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材案:本書各篇均無於正文後及標題下另加子目者,獨本篇有之而又不全。依現有二子目之例,則下文及《揆度》、《輕重甲》、《乙》與《戊》各篇每段皆應另加子目。至少本文所謂「崢丘之謀」者既與「陰里之謀」及「菁茅之謀」敘例全同,即應取得同有子目之資格,而竟付之缺如,足證此二子目決非原書所本有。乃後之讀者見《管子》其他各篇,如《經言》中之《牧民》、《立政》、《乘馬》、《七法》、《幼官圖》及《雜篇》中之《九守》,皆有子目,故亦仿其例而以子目標注之。妄人不知,遂取以入正文耳。實則《牧民》等篇之子目是否原著書人之意,亦極可疑。觀《群書治要》所引《牧民篇》即無子目,與今本異,即其證矣。
提要:全文共分十五段,亦是每段討論一個問題,亦可以說是每段一「謀」。段與段間皆無聯系,與《輕重甲、乙》等篇體例全同。
〔一〕 元材案:賀獻,解已見《輕重甲篇》。
〔二〕 尹注云:「城者,築城也。陰里,齊地也。」張佩綸云:「陰里即《水經 淄水注》『又東北逕蕩陰里西』之蕩陰里。」元材案:此亦著者假託之詞,不必實有其地。張說太泥。
〔三〕 尹注云:「襲亦重也。欲其事密而人不知,又先託築城。」
〔四〕 尹注云:「刻石,刻其蒥石。」元材案:「刻其蒥石」,當作「刻其菑石」,說已詳《輕重甲篇》。
〔五〕 元材案:本篇「泉」字凡十見,「錢」字只一見。其中除了「天下諸侯載黃金珠玉五穀文采布泉輸齊」及「謹守泉布之謝物」兩「泉」字當為「泉」字之誤外,其餘八「泉」字則皆作「錢」字講。《周禮 地官 泉府 疏》:「泉與錢,今古異名」是也。謂之泉者言其流行如泉。
〔六〕 尹注云:「好倍肉曰瑗。」元材案:珪,古圭字,玉之剡上方下者。國有大事,執以為瑞信之物,亦謂之圭璧,如「躬圭蒲璧」是也。瑗,大孔璧也。《爾雅》:「好倍肉謂之瑗。」言孔大於邊也。中,直也。謂一圭之價直四千錢,一瑗之價直五百錢也。
〔七〕 元材案:璧之數,指上述五種之璧每種各若干之總數。
〔八〕 安井衡云:「『觀』疑當為『覲』。」元材案:「觀於周室」是漢武帝元鼎四年十一月幸洛陽時詔封周子南君詔中語(見《漢書 武紀》),不當改字。
〔九〕 尹注云:「彤弓,朱弓也,非齊之所出。蓋不可獨言石璧,兼以彤弓者,猶藏其機。」張佩綸云:「彤弓當作彫弓。《荀子 大略篇》云:『天子彫弓,諸侯彤弓,大夫黑弓,禮也。』《公羊定四年傳》何注:『禮,天子彫弓,諸侯彤弓,大夫嬰弓,士盧弓。』據此則彤弓當作彫弓。形近而訛。」元材案:此言諸侯朝周時自佩之弓,仍以作「彤弓」為是。
〔一0〕王念孫云:「『泉』當為『帛』。下文亦云:『有五穀菽粟布帛文采者。』《通典 食貨》十二引此正作『布帛』。」元材案:王說是也。《史記 貨殖傳》云:「齊帶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多文綵布帛魚鹽。」亦以「布帛」「文綵」連言。采、綵古通。
〔一〕 張佩綸云:「『號令賦於天下則不信諸侯』,當作『號令賦於天下諸侯則不信』。」元材案:此謂號令賦於天下,則不為諸侯所信,猶言諸侯不肯服從也。張說非。
〔二〕 俞樾云:「『母』當作『毌』,古貫字。貫者通也。謂茅之三脊,由其末梢以通至於本根也。」元材案:「母」元本作「每」,亦誤。俞說得之。
〔三〕 元材案:《漢書 王莽傳》「陳菁茅四色之土,欽告於岱宗泰社」,顏師古注云:「《尚書 禹貢》:『苞匭菁茅。』儒者以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此言以菁茅為一物,則是謂善茅為菁茅也。」又《郊祀志》管子曰:「江淮間一茅三脊,所以為籍也。」又云:「天子上泰山……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籍。」皆不言菁茅。此獨以「江淮間一茅三脊」與「菁茅」合而為一,與王莽所云相同。
〔四〕 許維遹云:「諸,猶凡也。」元材案:「封於太山,禪於梁父」二語,解已見《地數篇》。
〔五〕 王念孫云:「『禪』字涉上『禪於梁父』而衍。『籍』當為『藉』。藉,薦也。《史記 封禪書》:『江淮之間一茅三脊,所以為藉也。』是其證。」元材案:為禪而藉,故謂之禪藉。《封禪書》又云:「江淮間一茅三脊為神藉。」神藉即禪藉也。禪字不衍。王說非。
〔六〕 豬飼彥博云:「『下』上脫『天』字。」王引之云:『不如令者不得從』為句,『天下諸侯』連讀。其『子』字則因上文『從天子』而衍。」張佩綸說同豬飼。元材案:上文「不以彤弓石璧者不得入朝」,亦於「朝」字絕句,並不作「不得入朝天子之廟」。以彼例此,當以王說為是。
〔七〕 許維遹云:「『秩』疑當作『軼』。『軼』與『轍』通。」于省吾云:「按『秩』應讀作『程』。秩、程一聲之轉。程謂驛程。爭程而走,猶言競程而走也。」元材案:《輕重乙篇》亦有「提衡爭秩」之語。從兩處上下文詳繹之,秩仍當作秩。秩即次序。爭秩,猶言爭先恐後。于、許說皆非。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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