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地數

作者: 馬非百10,913】字 目 录

不應雜入黃帝之問。且與上文語不相承。當在『請問天財所出,地利所在,管子對曰』之下。」郭沫若云:「自『黃帝問於伯高曰』至『此見戈之本也』一節,乃前人抄錄他書文字為下文『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云云作注,而誤入正文者。下文有『一曰』云云,亦抄注濫入,可為互證。」元材案:此蓋著者設為管子引黃帝與伯高問答之詞,與《輕重乙篇》「武王問於癸度曰」云云,皆是隨意假託之人名及事實,以問答體說明其經濟政策上之主張,初非黃帝伯高武王癸度桓公管仲當日真有此等談話也。「一曰」云云亦非誤抄,說見下文。兩氏說皆非。「黃帝」上應有「昔」字,即誤衍在上而誤為費字者。伯高乃《黃帝內經 靈樞》中假託之人物。《路史 黃帝紀》作柏高,羅苹注云:「柏高舊云岐伯之名,非。據《靈樞》帝曰:『予欲聞陰陽之義。』岐伯曰:『岐先師之所秘,柏高猶不能明。』是柏高非即岐伯。」又《山海經 海內經》:「華山青水之東有山名曰肈山,有人名曰柏高。」郝懿行云:「郭注《穆天子傳》云:『古伯字多從木。』」然則伯高即古之柏高矣。

〔七〕 元材案:陶即陶冶之陶。《管子 君臣上篇》云:「如冶之於金,陶之於埴,制在上也。」《任法篇》云:「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罏,恣冶之所以鑄。」陶天下為一家,即將國家團結為一,亦即鞏固統一,防止分裂,加強中央集權,如埏埴為器也。

〔八〕 元材案:莞,草名,解已見《山國軌篇》。樹即《山權數篇》「樹表置高」之樹,謂樹立標記作為界限。《路史》引作「時」,時即蒔,亦樹之義也。

〔九〕 孫詒讓云:「『吾』當為『五』,下又脫『穀』字。請刈其莞而樹之五穀,言芟草而藝穀也。傳本脫『穀』字,校者於五下著一『□』,寫者不審,遂並為『吾』字矣。」張佩綸云:「『逃』當為『兆』。《揆度篇 注》以『逃其爪牙』為『藏秘鋒芒』,非是。《莊子 天下篇》『兆於變化』,《釋文》:『兆本作逃。』是其證。《說文》:『兆,分也。』兆其蚤牙,謂分別其蚤牙,即下所謂見榮也。」元材案:二說謬甚。「吾」字應下屬。「蚤牙」即爪牙。《揆度篇》及《國准篇》皆有「黃帝逃其爪牙」之語,《路史》引亦作「逃其爪牙」。逃者去也(見趙岐《孟子 盡心篇 注》)。此蓋謂山中礦產可製兵器與錢幣,而兵器錢幣之於人,猶禽獸之有爪牙。苟欲防其為亂,必先禁其擅管山海之利,去其爪牙,以免為虎附翼。故《揆度篇》曰:「謹逃其爪牙,不利其器。」不利其器,則無所憑以為亂,而天下一家,自可陶埴而成矣。

〔一0〕尹桐陽云:「凡黃金苗綫多與疵人金相雜。疵人金黃色,在空氣中與養氣相合則變丹色。經雨水沖刷成為碎粒,故曰『上有丹沙者下有黃金』。丹沙形如粟,故一名丹粟。郭璞《江賦》又謂之『丹礫』。《荀子》謂之『丹干』。《逸周書 王會》:『卜人以丹沙。』《西山經》:『皇人之山其上多金玉,其中多丹粟。〈山鬼〉山多釆石黃金,多丹粟。槐江之山其上多藏黃金,其陽多丹粟。』均丹沙之稱也。」

〔一一〕尹桐陽云:「『慈』之言孳也。慈石即長石。長石受水及空氣之變化,漸成為土。復受植物酸化,消化其中雜質,即成為凈磁土,多含銅鉛錫銀等礦,故曰『上有慈石者下有銅金』,非指性能吸鐵之慈石言也。性能吸鐵之慈石專產於鐵山。《寰宇記》:『淄川縣,商山在縣北七十里,有鐵礦,古今鑄焉。亦出磁石。』《淮南 說山》:『慈石能引鐵。及其於銅則不行。』均是。銅金即銅也。金有五色,其赤者別之曰銅,實則銅仍金類耳。《中山經》『密山西百里曰長石之山,多金玉』,長即慈也。」

〔一二〕安井衡云:「陵讀為稜。稜石,石之有稜角者,蓋謂方解石之屬。」尹桐陽云:「陵石謂有稜之石。凡火成石均有角度,如花崗石、長石等是也。此種石多產錫鉛銅等礦。《北山經》『維龍之山陽有金,陰有鐵,多壘石』,壘即陵耳。《十三州志》『當利縣東有陵石城』,蓋以所產石而名縣。《寰宇記》謂即陽石,誤矣。鉛,青金也。錫,鈏也。銅有赤銅白銅青銅之別。赤銅,《神異經》謂之丹陽銅,今稱紅銅。其用最廣。《中山經》『崑吾之山,其上多赤銅。』《西山經》:『京山陽多赤銅。』」

〔一三〕尹桐陽云:「赭,赤土也。今稱土珠。鐵礦未與空氣相會,為深藍色。其表面鐵礦與空中之養氣相配者則為赭色,故曰『上有赭者下有鐵』。《中山經》:『求山、求水中有美赭,陽多金,陰多鐵。』《北山經》:『少陽之山下多赤銀,水中多美赭。』注引此作『山上有赭者其下有鐵』。」

〔一四〕元材案:榮猶今言礦苗。

〔一五〕元材案:封,積土為牆以為疆界也。謹,嚴也,謂鄭重其事。《北堂書鈔》一百四十四引作「遙」,非是。壇,又見《輕重乙篇》,用土所築之臺。古有大事,多設壇,如朝會、盟誓、封拜大將皆用之。此所以為壇而祭之者,蓋欲神奇其事,使人民過此者不敢任意侵犯之也。《輕重丁篇》云:「故智者役使鬼神而愚者信之」,義與此同。

〔一六〕元材案:「乘者下行,行者趨」,即《呂氏春秋 慎大篇》「表商容之閭,士過者趨,車過者下」之意,猶清人之所謂「文武官員至此下馬」矣。

〔一七〕安井衡云:「折讀為硩。硩音徹,挑摘也。《說文》:『硩,上擿山巖空青珊瑚墮之。』」尹桐陽說同。元材案:「折」即《墨子 耕柱篇》「昔者夏后開使蜚廉折金於山而陶鑄之於昆吾」之折,開也。取者採也。「與折取之遠」者,錢文霈云:「言山不封禁,則聽民折取。今封禁其山,則內守國財,與聽民折取相去遠矣。」得其義矣。

〔一八〕元材案:教,令也。解已見《山至數篇》。

〔一九〕元材案:葛盧,地名。《後漢書 郡國志》:「東萊郡葛盧有尤涉亭。」《史記 五帝本紀 索隱》引此作「蚩尤受盧山之金而作五兵」。發,開發。制,管制,猶言壟斷。鎧即《漢書 尹賞傳》「被鎧扞持刀兵者」及《王莽傳》「禁民不得挾弩鎧」之鎧,顏師古注云:「鎧,甲也。」《周禮 夏官 司甲 注》:「古用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鎧。」《初學記》:「首鎧謂之兜鍪,亦曰冑。臂鎧謂之釬,頸鎧謂之錏鍜。」此與劍及矛戟皆當時最堅利之武器,故尹賞及王莽皆以鎧及其它兵器列為禁品。

〔二0〕元材案:雍狐、芮亦地名。《荀子 榮辱篇》「所謂以狐父之戈钃牛矢也」,楊倞注:「時人舊有此語,喻以貴而用於賤也。狐父,地名。《史記》伍被曰:『吳王兵敗於狐父。』徐廣曰:『梁碭之問也。蓋其地出名戈。』其說未聞。《管子》曰:『蚩尤為雍狐之戟。』狐父之戈豈近此耶?」據此則楊氏以為「雍狐之戟」,即「狐父之戈」。然《典論》云:「周魯寶雍狐之戟,狐父之戈。」則雍狐與狐父又顯為二地。總之,本書所有地名人名,皆著者任意假託之詞,不必指真人真地而言,姑以某甲某乙視之可矣。芮戈,即芮地之戈。疑芮地亦出名戈,如雍狐之戈矣。安井衡訓「芮」為「短」,謂「戈短於戟,故曰芮戈」者非。

〔二一〕元材案:頓讀如《左襄四年傳》「甲兵不頓」之頓,注「頓,壞也。」《正義》:「頓謂挫傷折壞。」《漢書 嚴助傳》:「不勞一卒,不頓一戟。」顏師古注云:「頓,壞也。一曰頓讀如鈍。」又《史記 主父偃傳》:「古之人君一怒,必伏尸流血。」此言「頓戟一怒,伏尸滿野」,語意相同。

〔二二〕丁士涵云:「『見戈』疑『得失』之壞字。上文云:『得失之數皆在此內。』是其證。」姚永概云:「上文『是歲相兼者諸侯九』,又曰『是歲相兼者諸侯十二』,則『見戈』當作『見兼』。作『戈』者涉上文『芮戈』而誤。」元材案:戈者兵也。見戈之本謂兵爭之根源也。此言黃帝行封山之令十年之後,而葛盧雍狐兩山之金屬礦產先後為蚩尤所壟斷,故得開發之以為製造各種兵器之用,遂以發生兼併諸侯,伏尸滿野之慘劇。此無它,實由於礦產之未能由黃帝徹底統制有以致之。換言之,即不能「逃其爪牙」之過也。《鹽鐵論 復古篇》大夫云:「鐵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非眾庶所宜事也。」故主「名山大澤不以封」,以免「下之專利」,義與此同。丁、姚二氏說皆失之。又案:蚩尤本古史傳說中人名。《書 呂刑》:「蚩尤惟始作亂,延及於平民。」《史記 五帝本紀》:「蚩尤作亂,黃帝徵師諸侯,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遂禽殺蚩尤。」至漢高祖定天下,立蚩尤之祠於長安。(見《史記 封禪書》)。《鹽鐵論 結和篇》及《論功篇》亦數數稱之,作為好弄兵者之代名詞。一九七三年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有「十大經」一種,全書共分十五篇,敘述黃帝平定蚩尤,鞏固統一的故事更為詳盡。此處所謂蚩尤,似是漢初吳王濞之反映。上引伍被言「吳王兵敗于狐父」,又《史記 五帝本紀 索隱》引此文作「蚩尤受盧山之兵而作五兵」,盧上無葛字,盧山在今江西,正吳王屬地,《漢書 吳王濞傳》所謂「吳有豫章郡銅山」者也。又《鹽鐵論 禁耕篇》云:「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君有吳王。專山澤之利,薄賦其民,賑贍窮小,以成私威。私威積而逆節之心作。夫不早絕其原而憂其末,若決呂梁,沛然其所傷必多矣。太公曰:『一家害百家,百家害諸侯,諸侯害天下,王法禁之。』今放民於權利,罷鹽鐵以資暴強,遂其貪心,眾邪群聚,私門成黨,則強禦日以不制,而并兼之徒,姦形成也。」與此亦可互參。

〔一〕 元材案:天財解在《國蓄篇》。地利即地中之利。《管子 乘馬篇》云:「因天財,就地利。」又《度地篇》云:「以其天材地利之所生養其人以育六畜。」材即財。三文皆以天財地利並稱,均指自然資源而言。與《孟子 公孫丑篇》「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之地利專以山川之險為言者不同。

〔二〕 尹桐陽云:「鉛礦均含有銀質,故鉛礦可名為銀礦。今常寧縣北鄉水口山鉛礦其一例也。」

〔三〕 宋翔鳳云:「『一曰』以下十一字皆校者語,而誤作正文。則校語入正文者多矣。故《管子》難讀也。」元材案:「一曰」云者,乃又一種說法之意,故並述之以作參考。《管子 法法篇》兩用「一曰。」尹注云:「管子稱古言,故曰『一曰』。」劉績云:「按此乃集書者再述異聞。」其說是也。此法《韓非子》及《呂氏春秋》多用之。《史記 秦始皇本紀》及《酈食其傳》亦有此例。當是古人行文之通用體裁。猶《大匡篇》「或曰」下尹注之言「集書者更聞異說,故言『或曰』」矣。

〔四〕 俞樾云:「按《玉篇 金部》『鉒,送死人具也。』然則『鉒銀』『鉒金』,殊不可通。疑『鈺』字之誤。《五音集韻》曰:『鈺,堅金也。』」元材案:鉒銀鉒金,當是當時礦學專門術語。似不必以意改動。

〔五〕 元材案:「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斷」云云與《史記 平準書》孔僅東郭咸陽所謂「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音第,鐵鉗)左趾,沒入其器物」,意義相同。

〔六〕 元材案:犯即上文「有犯令者」之犯。「與犯之遠矣」,上文作「與折取之遠矣」,折取即犯之之具體表現也。許維遹釋「犯」為「發掘」者非。

〔七〕 元材案:「問於管子」四字衍。何如璋云:「文非更端,作『公又曰』便合。」其說是也。

〔八〕 張佩綸云:「『立功成名』,當作『立刀成布』。『誰子』,『子』字涉下而衍。」元材案:此說非是。立功成名亦漢人常用語。《鹽鐵論 貧富篇》文學云:「故賢士之立功成名,因資而假物者也。」《褒賢篇》大夫云:「非立功成名之士,而亦未免於世俗也。」《遵道篇》文學云:「是以功成而不墮,名立而不頓。」是其證。又《揆度篇》云:「臣之能以車兵進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作「成功立名」,義與此同。「誰子」即何人。

〔九〕 元材案:謂周文王、武王也。此亦假託之詞。

〔一0〕王念孫云:「『牛氏』當作『禺氏』。見《國蓄》、《揆度》、《輕重甲》、《輕重乙》四篇。」孫星衍云:「《揆度篇》《輕重乙篇》『洿』皆作『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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