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時。」此「九月種麥」之所自昉也。又《史記 平準書》云:「及楊可告緡錢,上林財物眾……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又曰:「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又《鹽鐵論 園池篇》大夫云:「是以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脩溝渠、立諸農,廣田牧(原作收,據《西域篇》校改,下同),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牧之利,池篽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而猶未足……」又文學云:「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歸權家。」可見漢武昭時,曾有國營農田之事。今此文言西自今陝西省境內之涇水,東至今山東省境內之汶水洙水等地方,均應於九月種麥,如果所指者不是國營農田,而為民田,決無以命令統一行動之可能。本書各篇所言地名,大都以天下一統為範圍,並不限於春秋時之齊國一地。張佩綸不明此理,乃謂「涇」當為「淄」,必使其與管仲之齊地相強合,真未免「許子之不憚煩」矣!郭沫若以「涇水十二空」當為「涇水上下控」,謂「涇水乃小水,小水因地形之高下加以控制,不使流失,汶淵洙沿之水量因而豐滿,可增加三倍」者,改字太多,亦不可從。
〔六〕 丁士涵云:「『艾』與『刈』同。『收』當為『畝』。『中方都二』之數雖不止一畝之積,要其所量可於一畝約知其數也。」于省吾云:「按丁氏改『收』為『畝』,殊無可據。田有一歲二穫,此言一收,但就其一穫量之,已可抵方都二也。」元材案:「一收」謂一歲之收穫也。《漢書 食貨志》云:「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畮一斛以上。」又《輕重甲篇》云:「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皆其證。本篇下文所謂「終歲之租金四萬二千金」,即此一歲之收之貨幣數字也。兩氏說皆非。
〔七〕 元材案:「善因天時」,承「九月種麥,日至而穫」言。「辯於地利」,承「涇水十二空」云云言。
〔八〕 元材案:「入復」二字又兩見《輕重丁篇》。復即《管子 小問篇》「以復於管仲」之復。尹注:「復猶告也。」「入復」猶今言向上匯報。各本均以「管子入復桓公曰」,與上段隔開,別為一節,殊屬不合。細玩「入復」二字及「終歲之租金」云云,即知此本承上段而言。若別為一節,則不僅所謂「終歲之租金」不知從何而來,即「入復」二字亦無根據矣。
〔九〕 元材案:租金即上文種麥一歲之收穫。租而曰金,蓋指貨幣地租而言。貨幣地租,戰國時始有之。《國策 周策》:「綦母恢說魏王曰:『周君事秦而好小利。今王許戍三萬人,與溫囿,周君必不合於秦。臣嘗聞溫囿之利,歲八十金。周君得溫囿,其以事王者歲百二十金。是上黨無患而贏四十金。』」高注:「溫囿貢於魏王八十金耳。周君得之,則貢百二十金,故曰是贏四十金也。」又《莊子 外物篇》「莊周家貧,欲往貸粟於監河侯。監河侯曰:『諾,我將得邑金,將貸子三百金,可乎?』」是皆貨幣地租之例,在此以前無有也。至漢代田賦,亦以貨幣為主。《漢書 昭紀》元鳳二年詔曰:「三輔太常郡得以菽粟當今年賦。」六年詔曰:「夫穀賤傷農。今三輔太常穀常賤,其令以菽粟當今年賦。」顏師古注云:「諸應出賦算租稅者皆聽以菽粟當錢物也。」此言租金四萬二千金,亦本文晚出之一證也。
〔一0〕豬飼彥博云:「『素』,猶豫也。」洪頤楫云:「『素」古通作『索』。索,盡也。」安井衡云:「『素』,空也。無功而賞,故曰『素』。」戴望云:「『素』讀為『索』。鄭注《檀弓》云:『索猶散也。』」張佩綸說同豬飼。于鬯、顏昌嶢說同安井。元材案:以素為空,安井說是也。但此處素賞不僅指「無功而賞」而言,而且含有空頭支票之意。據下文云「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賞」,則上文所謂「賜之百金千金十金」者乃預許之詞,非真賞,乃空賞也,故謂之「素賞」。
〔一一〕王念孫云:「下『期』字當依《治要》作『朝』。言與軍士期於泰舟之野而朝之也。」張佩綸云:「《治要》作『朝』,涉上文『一朝』而誤。『以令至鼓期』句。『至』當為『致』。『期』當為『旗』。《論語》『巫馬期』,《史記 弟子傳》作『巫馬施字子旗』。《禮記 射義》『耄期』,《釋文》『本作旗』。是其證。《周禮 大司徒》『以旗致萬民』,《大司馬》『以旗致民』,注:『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下文『期軍士』及『鼓旗未相望』,正承『鼓旗』言。」元材案:張說是也。「致」,《周禮 地官 遂人》「凡治野以下劑致甿」,注:「致猶會也。」猶今言召集。下「期」字,讀如《史記 項羽本紀》「乃與期洹水南殷墟上」之期。《說文》:「期,會也。」王說失之。
〔一二〕元材案:壇,築土為臺,解已見《地數篇》。此處當作期會之所講,猶今日大會場中之主席臺。
〔一三〕王念孫云:「易牙二字,後人所加也。《小匡篇》云:『其相曰夷吾,大夫曰甯戚、隰朋、賓胥無、鮑叔牙。』易牙小臣,豈得與四大夫差肩而立乎?《藝文類聚 居處部》四引此無『易牙」二字,明是後人所加。下文『五子曰善』,『五子』本作『四子』。因增入易牙,故又改『四』為『五』耳。」張文虎云:「『易』字衍。『牙』字當在『鮑叔』下,誤倒在『朋』字下,後人遂妄增『易』字耳。」元材案:此皆是著者就記憶中所及之齊桓公諸臣姓名,隨意列舉充數,非謂當日真有此事實也。王、張二氏說太迂。差肩,解已見《輕重甲篇》。
〔一四〕元材案:枹,《說文》:「擊鼓杖也。」即鼓搥。
〔一五〕孫星衍云:「『誰能陷陳破眾』云云,《史記 李牧傳 集解》引作『能破敵禽將者賞百金』。」
〔一六〕元材案:此又秉劍者之言也。
〔一七〕元材案:從下文「故未列地而封,未出金而賞」觀之,則當時並非真以百金賞之,祗是以命令預許之而已,故曰「此素賞之計也」。下仿此。
〔一八〕陶鴻慶云:「『卒』字衍。文本云『幾何人之長也』。與上文『問曰幾何人之眾也』句例同。」金廷桂說同。元材案:「卒」字不衍。當作「幾何人之卒長」。上文所問為「誰能得卒長者」。可見「卒長」乃一官名。《周禮 大司馬》「卒長執鐃」,《尉繚子 兵教》「什長教成,合之卒長」,臨沂漢墓出土《孫子兵法》第一九四簡亦有「卒長之罪也」一語(見《文物》一九七四年第十二期《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孫子兵法 釋文》)。是其證。
〔一九〕俞樾云:「執將即主將也。《淮南 說山訓》『執獄牢者無病』,高注:『執,主也。』」戴望說同。張佩綸云:「『得執將首』,當作『執將得首』。執,囚也。或生執其將,或得其將之首。」于省吾云:「『執』即『執訊獲醜』之執。」許維遹云:「執將首,猶言獲甲首。《呂氏春秋 愛士篇》『皆先登而獲甲首』,《韓詩外傳》十『獲甲首而獻之』,《說苑 復思篇》亦有『獲甲首』語。」元材案:當以俞說為是。此與上文「誰能得卒長者」,皆以「得」字為動詞。故下文「言能得者」云云,亦承此「得」字言之。若如于、許說,則「得」字為重出,如張說則下文為不接矣。
〔二0〕安井衡云:「『千』當為『十』。」何如璋云:「『千人』當作『十人』。若『千人』,則四萬二千金不敷賞矣。」張佩綸、陶鴻慶、于鬯說同。元材案:此說是也。壘與纍同,解已見《輕重甲篇》。
〔二一〕安井衡云:「外,出列迫敵也。」張佩綸云:「外字涉下『外為名』而衍。」郭沫若云:「『外』即『能』字草書之誤。蓋原本作『能』,別本誤為『外』,校書者不察而並存之。」元材案:安井說是。
〔二二〕元材案:廓然,又見《輕重丁篇》,空虛之貌。《漢書 東方朔傳》:「今世之處士魁然無徒,廓然獨居。」
〔二三〕元材案:惕然,驚懼貌。猶言為之一驚。
〔二四〕安井衡云:「識,志也。吾何以記志此受賞者以責其成功哉?」戴望云:「識,職之借字。」顏昌嶢云:「戴說非也。此言上文所素賞之人各自誇其能者,吾何以識之以責其後效耶?」元材案:「識」即《漢書 景紀》「朕既不敏,弗能勝識」之識,師古注曰:「勝識,盡知之。」即了解之意。吾曷以識此,猶言我不解所謂。諸說皆非。
〔二五〕安井衡云:『且使外為名於其內,鄉為功於其親』,『內鄉』當為『鄉內』,誤倒耳。」吳志忠、陶鴻慶、金廷桂說皆同。郭沫若云:「『內鄉』二字並未誤倒。此『外』與『內』為對,『鄉』與『親』為對,『家』與『妻子』為對。『內』可以包含鄉、親、家與妻子,蓋內之中又有內也。『外為名於其內,鄉為功於其親,家為德於其妻子』者,言一人在外建立功名,則鄉黨增光,父母榮顯,妻子有德色也。」元材案:仍當以安井說為是。外、內、家對文,鄉、親、妻子對文。
〔二六〕元材案:北即《呂氏春秋 權勛篇》「卒北」之北,高注云:「北,走也。」猶言臨陣脫逃。
〔二七〕元材案;五子指上文甯戚等五人而言。王念孫、何如璋刪去「易牙」並改「五」為「四」,未免多事!
〔二八〕安井衡云:「百人之長朝見,必為之禮容,不得坐受之。千人之長則拜而送之,降階二等。」
〔二九〕元材案:親戚謂父母,解已見《揆度篇》。遺,餽贈也。
〔三0〕元材案:行教之教,令也,解已見《地數篇》。「父教其子,兄教其弟」二語,又見《輕重丁篇》。此兩「教」字,皆作訓誨講。
〔三一〕王念孫云:「『見其』當依《群書治要》作『見禮』。見禮二字總承上文而言。今本『禮』作『其』者,涉上下文諸『其』字而誤。」姚永概云:「『見其』之『其』當作『期』。《莊子 寓言》『以期年耆者』,注:『期,待也。』此『期』字脫其半而誤為『其』。『見期如此其厚』,即見待如此其厚。」于省吾云:「上『其』字應讀作『期』,謂期待也。其、期古字通。《武梁祠畫像》『樊於其頭』,『其』同『期』。是其證。」許維遹云:「下『其』字猶『之』也。《治要》引刪『其厚』非是。」郭沫若云:「上『其』字乃『共』字之誤,謂供養也。」元材案:當以姚、于說為是。《治要》往往以意改古書,不可從。共養乃下對上之詞,郭說亦不合。
〔三二〕元材案:「可以反於鄉乎」,猶言必死。《商君書 畫策篇》云:「彊國之民,父教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義與此同。
〔三三〕戴望云:「宋本無『終』字。」許維遹云:「墨寶堂本無『終』字。此『衍』字蓋校者據別本無『終』字而注『衍』字於『終』旁,今本復混入正文,當刪。」
〔三四〕元材案:必市里,莒地名。此亦假託之詞。
〔三五〕元材案:「列」同「裂」。「裂地而封」,解已見《山至數篇》。
〔三六〕張佩綸云:「齊桓公之世,無伐萊事。左氏襄四年傳:『齊靈公滅萊,王湫正輿子奔莒。』戰國之士因此附會之也。」元材案:此亦著者設為此役以為說明其所謂「素賞之計」之例。乃緊承上文「辟方都之道」而言。與《地數篇》之「武王有重泉之戍」《輕重甲篇》之「水豫」,《輕重丁篇》之「石璧謀」「菁茅謀」,及《輕重戊篇》之以輕重之筴征服魯、梁、趙、代、楚、衡山等國,同一性質。非謂武王與齊桓公真有此等事實也。
〔一〕 元材案:曲防,地名,未詳所在。《孟子 告子篇》言齊桓公葵丘之會,「五命曰無曲防」。乃謂「不得曲為隄防,壅泉激水以專小利,病鄰國」(用朱熹《集注》語),與此曲防無關。實亦著者假託之詞。
〔二〕 何如璋云:「出賂,欲代民還所貸也。」元材案:猶言解除債務關係。
〔三〕 安井衡云:「符,券也。貸財於人,符券及百者使之獻馬一匹,無有馬者買之公家。蓋五十符者二家一馬,二十五符者四家一馬,其獻不止百符也。」張佩綸云:「《韓詩外傳》六:『古者有命,民之能敬長憐孤取舍好讓居事力者告於其君,然後君命得乘飾車駢馬。未得命者不得乘飾車駢馬,皆有罰。』《尚書大傳》同。《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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