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猶存此遺語。『正』讀如『征』。征,稅也。下文同。」聞一多云:「下文『則正商失其事』,許云『正當為任』,是也。余謂此『正』亦『任』之訛,『商』下又衍『賈』字。下文『則正商失其事』,下無『賈』字,即其證。殺,減也。殺任商之事,益農夫之事,文相偶。」郭沫若云:「『正』疑『巨』字之誤。下文兩『正商』同誤。」元材案:何說是,諸說皆非。殺《廣韻》、《集韻》、《韻會》並音鎩,降也,減削也。下文兩言「正商」,「正」字非衍非誤可知。又云「則正商失其事」,「正商」連文為名詞,則「正」不讀「征」又可知。《史記 平準書》「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緡錢二千而一算。」據此,則商賈有「有市籍」與「無市籍」之分。此言「正商賈」,即有市籍之商賈,猶言正式商賈也。正商賈獲利多,故欲減削之以益農夫。下仿此。
〔二〕 元材案:粟即穀。「穀重而萬物輕」二語,解已見《乘馬數篇》。「兩者不衡立」,即「兩者為敵則不俱平」之意,解已見《輕重甲篇》。
〔三〕 安井衡云:「古本『金』作『釜』。」丁士涵云:「元本作『釜三百』,是也。謂每釜加價三百。下文所謂『三倍其賈』也。」俞樾云:「按此言粟價而云『金三百』,義不可通。『金』乃『釜』之誤。『釜』字壞其上半,故成『金』字矣。據《輕重甲篇》云:『故善者重粟之賈釜四百,則是鍾四千也。十鍾四萬,二十鍾者八萬。』然則此文亦與彼同。『三百』當作『四百』。古書『四』字或作『亖』,因誤為『三』耳。」元材案:「金」當為「釜」,是矣。謂提高粟價為每釜三百,下文所謂「三倍其賈」也。丁氏謂為「每釜加價三百」,俞氏謂「三百當作四百」者皆非。
〔四〕 元材案:辟即上文「辟方都二」之辟,解已見《事語篇》。《漢書 食貨志》云「田野益闢」,即「田野大辟」之義也。
〔五〕 王引之云:「此當作『請以令與卿諸侯令大夫城藏』。城藏者,藏粟於城中也。下文曰『下令卿諸侯令大夫城藏』,正承此句言之。其曰『使卿諸侯藏千鍾,令大夫藏五百鍾,列大夫藏百鍾』,則分承此句言之也。今本『大夫』上脫『卿諸侯令』四字,則與下文不合。」何如璋云:「『令』下脫『卿諸侯』三字。卿,王朝之卿。城藏者,於城中築倉廩。『令』字貫卿諸侯大夫,謂號令也。」元材案:「令」下脫「卿諸侯」三字,何說是也。下文城藏者有四種人,此僅言卿諸侯與大夫者,概括言之也。下文「下令卿諸侯令大夫城藏」,例與此同。卿諸侯解已見《輕重甲篇》。城藏非藏粟於城中,亦非於城中築倉廩。此「城」字即《周禮 考工記 匠人》「囷窌倉城」之城。注云:「地上為之,圓曰囷,方曰倉。穿地曰窌。」謂之「城」者,猶楊倞《荀子 富國篇 注》所謂「垣,築牆四周以藏穀」之「垣」矣。一九六九年,洛陽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發掘隋唐洛陽含嘉倉遺跡時,即發現該倉周圍有城牆。牆基最寬處達十七米,城牆東西長六百一十二米,南北長七百五十米。倉城內有分布密集,排列整齊之地下儲糧倉窖,大小有數百座之多。倉窖結構大體相似,皆是口大底小之圓形土坑,坑底十分堅硬。(見一九七二年九月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文化大革命期間出土文物》三十五頁,《隋唐時期的洛陽含嘉倉》。)此處「圓形土坑」,即《周禮 注》所謂「穿地曰窌」也。
〔六〕 安井衡云:「古本『十』作『千』。」郭沫若云:「當依古本作『五千』。足證富商蓄賈之雄厚五倍於卿諸侯,此其所以為『二君二王』也。」元材案:此文「城藏」者,從「卿諸侯」至「富商蓄賈」凡四種人,所應城藏之數,亦分四等,即:「千鍾」「五百鍾」「百鍾」「五十鍾」,按級排列,秩序井然,似不當改「十」為「千」。又「二君二王」,乃「二君之正」之誤,說已詳《輕重甲篇》。
〔七〕 元材案:委,委積也。謂城藏之令一下,既可以增加國內之儲蓄,又因為從卿諸侯至商賈皆爭相買穀,而穀價必貴,故農夫得利必多也。
〔八〕 元材案:「辟」即上文「田野大辟」之辟,言農夫因受穀價高漲之刺激,爭相開闢草萊,擴大耕地,以期增加五穀產量也。
〔九〕 元材案:上言「三倍其賈」,此言「百倍之利」,乃著者故意誇大之詞。本書此類說法隨處皆是。予在《海王篇》已詳論之矣。
〔一〕 元材案:衡字之義,解已見《巨(筴)乘馬篇》。此處當作平準,即物價政策講。數謂「定數」。下文「衡無數」,即「輕重無數」之意,解已見《輕重甲篇》。
〔二〕 王念孫云:「『固』當為『調』。(下文兩固字並同。)『調』誤為『周』,又誤為『固』耳。下文『衡數不可調』,即承此句而言。《國蓄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今本脫此文,說見《國蓄篇》。)是其證。」何如璋云:「輕重者物,使之高下者衡。固者滯也,固則滯而不通,權與準無所施矣。固與下、數音協。王云『固乃調之誤』,非。」郭沫若云:「王校非也。『不得有調』即『不得常固』。如改『不得常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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