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常調』,則是可以不常調而成為『有調』矣。細審,衡乃物價之意,本書中常以櫎字為之。何以天秤為解,亦非。桓公問『衡有數乎』,管子答以『衡無數』,乃謂物價無定準。故申之以『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而下文更云『物之輕重(貴賤)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故衡無數』。在舊社會中,物價不能經常固定,此乃常識。『調』是劃一物價之意。物價劃一則死,死則貨物不能購買。故云『不可調』,或『不得有調』;故云『調則澄,澄則常,常則高下不貳,高下不貳,則萬物不得而使用』。『澄』者靜止也。『貳』,如字,不當改為貣。『使用』,『用』字誤作『固』,當校改。」元材案:王、何說皆非,郭說近之。但釋「衡」為「物價」,似不妥。若如所云,則「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乃為「物價者使物(價)一高一下」,殊不詞。衡指平準政策言。此乃作者反對物價穩定之意。謂善於執行平準政策者只有使「物不得常固」,「物之輕重相什而相伯」,然後封建國家始能獲得最大之贏利,否則萬物即「不可得而使用」。(用原作「固」,誤,以意改,說詳下。)蓋物價之不穩定,乃私有制社會中價值規律自發作用之自然表現。但此文所論,卻不是對此一客觀規律之有意識或無意識的認識,而只是作者主觀上有此種要求。胡寄窗以此為作者要使「商品價格不斷繞一個中心而上下擺動的均衡運動」(見所著《中國經濟史》上冊第三四六頁),未免估計過高。事實上,本書各篇所論之物價波動,根本無中心之可言,而且作者亦絕不要求「均衡」。上文云:「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管子對曰:『終身不定』。」《輕重丁篇》亦云:「舉國而一則無貲,舉國而十則有百。」即其證矣。又調即調節或調劑,解已見《國蓄篇》。惟以前各篇「調」字凡十六見,皆極言「調」之重要,此獨標「衡數不可調」者,表面上似極為矛盾,但實際上則並不矛盾。本書作者一方面為維持封建秩序之穩定,必須適當限制地主及富商蓄賈借助於流通過程而進行商業兼併,因而要求調節商品流通,以縮小物價波動之幅度。但另一方面,為儘可能擴充封建國家之財政收入,又要求人為地製造供求關係之失調,通過物價之大幅度的波動,以便攫取最大限度之商業贏利。此兩種思想,在全書中隨處皆有所表現。然前者只處於次要從屬之地位,事實上則本書所提出之各種措施,只不過是一種單純為封建國家追求最大限度商業利潤而服務之一種經濟理論而已!
〔三〕 王引之云:「『澄』訓為清,與調字常字義不相承,當是『憕』字之誤。《說文》:『憕,平也。』物之高者有時而下,下者有時而高,其數不能均平。調之則前後相等而高下平矣,故曰『調則憕』。平則高者常高,下者常下矣,故曰『憕則常』。」元材案:《增韻》:「澄,水靜而清也。」然則澄本有靜清二義。靜即靜止,亦即穩定。因物價一經以強力調劑,便將入於絕對穩定狀態之中。如此則無有變化,無有變化之謂常,不得云與調字常字義不相承也。王說失之。
〔四〕 王念孫云:「貳當為貣。貣音他得反。貣,善也。言衡數有常,則高下不善也。」元材案:此說亦非。貳即二,不二即一也。蓋輕重之大利,原在物價之有高下。而高下之發生,有因地而起者,《揆度篇》所謂「守四方之高下」是也。有因時而起者,《山國軌篇》所謂「此物之高下之時也」,《輕重丁篇》所謂「王霸之不求於人,而求之終始,四時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也。然此僅屬自然之高下,守之乘之尚不足以盡輕重之筴之能事。必也本無高下,而以人為之力造成之,或則更進一步以人為之力造成與自然高下相反之高下。上文所謂「衡者使物一高一下」,即以人為之力造成高下之義也。
〔五〕 何如璋云:「『萬物』下衍『不』字。上下文可證。」聞一多云:「『固』當作『調』。」元材案:「固」當作「用」,字之誤也。《事語篇》云:「善者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地數篇》云:「善者用非有,使非人。」《輕重甲篇》云:「故聖人善用非其有,使非其人。」《山至數篇》云:「彼善為國者,不曰使之,使不得不使。不曰用之(原作貧之,誤,依王念孫校改),使不得不用。故使民無有不用不使者。」又《揆度篇》云:「夫天下者使之不使,用之不用。故善為天下者,毋曰使之,使不得不使。毋曰用之,使不得不用也。」《輕重丁篇》云:「使用若河海。」皆以「使用」二字對言,與此正同。蓋謂萬物之能為我使、能為我用者,正以其有高下之分。若無高下之分,則不可得而使之用之矣。何、聞兩氏說皆非。郭沫若說與予同。
〔六〕 元材案:守時,即守物之高下之時。
〔七〕 元材案:秋者成也,收也。四時皆有所收成,故曰「歲有四秋」也。
〔八〕 王念孫云:「按此言以四秋分屬四時也。『分』下不當有『有』字。蓋涉上『有』字而衍。(下文同。)《太平御覽 時序部》二引此無『有』字。」何如璋云:「『分』乃分數之分,謂萬物之本數也。王欲去『分』下『有』字,解為分屬四時,殊失本旨。」元材案:「分」即《國蓄篇》「分并財利而調民事」(《輕重甲篇》作「分并財」)之分,即財產再分配之意。時,指季節。「分有四時」,承「歲有四秋」而言。謂一年之中,有四個季節,皆「物之高下之時,民之所以相兼并之時」,亦即人民受物價規律自發調節作用支配而向貧富兩極分化之時。政府如欲實行財產再分配之政策,此蓋其最好時機,故曰「分有四時」也。王、何兩氏說皆失之。
〔九〕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十七引『且』作『既』。」戴望說同。何如璋云:「『農事且作』上脫『大春』二字,宜補,與下三句一例。」張佩綸云:「春非農事既成之時,當從今本。」聞一多云:「『曰』字衍,農事上當補『大春』二字。」郭沫若云:「『故』字亦當衍,『故曰』當即『大春』二字之蠹壞字。」元材案:何、張說是也。「農事且作」即《地數篇》「農事方作」及《輕重甲篇》「農事且起」之意。「故曰」二字不當衍。
〔一0〕郭沫若云:「『什伍』作動詞用,猶言編制也。」元材案:僅言編制,意猶未盡。《史記 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索隱》:「劉氏云:『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也。』」《正義》:「或為十保,或為五保。」「以什伍農夫賦耜鐵」者,言令農夫什伍相保而貸之以農器也。耜鐵解已見《海王篇》。
〔一一〕聞一多云:「依前後文例,『大夏』下當有缺文。」郭沫若云:「『且至』乃『日至』之誤,謂日南至也。與『大冬營室中』同例,均就天象而言。」元材案:「且至」即將至之意,與下文「大秋成」同例。又下文「絲纊之所作」,即「大夏且至」之主要內容。即非錯字,亦無缺文。兩氏說皆非。
〔一二〕戴望云:「《御覽》『絲』作『蠶』。」郭沫若云:「當以作『絲』為是,蠶事在春,不在夏也。」
〔一三〕王念孫云:「『而大秋成』,『而』字衍。」元材案:《御覽》無「而」字。成,成熟也。秋時萬物皆成熟,故曰「大秋成」也。
〔一四〕何如璋云:「營室,星名,北方之宿。此星昏中為夏正十月,時可以營製宮室,故名營室。《鄘風》『定之方中,作於楚宮』,即此星也。」元材案:營室即室宿。在二十八宿中,為北方玄武七宿之一。共有二星。陰曆十月黃昏時,於南方之正中見之。「大冬營室中」者,言大冬正營室星出現之時。以天文紀季候,猶《詩 豳風》之言「七月流火」,「九月繁霜」矣。
〔一五〕元材案:《漢書 食貨志》云:「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習俗也。」女事成於冬,故曰「冬之秋」也。
〔一六〕元材案:「伯」,古本作「百」。相什謂十倍,相百謂百倍。《國蓄篇》云:「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漢書 枚乘傳》:「此其與秦,地相什而民相百。」顏師古注云:「地十倍於秦,眾百倍於秦。」是也。
〔一〕 元材案:皮幹筋角,解已見《輕重甲篇》。此等皆古代製造兵器之必需原料品,關係國防至為重要,故著者再三提出討論之。
〔二〕 何如璋云:「曲衡者非常數之謂。」郭沫若云:「據下文所解『為諸侯之商賈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芻菽,五乘者有伍養』,則所謂『曲衡之數』,即『將欲取之,必先予之』之意。《牧民篇》所謂『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元材案:《易繫辭》「曲成萬物而不遺」,《疏》云:「屈曲委細。」曲衡者,猶言委曲求備矣。
〔三〕 元材案:諸侯之商賈,即外國之商賈。客舍,即旅館。《史記 商君列傳》「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是也。王莽時謂之「謁舍」。《漢書 食貨志》:「賈人坐肆列里區謁舍。」如淳注云:「謁舍,今之客舍也。」蓋商賈臨時居住並交易貨物之所,猶清代之廣州十三行矣。
〔四〕 元材案:芻菽所以餵馬。養謂炊烹之人。《公羊宣十二年傳》「冢役扈養」,何休注:「艾草為防者曰冢,汲水漿者曰役,養馬者曰扈,炊烹者曰養。」又《史記 儒林傳》云「兒寬常為弟子都養」,《索隱》:「謂兒寬家貧,為弟子造食也。」伍養者,謂有冢養之卒五人也。此言外商有貨車一乘者,則供給其飲食,三乘者兼供給其飼料,五乘者並供給其冢養之人,所以示優待廣招徠也。如此,則天下之商賈皆欲立於其市矣。胡寄窗云:「在中國古代,純粹從經濟觀點出發,公開鼓勵國際貿易者,還只有管子作者。」(見所著《中國經濟思想史》第十章第三五0頁)最為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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