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一──揆度

作者: 馬非百21,338】字 目 录

〔三〕 元材案:定慮謂制定計劃。定載謂裝載貨物。竟即境。出竟謂出國境。輕重毋過五日,謂與國外通輕重,來回不超過五日也,愈樾謂「五日」當為「六日」者非。

〔四〕 元材案:百里萬戶,亦漢代通行數字。《漢書 百官公卿表》云:「縣令長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又云:「縣大率方百里。」又《王莽傳》:莽策命孺子曰:「封爾為安定公,永為新室賓。……其以平原安德漯陰鬲重丘凡萬戶,地方百里為定安公國。」又下書曰:「諸公一同,有眾萬戶。」又莽以「扶崇公劉殷同心殄滅反虜,嘉其忠,其滿殷國戶萬,地方百里。」皆其證。又下文「萬乘之國為開口千萬人,為當分者百萬人」與《海王篇》「萬乘之國,人數開口千萬也。……萬乘之正人(原誤為九,依王校改)百萬也」,數字全同。

〔五〕 元材案:開口謂人口總數,解已見《海王篇》。

〔六〕 丁士涵云:「下文云『為當分者十萬人』,『為當分者百萬人』,皆有『當』字,宜據補。」元材案:丁說是也。分讀如「名分」「職分」之分。「當分者」指負有納稅義務之人而言。張佩綸謂「『分』當為『介』」者非。

〔七〕 元材案:輕車即戰車,漢人用語。《鹽鐵論 西域篇》云:「雖輕車利馬不能得也。」又《漢書 張安世傳》:「安世薨,天子贈印綬,送以輕車介士。」顏師古注云:「輕車,古之戰車。」《刑法志》作「兵車」。

〔一〕 元材案:「匹夫為鰥,匹婦為寡,老而無子曰獨」,即《孟子 梁惠王篇》「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之意。《輕重己篇》云:「民生而無父母謂之孤子,無妻無子謂之老鰥,無夫無子謂之老寡。」語意與此略同。

〔二〕 元材案:「有子弟師役而死者」云云,謂陣亡將士之父母,亦得以「無子曰獨」論也。

〔三〕 元材案:衣衾三領,謂衣衾三件。解已見《山至數篇》。木必者,必通〈困,木改必〉。《集韻》:「〈困,木改必〉,筆力切,音逼。閉也。」木〈困,木改必〉即木棺。《荀子 禮論篇》:「棺槨三寸,衣衾三領。」是其證。

〔四〕 元材案:公壤即公地。葬於公壤,謂以公地為墓而葬之,猶今人之言公墓矣。

〔五〕 張佩綸云:「『若產而無弟兄』,言止生一子也。」元材案:猶今言獨生子。

〔六〕 郭嵩燾云:「上文『百乘為耕田萬頃,為馬四百匹』,則『匹馬之壤』,當耕田二十五頃。」許維遹云:「《山權數篇》有『一馬之田』語,是齊人以馬名田壤之數。」元材案:「匹馬之壤」即「一馬之田,」解已見《山權數篇》。郭、許說非。

〔七〕 何如璋云:「殺者減也。謂優卹其親不若其子之厚也。」元材案:此言國家對於陣亡將士既賜之田以養其生,又葬之地以送其死,養生送死無恨,則其子弟雖為國而殺其身,為之父母者亦不以為苦也。何說失之。又案:《漢書 高紀》「八年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然則此所言者,亦漢制之反映矣。

〔八〕 安井衡云:「『終歲』,歲終也。」元材案:此說是也。行,巡視,解已見《山國軌篇》。

〔九〕 元材案:兩「力」字不同。上「力」字指勞動力,下「力」字指勤勞。此言政府進行調查研究,當以宮室之美惡,作為決定人民品質良窳及其勤惰之標準。與《韓非子 顯學篇》所謂「今夫與人相若也,無豐年旁入之利而獨以完給者,非力則儉也。與人相若也,無饑饉疾疚禍罪之殃,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也。侈而惰者貧,而力而儉者富。今上徵斂於富人以布施於貧家,是奪力儉與侈惰也」及《鹽鐵論 授時篇》大夫所謂「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災害疾疫,獨以貧窮,非惰則奢也;無奇業旁入而猶以富給,非儉則力也」,同是片面強調「勞動是一切財富的源泉」之謬論,為剝削階級打掩護。殊不知在私有制社會中,一個除自己勞動力外別無其他任何財產之人,如不為佔有生產資料之剝削者作奴隸,便無勞動之機會,更無創造財富之可能。而且在此條件之下,所創造之財富,亦只能由剝削者所完全掠奪以去,如何能獲得美宮室?馬克思所謂「勞動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見《哥達綱領批判》),正可作為對此一謬論之批判。

〔一0〕元材案:脯,即《漢書 東方朔傳》「乾肉為脯」之脯。《說文》:「肉乾也。」束即《論語》「束脩」之束。朱注:「十脡曰束。」《漢書 王吉傳》:「使謁者千秋賜中尉牛肉五百斤,酒五石,脯五束。」可見以酒脯賜人,亦漢人通行禮節。

〔一一〕于鬯云:「『當』蓋讀為『黨』,並諧尚聲,例得通借。黨者,鄉黨也,與下文邊戍為比。下文云:『壯者遣之邊戍。』蓋壯者可遣,而老者不便遣,故同一『游蕩不作』之罪,但譙之於鄉黨而已。譙,謂譙讓之。」元材案:此當作「老者譙之」句,「當」字下屬。「當壯者」一詞又見《輕重丁篇》。《商君書》亦有「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語,王注云:「當,丁也。」《輕重戊篇》云:「丁壯者胡丸操彈居其下。」又云:「丁壯者歸而薄業。」《鹽鐵論 和親篇》亦云:「丁壯弧弦而出鬥,老者超越而入葆。」即皆作「丁壯」,可以為證。「譙」即《管子 立政篇》「里尉以譙於游宗,游宗以譙於什伍,什伍以譙於長家,譙敬而勿復」之「譙」。《揚子 方言》:「譙,讓也。齊楚宋衛荊陳之間曰譙。自關而西秦晉之間,凡言相責讓曰譙讓。」此言老而不作,則譙讓之;壯而不作,則遣戍之。于氏說非。

〔一二〕何如璋云:「『彊』當為『疆』。蓋敺民歸農,則力皆出于南畝而五穀豐,固富國之數也。」郭沫若云:「『彊』假為『繈』。《山至數篇》所謂『縣州里受公錢』也。」元材案:「彊」即《海王篇》「升加分彊」之彊,即「繈」字之假借,謂錢也。說已詳《海王篇》。

〔一三〕元材案:《禮記 禮運篇》云:「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留力」即「力不出於身」之謂。猶《鹽鐵論 水旱篇》之言「力作不盡」矣。

〔一四〕元材案:「國筴」即國計,解已見《乘馬數篇》。

〔一〕 豬飼彥博云:「挾疑當作食。言農之善力者,一人生五人之食。下仿此。」安井衡云:「挾、浹通,周匝也。」俞樾云:「挾猶給也。挾讀為浹。古無浹字,故以挾為之。浹之言周也,遍也。故有給足之義。《荀子 解蔽篇》『雖億萬已不足浹萬物之變』,注:『浹,周也。』《文選 東京賦》『饔餼浹乎家陪』,注:『浹,遍也。』並與給足義相近。此言上農足以給五人,中農足以給四人,下農足以給三人。與下文『上女衣五,中女衣四,下女衣三』同義。」張佩綸云:「挾,《爾雅 釋言》:『藏也。』言藏五人所食之穀。四、三遞減。」許維遹云:「挾與接、捷通。《孟子 盡心上篇 趙注》:『挾,接也。』《爾雅 釋詁》:『接,捷也。』《淮南 精神篇》:『食足以接氣。』《禮記 內則篇》『接以太牢』,鄭注:『接,讀為捷。』《呂氏春秋 論威篇 注》:『捷,養也。』俞說亦通。」元材案:「挾」即《漢書 食貨志》李悝云:「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之挾。此處以農與女對,挾與衣對,則挾即食也。挾五挾四挾三,即食五口、食四口、食三口。猶《孟子 萬章篇》之言:「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矣。諸說皆非。

〔二〕 元材案:「一農不耕」四句,又見《輕重甲篇》。《呂氏春秋 愛類篇》:「神農之教曰:『士有當年而不耕者,則天下或受其飢矣。女有當年而不績者,則天下或受其寒矣。』」《淮南 齊俗篇》:「故神農之法曰:『丈夫丁壯而不耕,天下有受其飢者。婦人當年而不織,天下有受其寒者。』」《漢書 食貨志》賈誼說上曰:「古之人曰『一夫不耕,或受之飢;一女不織,或受其寒。』」或作「神農之教」,或作「神農之法」,或作「古之人」,觀下文「神農之數曰」云云,則此語必是出于農家者流,即《孟子》所謂「神農之言」者。蓋當時有此古書,故各家均得引用之。

〔三〕 丁士涵云:「『必起於糞土』,『起』疑『赴』之誤。《輕重甲篇》曰:『勿使赴於溝澮之中。』是其明證。」于鬯云:「『糞土』當是古語,蓋懶惰之謂也。飢寒凍餓必起於糞土者,謂飢寒凍餓必起於懶惰耳。以足上文『一夫不耕,一女不織』之意。《論語 公冶長篇》宰予晝寢,而孔子以『朽木』與『糞土之牆』喻。則糞土猶朽義,可會也。」于省吾云:「丁說殊誤。溝壑可言赴,糞土不可言赴。且下云『故先王謹於其始』,『始』字正與『起』字相應。上文以耕織為言。蓋農桑以糞土為本。今不以耕織為務,故云『飢寒凍餓必起於糞土』。」元材案:丁說固誤,于說亦未為得也。既曰農桑以糞土為本,而又言「飢寒凍餓必起於糞土」,是飢寒凍餓起於農桑之本矣。于鬯說得之。

〔四〕 梁啟超云:「事再其本,謂人民生產事業所獲之贏利能倍於其資本也。下仿此。」

〔五〕 王念孫云:「『賣』上當有『不』字。〈米亶〉即饘粥之饘。言事再其本,則民雖無饘而亦不賣其子也。《輕重甲篇》曰:『事再其本,則無賣其子者。』是其證。」安井衡云:「《輕重甲篇》似長。『〈米亶〉者』二字,蓋衍文耳。」郭沫若云:「王說有未諦。民既『無饘』,焉能『不賣其子』。『無』下當有重文。即是『民無無饘者賣其子』。《輕重甲篇》則奪去『無饘』二字。二者可互校。『無〈米亶〉賣子』之語,《乘馬數》《山權數篇》等屢見。」元材案:「無〈米亶〉賣子」一語,凡一見於《乘馬數篇》,三見於《山權數篇》。且從下文「無〈米亶〉之民不可責理,鬻子不可得使」二語觀之,以「無〈米亶〉之民」與「鬻子」雙承,此文實無訛誤。「民無〈米亶〉者賣其子」者,謂事再其本,則只有無〈米亶〉者乃有賣其子者耳。若有〈米亶〉者則不賣子明矣。與《輕重甲篇》之意正同。三氏說皆失之。

〔六〕 丁士涵云:「《輕重甲篇》曰:『事三其本,則衣食足』,疑此文有誤。」許維遹云:「丁說是。『若』與下『則』互文,若亦則也。」元材案:「若為食」之若,即《海王篇》「一女必有一鍼一刀,若其事立」之若。尹注彼處云:「若猶然後。」此謂三其本,然後衣食足也。《輕重甲篇》作「事三其本則衣食足」,義與此同。丁、許說非。

〔七〕 元材案:鄉里給,謂家給人足。遠近通,則不僅可以自給自足,且有餘財以通移於四鄰遠近。如此則死者得以安葬,而無暴骨露骸之現象矣。又案以上「再其本」、「三其本」、「四其本」、「五其本」,皆指農事及女工而言。

〔八〕 聞一多云:「『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無止』,『而』猶『則』也。」元材案:此謂人民生產事業既不能再其本,而政府又賦斂無度,故人民不得不起而反抗之也。《巨(筴)乘馬篇》云:『穀失於時,君之衡籍而無止。」句例與此正同。聞說失之。

〔九〕 元材案:姦涂不可獨遵,指各地人民反抗蜂起,以致道路發生阻塞,獨身無法通行。謂之「姦」者,污蔑之詞。

〔一0〕李哲明云:「『拘』字疑誤,或當為『徇』,與『遵』『民』韻,字形似拘。言人君徇於貨財,貨財即不得安。徇之云者,所謂『上之求焉無止』也。」許維遹云:「『拘』與『挶』同。《說文 手部》:『挶,戟持也。』『持,握也。』言貨財不得安於握持。《輕重甲篇》作『遺財不可拘止』,拘止與握持義相因。」郭沫若云:「此『拘』當為「抱』之訛。『貨財不安於抱』者,即不安於懷抱也。」元材案:「拘」當作「抱」,郭說是也。抱即《輕重甲篇》「懷而不見於抱」之抱,懷也。途中多為反抗者所據,懷財遠行,常不免遭「殺人越貨」之虞。在襄十五年傳云:「小人懷璧不可以越鄉。」杜注:「言必為盜所害。」義與此同。

〔一一〕李哲明云:「『內』讀為『納』。言納民財於中幣,則是芟割其民也。摲,芟也。」于省吾云:「『中內』與『摲民』對文成義。《淮南子 原道》:『是故好事者未嘗不中』,注:『中,傷也。』《漢書 何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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