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一──揆度

作者: 馬非百21,338】字 目 录

不能釐正而曲為之說,非。」郭沫若云:「『其勝禽獸,以大夫隨之』者,言禽獸既勝,『大夫散其邑粟與其財物以市虎豹之皮』,則大夫亦隨禽獸而被克制也。」元材案:「其勝禽獸之仇」,即下文「制其猛獸若從親戚之仇」之縮詞。猶言「戰勝禽獸這個仇敵」也。王說太迂,郭釋「以大夫隨之」為「大夫亦被克制」亦不合,仍當以尹注為是。

〔九〕 尹注云:「諸國君之子,若衛公子開方、魯公子季友之類。」

〔一0〕元材案:質讀如贄。古人相見,必執贄以為禮,如「卿羔,大夫雁」之類。《左傳僖二十三年》:「策名委質,貳乃辟也。」即其義。

〔一一〕尹注云:「雙虎之皮以為裘。」元材案:唐高祖李淵之祖名虎,故唐人諱「虎」為「武」。《通典》十二、《路史》十一,引此俱作「虎」。

〔一二〕尹注云:「卿大夫,上大夫也。袖謂之飾。」張佩綸云:「《詩》:『羔裘豹飾,孔武有力。』《傳》:『豹飾,緣以豹皮也。』《禮記 玉藻》:『羔裘豹飾,緇衣以裼之。』鄭注:『飾猶褒也。』《唐風 羔裘 箋》:『在位卿大夫之服也。』此鄭取《管》義箋《詩》者。」

〔一三〕尹注云:「列大夫,中大夫也。襟謂之幨,音昌詹反。」何如璋云:《廣韻》:『幨,披衣也。』豹幨謂以豹皮為之。」張佩綸云:幨當作襜。《爾雅 釋器》:『衣蔽前謂之襜。』本或作幨。《說文》訓同。」元材案:列,眾多,與「諸」字同義。列大夫即諸大夫。大夫有上、中、下之分,不僅指中大夫而言,尹說失之。

〔一四〕許維遹云:「《詩 還篇》:『並驅從兩肩兮。』《毛傳》:『從,逐也。』親戚猶父母也。言若追逐父母之仇讎也。」

〔一五〕聞一多云:「『此』當作『故』。」元材案:此者,是也。冕,冠也。此言人君但垂衣拱手於朝,即能戰勝猛獸於外。猶賈誼《過秦論》之言「秦人拱手而取西河之外」也。不必改字。

〔一六〕元材案:萬人得受其流者,謂大夫既以市買虎豹之皮而散其邑粟財物,則凡人之從事於獵取猛獸者皆得以勞力受取其散出之邑粟財物也。堯舜之數猶言堯舜之計。堯舜亦假託之詞,非謂堯舜真有其事。尹注以為「堯舜嘗用此數」者失之。

〔一〕 王念孫云:「『桓公曰』當作『管子曰』。下文『何謂事名二』,『何謂正名五』,方是桓公語。」張文虎云:「『桓公曰』三字疑當在『天下治』下。」元材案:「事名二、正名五而天下治」,是古時成語,說已詳《山權數篇》。本篇著者對此語另有解釋,故特分別提出以相討論。王、張二氏說皆非。

〔二〕 元材案:天筴壤筴,猶言天數地數。

〔三〕 元材案:此又桓公問也。

〔四〕 元材案:《漢書 律曆志》云:「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其道如砥,以見准之正,繩之直。左旋見規,右旋見矩。……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圜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准。准正則平衡而鈞權矣。是為五則。規者所以規圜器械,令得其類也。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也。規矩相須,陰陽位序,圜方乃成。准者所以揆平取正也。繩者上下端直,經緯四通也。准繩連體,權衡合德,百工繇焉,以定法式。」所謂五則,與此處所謂「正名五」,內容全同。

〔五〕 陳奐云:「『二五者』下不應有『童山竭澤』四字。此四字疑在上文『堯舜之王』節中。《國准篇》『有虞之王,枯澤童山』,可證。」俞樾云:「案『童山竭澤』四字當在上文『至於黃帝之王』句下。《輕重戊》云:『黃帝之王,童山竭澤。』是其明證。」何如璋云:「『童山竭澤』四字乃上節『黃帝之王』下訓釋之文誤攙入者,宜刪。」元材案:「童山竭澤」四字與此處上下文皆不相接,其為衍文無疑。但《國准》《輕重戊》兩篇此四字亦所屬不同,可見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上已言之。似不可隨意移動。

〔六〕 陳奐云:「下『人』字衍。」俞樾云:「『人君以數制之人』句,不可通,疑下『人』字衍文也。此文本云:『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大夫失二五者亡其勢,民失二五者亡其家。』至『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當在『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之上。如此則文義俱順矣。『二五者人君以數制之』又遠承『事名二、正名五』而言,下接『人君失二五者亡其國』。今於中間又錯入『味者所以守民口也』三句,則文不貫矣。幸其衍一『人』字,知『以數制之』下本與『人君』相連。其跡未泯,尚可訂正。」元材案:俞氏此一大段議論,全從「人君以數制之人」之下一「人」字出發。實則下「人」字應屬下讀,乃「夫」字之誤。如此,則文從字順,毫不滯礙矣。「人君以數制之」,即《山權數篇》所謂「以數行」之意,謂當以輕重之筴管制之也。

〔七〕 張佩綸云:「案此節當與《山權數》『國戒』節參訂。彼篇『國機』『君道』『人心』為三端。其後僅有『君道度法人心禁繆』,而『國機』乃見於此。此篇『事名二、正名五』兩端。正名有聲味色三語疏解,而事名無之。彼篇乃有『穀智』二句承之,而『此之謂事名二』又見於彼,其為一節無疑。」元材案:「天筴陽也,壤筴陰也」二語,即是對「事名二」之疏解,何得云無?本書各篇同文異字之處不一而足,既非互相攙雜,又非完全抄襲,而是借以各自發揮其所有關於輕重之筴之主張。此種現象,正足以說明各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若必一一為之「以意釐定」,則原文之可讀者殆無幾何矣。機,機要。國機,治理國家之機要。

〔一〕 元材案:「輕重之法」謂輕重之家所立之法典也。《史記 齊太公世家 索隱》云:「管子有《理人輕重之法》七篇。」此處明標「輕重之法曰」云云,當與所謂《理人輕重之法》有關。惟不知所謂七篇者,究在輕重十九篇之內,抑在其外耳。

〔二〕 元材案:司馬,《漢書 百官公卿表》應劭注云:「主武也。諸武官亦以為號。」舋即釁字。釁鼓釁社,謂殺人以祭,以血涂鼓與社也。《左成三年傳》:知瑩曰:「臣不才,不勝其任,以為俘馘。執事不以釁鼓,使歸即戮,君之惠也。」《僖三十三年傳》:秦孟明曰:「不以纍臣釁鼓。」杜注:「殺人以血涂鼓,謂之釁鼓。」此釁鼓之義也。《管子 小問篇》云:「桓公踐位,令釁社塞禱。」尹注云:「殺生以血澆落於社曰釁社。」《公羊僖十九年傳》:「邾婁人執鄫子用之。惡乎用之?用之社也。其用之奈何?蓋叩其鼻以血社也。」《穀梁傳》「血社」作「衈社」。范注:「衈,釁也。」此釁社之義也。

〔三〕 許維遹云:「據上文例,兩『能治田土』均當作『能為治土』。治土即司徒。古彝器銘司徒多作土。治、古為一字。土、社古亦為一字。司徒之職兼土地人民社稷。殺司徒以釁社,正其職責所在耳。」郭沫若云:「『能治田土』兩『田』字當為『申』字之誤,申土即司徒也。齊有『申田』之官,《立政篇》誤『申』為『由』,此則誤『申』為『田』,蓋校者不解『申土』之義,而以意改之。《山至數篇》『泰夏賦穀以市櫎,民皆受上穀以治田土。』殆即校改者之所本。」元材案:《荀子 王制篇》論序官,計有宰爵、司徒、司馬、大師、司空、治田、虞師、鄉師、工師、傴巫跛擊、治市、司寇、冢宰、辟公等名義。又言「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數」,而「治田之事」,則為「相高下,視肥墝,序五種,省農功,謹畜藏,以時順修,使農夫樸力而寡能」。可見「司徒」與「治田」不僅各為一官,而且職權亦不一致。又《管子 小匡篇》亦有「寗戚為田」及「墾草入邑,辟土聚粟多眾,盡地之利,臣不如寗戚,請立為大司田」之文。本書「治田土」凡二見,皆指農事而言,與《荀子》「治田」及《管子 小匡》「為田」、「大司田」意義全同。惟《山至數篇》之「治田土」,乃指農民而言,此則指主管治田土之農官而言,微有差異耳。二氏說皆非。

〔四〕 張佩綸云:「『〈臬刂〉』當為『刖』,字之誤也。《周禮 秋官 司刑》:『刖者使守門。』」元材案:張說是也。門父,守門之隸也。古代對犯法者或俘虜,多刖其足以為守門之隸。《左傳》「鬻拳自刖,楚人以為大閽」,又「吾君以韓起為閽」,注:「刖足使守門也」,又「吳王獲楚人,刖之使為閽」,皆其例也。又案「門父」以上為輕重之法之原文,以下乃著者所推廣之意見。

〔五〕 元材案:「姦能誣祿」,疑當作「誣能姦祿」。《荀子 君道篇》云:「臣不能而誣能。」王先謙注云:「誣能,自以為能。《大略篇》曰:『不能而居之,誣也。』又《韓非子 二柄篇》云:「君見好則群臣誣能。」《八姦篇》云:「是以賢者不誣能以事其主。」《管子 乘馬篇》云:「君舉事,臣不敢誣其所不能。」又《法法篇》「誣能」一詞凡五見。《鹽鐵論 刺復篇》亦云:「將多飾文誣能以亂實耶?何賢士之難睹也。」皆作「誣能」,即其證。「姦祿」即「干祿」。《管子 法法篇》云:「明主不以爵祿私所愛,忠臣不誣能以干爵祿。」是也。

〔六〕 俞樾云:「按寅字無義,疑更字之誤。相任更為官都者,言使之相保任而更迭為官都也。官都見《問篇》。《問篇》曰:『問五官有度制,官都其有常斷,今事之稽也何待?』然則官都者,五官之總司也。《淮南子 天文篇》曰:『何謂五官?東方為田,南方為司馬,西方為理,北方為司空,中央為都。』都即此所謂官都也。上文云:『自言能為司馬不能為司馬者,殺其身以釁其鼓。自言能治田土不能治田土者,殺其身以釁其社。』司馬也,田也,五官中之二也。然則『相任更為官都』,殆謂使四官相保而更迭為官都乎?『去』字乃『者』字之誤。此言重門擊柝不能者亦隨之以法,不以其職賤而免之也。『重門擊柝』猶言『抱關擊柝』。」戴望云:「《路史 後紀》十一引此正作『者』。」張佩綸云:「『任寅』當作『任舉』,本書屢見。」陶鴻慶云:「『寅』疑『與』之誤,與讀為舉。官謂官府,都謂都邑。為官以事言,為都以地言也。『相任舉為官都』,對上文『自言能為』者而言。『重門擊柝』,對上文司馬以下諸大官而言。此而不能者亦隨之以法。一不以過舉而免之,一不以微職而寬之也。」聞一多云:「『寅』當為『庚』,字之誤也。『庚』與『更』通。」郭沫若云:「『寅』乃『矣』字之誤。『故相任矣』,謂相臣勝其任也。司馬、司徒、官都,均相任也。『為官都重門擊柝』,即為官都之重門擊柝。」元材案:此當以「故相任寅為官都重門擊柝不能者亦隨之以法」為一句。「寅」,進也,見《爾雅 釋詁》。「官都」當作「都官」。《漢書 宣紀》本始四年詔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助貸貧民……得毋用傳。」師古注云:「都官令丞,京師諸署之令丞。」「重門擊柝以待暴客」,本《易 繫辭》中語。《鹽鐵論 險固篇》引作「重門擊柘」。《漢書 王莽傳》引作「重門擊〈木{广屰}〉」。柝、柘、〈木{广屰}〉三字古通用,即行夜者所擊之木梆也。上言「自言能為」乃出於自薦,此言「相任寅為」,則出於保進。自薦而不能者固應重罰,保進而不能者亦應以法隨之,皆所以防制誣能姦祿之患也。

〔一〕 張佩綸云:「『大准』均當作『失准』。」石一參說同。元材案:「大准」一詞又見《國蓄篇》。本篇下文,即專為此一詞下定義者。可見「大准」乃本書著者特用之專門術語。若作「失准」,則《國蓄篇》所謂「御其大准」及本篇所謂「大准之數」及「此輕重之大准」云云皆不可通矣。

〔二〕 郭沫若云:「當作『天下皆制我,我而無義焉,此謂失准。』上『我』字奪一重文符,下『我』字乃『義』之誤。」元材案:此即本書著者對「大准」一詞所自下之定義。「天下皆制我而無我」,即一切皆為人所制而不能自主之意,下文乃舉例說明之。郭氏說非。

〔三〕 俞樾云:「厲讀為利。厲國即利國也。《史記 陳杞世家》『是為厲公』,《索隱》曰:『厲、利聲相近。』《國策 秦策》曰:『綴甲厲兵。』高注曰:『厲,利也。』」張佩綸云:「『厲』當作『勵』。《說文》『勵,勉力也。』《書 立政》:『用勵相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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