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傳《『欲以吏事中商』,注:『中,傷之也。』中內摲民謂中傷其內,而摲夷其民也。」元材案:兩氏說皆非也。中者,當也,乃漢人口頭語,解已見《山國軌篇》。摲即《禮記 禮器篇》「有摲而播也」之摲,鄭注:「摲之言芟也。芟、芟草也。」「內摲民」《輕重甲篇》作「下艾民」,艾通刈。刈,殺也。又左昭二十年傳:「斬刈民力。」斬即摲,刈即艾,義與此同。中內摲民,謂相當於從內部自殺其人民也。
〔一二〕元材案:「鬻子」與「無〈米亶〉之民」,互為對文。鬻子謂被賣之子,指奴隸言。無〈米亶〉之民則指自由民而言。《輕重乙篇》云:「今發徒隸而為之,則逃亡而不守。發民則下疾怨上。邊境有患,則懷宿怨而不戰。」亦以「民」與「徒隸」互為對文,與此正同。「君失其民,父失其子」,即《漢書 食貨志》晁錯所謂「慈母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之意。
〔一〕 郭沫若云:「『神農之數』,當為『神農之教』。《呂覽 愛類篇》作『神農之教』可證。」元材案:「神農之數」,《漢書 食貨志》晁錯請貴粟疏作「神農之教」。上引《呂氏春秋 愛類篇》亦作「神農之教」。《淮南 齊俗篇》作「神農之法」。《孟子 滕文公篇》作「神農之言」。從本篇上文「此堯舜之數也」。《事語篇》「泰奢之數」,《地數篇》「武王之數」,《國准篇》「五家之數」等例觀之,則作「數」者乃本書之專用術語,似不必據彼改此。說已詳《事語篇》。
〔二〕 何如璋云:「減者減其所積而散之。」郭沫若云:「『法』殆假為『發』,謂散發也。金文恆以『法』為『廢』,廢從發聲,法可為廢,則亦可為發矣。」元材案:登,熟也,解已見《巨(筴)乘馬篇》。減即減少。法猶言定律。一穀不熟,即減少一穀之收穫。依照多則賤少則貴之物價定律,其穀之價必漲至十倍。下仿此。二氏說皆非。
〔三〕 元材案:「夷蔬」,《事語篇》誤作「綈素」,《輕重甲篇》又誤作「夷競」,此文不誤,說已詳《事語篇》及《輕重甲篇》。
〔四〕 元材案:此二語又見《輕重丁篇》。惟彼處「食」作「本」,「貸」作「予」。貸放種食,乃漢王朝歷代奉行之一種社會政策。《漢書 文紀》:「二年,詔民……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昭紀》:「始元二年三月,遣使者振貸貧民毋種食者。秋八月詔曰:『往年災害多,今年蠶麥傷。所貸種食,勿收責。』」《宣紀》:「地節三年,春三月,詔曰:『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冬十月,又詔……『流民歸還者假公田,貸種食。』」《元紀》:「初元元年,貲不滿千錢者賦貸種食。」「永光元年三月,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平紀》:「元始二年,募徙貧民……至徙所,賜田宅什器,假與犁牛種食。」顏師古注云:「種者,五穀之種也。食者,所以為糧食也。」「陳」即《詩 大田》「我取其陳,食我農人」之陳,謂舊穀也。新,新穀也。
〔五〕 元材案:「賈」即上文「國無游賈」之賈,謂賈人。「什倍」指贏利言。「倍稱」亦漢人通用術語。《漢書 食貨志》晁錯上疏云:「亡者取倍稱之息。」如淳曰:「取一償二為倍稱。」顏師古曰:「稱,舉也。今俗謂舉錢者也。」即用高利息向人借錢也。此謂無食者以舊穀貸之,無種者以新穀貸之,如此則農民所必需之種饟糧食畢取贍於君,而富商蓄賈不得豪奪吾民矣。此亦著者腦海中存有幻想之表現。在封建社會中,僅憑「夷蔬滿之」與「予陳」「貸新」之「有名無實」的救濟政策,豈真能達到「無什倍之賈,無倍稱之民」之目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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