,猶言懲前毖後。

〔一一〕元材案:萌,萌芽。通,通達,猶言發展。禍不萌通,謂禍害不至由萌芽發展成為壯大。「患咎」當作「怨咎」。《山國軌篇》云:「下安無怨咎。」是其證。禍不萌通,承「非往而戒來」句而言。民無怨咎,承「量人力而舉功」句而言。

〔一二〕元材案:「心禁」即上文「人心禁繆」之縮詞,即「原心定罪」及「原情定過」之意。

〔一三〕聞一多云:「慮,謀也。『過』當為『猧』,猧即猾字。公猾猶公賊也。」郭沫若云:「『公過』,猶今言政治犯也。不改字亦可通。」元材案:郭說是也,不必改字。

〔一四〕元材案:定罪為坐。長猶長幼之長。差,次也。坐立長差,即罪定首從之意。安井衡訓「差」為「等」,張佩綸以「『長差』當為『表差』」,許維遹以「差」為「增加」,均失之。

〔一五〕元材案:「惡惡乎來刑』二語本自《公羊》。《公羊》昭二年傳云:「君子善善也長,惡惡也短,惡惡止其身,善善及子孫。」戒即懲惡勸善之意。國戒猶言國法。又案:此段文字所提齊晉對公過之不同處理,郭沫若以春秋時代之齊晉當之。郭氏云:「『坐立長差』,即罪分主從。原文謂『晉有臣不忠於其君,慮殺其主(者),謂之公過,諸公過之家毋使得事君』,即是一人有罪,全家連坐。如『欒、卻、胥、原,狐、續、慶、伯,降在卑隸』,(《左傳》昭三年文)是也。又如叔向乃晉之名臣,其弟羊舍虎有罪被誅,叔向連坐,被沒為奴(見《呂氏春秋 開春篇》),亦其比。託為管仲者對此加以非難,謂『此晉之過失也』。下言『齊之公過坐立長差,惡惡乎來刑,善善乎來榮』,明示齊法與晉不同。罪分主從,惡者有刑,善者有賞;以善惡定刑賞,不以族誅。」今案:郭氏釋「坐立長差」是也。對齊晉二字之理解則有未照。此蓋以漢昭帝時鹽鐵會議中代表政府之御史與代表反對派之文學關於連坐法之爭論為背景者。《鹽鐵論 周秦篇》御史云:「一室之中,父兄之際,若身體相屬,一節動而知於心。故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誰責乎?」此代表政府方面之意見,認為連坐之法實不可少。但代表反對派之文學方面,則堅決認為不能實行。故其言曰:「法者緣人情而制,非設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刑德篇》)又云:「《春秋》曰:『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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