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七──輕重戊

作者: 馬非百15,137】字 目 录

人名以為說明其所謂輕重之筴之實例耳。至於所借用之地名人名,為古為今為遠為近,皆不在其考慮之列,予在以前各篇中固已數數論之矣。蓋齊桓公時,齊魯附近無梁國。至戰國魏都大梁,始以梁名。漢人喜以梁鄭齊魯連稱。如《史記 貨殖傳》云:「鄭衛俗與趙相類,然近梁魯。」又云:「洛陽東賈齊魯,南賈梁鄭。」又云:「故秦夏梁魯好農而重民。」此文亦以魯梁連稱。又《地數篇》及《輕重甲篇》皆有「梁趙宋衛濮陽」之語,不僅梁為桓公以後之國,即趙亦為桓公以後之國,即其證矣。惟張氏以梁為漢梁孝王故國,則極為有見。考《漢書 文三王傳》:「梁孝王武以孝文二年與太原王參、梁王揖同日立,武為代王。四年,徙為淮陽王。十二年徙梁。」又云:「漢立太子(案在漢景帝四年),梁王最親有功,又為大國,居天下膏腴。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四十餘城,多大縣。」又《賈誼傳》:「梁王勝死,誼上疏曰:『臣之愚計,願舉淮南地以益淮陽,而為梁王立後。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陽。梁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淮陽包陳以南捷之江。則大諸侯之有異心者破膽而不敢謀。梁足以捍齊趙,淮陽足以禁吳楚。陛下高枕,終無山東之憂矣。』文帝於是從誼計。乃徙淮陽王武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陽,得大縣四十餘城。」據此,是「北界泰山」之梁,至漢文帝十二年用賈誼言始有之。今此文言梁與魯既皆在泰山之陽,更足證其所謂梁者,不僅為近齊之梁而非近秦之梁,而且確為漢文帝時「割淮陽北邊二三列城與東郡以益梁,而起於新郪以北著之河」以後「北界泰山」之梁。然則本篇之作,至早不得在漢文帝十二年徙淮陽王武為梁王以前,不亦彰明較著耶?

〔七〕 元材案:「令人之魯梁」,謂派人前往魯梁二國,密探其國內之情況也。下仿此。

〔八〕 尹注云:「絏繑謂連續也。絏,息列反。繑,丘喬反。」豬飼彥博云:「『絏繑』與『曳屩』同。屩,履也。」王念孫云:「『繑』與『屩』同(《集韻》:『屩或作繑』)。『絏』當作『曳』。曳,引也。言引屩而踵相隨也。今作『絏』者,因『繑』字而誤加糸耳。尹注非。」元材案:兩氏說是也。《禮 玉藻》:「執龜玉,舉前曳踵,蹜蹜如也。」《疏》:「踵謂足後跟。謂將行之時,初舉足前,後曳足跟,行不離地,舉足狹數也。」「曳屩而踵相隨」與「舉前曳踵」意義略同。蓋謂魯梁郭中道路擁擠,行人但能緩步而前,足不舉踵也。

〔九〕 尹注云:「齺,齧也,士角反。言其車轂往來相齧,而騎東西連而行,皆趨綈利耳。」安井衡云:「騎始於趙武靈王胡服。然宣十二年邲之戰,趙穿以其良馬二濟其兄與叔父,則古未必無騎法。但如『騎連伍』,春秋之時恐未有焉。」桂馥云:「案《說文》又云:『齺,齰也。』『齰,齧也。』注與齰義合。但『齧騎』未安。《說文》又云:『齺,一曰馬口中橛也。』『齺騎』言馬連伍受橛。司馬相如諫獵書云:『猶時有銜橛之變。』張揖曰:『橛,騑馬口長銜也。』」元材案:此當作「車轂齺」句,「騎連伍」句,二句互為對文。與《史記 蘇秦傳》所謂「臨淄之塗車轂擊,人肩摩」者,語法相同。齺即擊也。《蘇秦傳》又云:「車不得方軌,騎不得比行。」《漢書 韓延壽傳》:「五騎為伍。」「騎比行」,「五騎為伍」,皆「騎連伍」之義也。桂說失之。

〔一0〕元材案:「可下」猶言可以征服。謂根據上述情報分析,魯梁之民皆趨綈利,農事必廢,故曰「可下」也。

〔一一〕元材案:《韓非子 外儲說左上》云:「齊桓公好服紫,一國盡服紫。當是時也,五素不一紫。桓公患之,謂管仲曰:『寡人好服紫,貴甚。一國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欲,何不試勿衣紫也?謂左右曰:吾甚惡紫之臭。於是左右適有衣紫而進者,公必曰少卻,吾惡紫臭。』公曰:『諾。』於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國中莫衣紫。三日,境內莫衣紫也。」此文言「服帛去綈」之法,與此略同。

〔一二〕元材案:此「閉關不與通使」一語,關係頗為重要。下文云:「魯梁之糴十百,齊糶十錢。」是魯梁之穀價高而齊之穀價下。然而齊之穀不流越而歸於魯梁者,賴有此耳。下文下楚與制衡山二段,亦皆有「閉關不與通使」一語,足證古人行文用心之密。

〔一三〕尹注云:「相及,猶相繼也。」

〔一四〕尹注云:「應聲之正,謂急速之賦。正音征。」李哲明云:「『聲』疑當作『穀』。緣俗書『穀』或為『〈穀,禾在下〉』,與『聲』字形近,因誤。」郭沫若云:「『應聲之正』本篇中凡三見。尹謂『急速之賦』,意指為額外稅,於理不合。蓋魯梁之民既『餓餒相及』,即正規稅亦應無以付矣,何能付及額外哉?余謂『聲』假為『程』,『應程之正』即法定之正規稅也。古『聲』字或假為『聖』,『聖』從壬聲,程從呈聲而呈從壬聲。故『聲』既可假為『聖』,亦可假為『程』矣。(古程字亦逕作呈。)元材案「應聲」一語,乃古籍中常用語。《管子 任法篇》云:「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心術上篇》云:「若影之象形,響之應聲也。」又《荀子 彊國篇》云:「夫下之和上,譬之猶響之應聲,影之像形。』《呂氏春秋 貴卒篇》云:「所為貴鏃矢者,為其應聲而至。終日而至,則與無至同。」應聲之義蓋如此。本篇「應聲之正」一語凡三見,蓋謂平時不待終日而至之正常賦稅,猶《國蓄篇》之言『朝令而夕具』也。李、郭說皆非。

〔一五〕元材案:去綈修農,謂停上綈業生產,重新修治農事。

〔一六〕尹注云:「糴十百,穀斗千錢。糶十錢,穀斗十錢。」郭沫若云:「正文有誤。『糴十百』,當為『糴石百』,如此方近情理。」元材案:尹注二「斗」字當作「石」字,下文「趙糴十五,隰朋取之石五十」,即以「石」言,是其證。謂之十百者,極言其貴也。郭說非。

〔一七〕孫星衍云:「『二十四月』,《通典》十二引作『周月』。」元材案:下文有「二十八月」、「三月」、「二十四月」、「十七月」等語,此「二十四月」不誤。

〔一八〕元材案:服即降服之意,謂魯梁之君自願降服於齊為齊之屬國也。此與以下服萊莒、服楚、服代、服衡山等段,均是以輕重之筴滅亡人國之具體說教,而其中心思想,則只是一個陰謀,即運用「天下下我高」之原則,將某種外國特產之國內價格提高到比出產國更高之辦法,使其變成單一經濟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而已。

〔一〕 王念孫云:「居當為治,字之誤也。《齊民要術》一、《太平御覽 木部》一引此並作『治』。下文『室屋漏者得居』,二書『居』亦作『治』。」元材案:「居」無治義,亦無由誤為「治」字。疑是「〈报,去扌〉」字之誤。《玉篇》「〈报,去扌〉,茲力反,音即,理也。」理,即治也。

〔二〕 沐字解已見《輕重丁篇》。涂樹之枝即道路兩旁樹木之枝。《丁篇》正作「涂旁之樹枝」。

〔三〕 元材案:關於左右伯,余在本書第三稿中,曾根據《漢書 王莽傳》始建國二年用甄豐子尋言:「新室當分陝立二伯,以豐為右伯,太傅平晏為左伯,如周召故事」,拜豐為右伯,認為此文所述,即王莽時作品的證據。但沐涂樹之枝,乃一小事,而竟命大司徒及大司空為之,未免與其職位殊不相稱。後閱李學勤同志《戰國題銘概述(上)》見一九五九年《文物》第七期)一文《齊國題銘》一節中引用有關於左右伯者若干條:「〈厂尾〉鄙,陳{旂心},左敀,〈巾青〉坸釜」(方清霖拓本);「……右敀,坸亳釜」(簠齋藏陶一一,一八,四【陶量】);「輤鄙右敀」(周秦古璽精華一二二);「〈畢夂〉俫左敀」(尊古齋古璽集林二,一,一八);「右敀〈系阝〉鄙尚畢里季〈買古〉」;「右敀〈系阝〉鄙〈滿,去氵〉里□眾□(季木藏陶八0,七);「王卒左敀城陽柤里土」(古陶瑣萃一,六);「王卒左【敀】城陽□里人曰得」(季木藏陶六0,一0);「王卒左敀□陽北里五」(鐵雲藏陶一,四);「王卒左敀甘里攴」(古陶瑣萃三,六)。案「敀」與「伯」通,見《說文》。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一、此等左右伯均為王卒,即軍隊編制中的成員。二、但既名曰「伯」,似又是軍隊中的官長,與普通一兵的身份微有不同。三、此等王卒在戰時是兵士,但同時又可以被使用於陶器生產。據此,左右伯既可以被使用於陶器生產,當然亦可以被使用於「沐涂樹之枝」。可見此文所謂之左右伯,乃指此等王卒中的左右伯而言,與《王制》及《王莽傳》中之左右伯實不可等同。本書雖是王莽時人所作,但既偽託為管子書,則雜用齊制,亦屬當然之事,不足異也。

〔四〕 安井衡云:「闊,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闊』字無義,乃『閱』字之誤。『其』讀如『期』,古字通用也。此當以『閱期年』三字為句。尹氏以『闊』字屬上讀,注云:『闊,洽也。』非是。」元材案:「其」讀如「期」,俞說是也。闊字應屬上讀,安井說得之。闊即《漢書 溝洫志》「所以闊無大害」之闊,顏師古注云:「闊,稀也。」蓋謂沐後情景,闊然稀疏。即下文所謂「日中無尺寸之陰」者也。又案今本無尹氏注,不識俞說何據。

〔五〕 戴望云:「白,帛假字。」張佩綸云:「白,帛。」元材案:《齊民要術》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輕重丁篇》云:「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屨。」又云:「則帛布絲纊之賈安得不貴。」字亦作「帛」。

〔六〕 王紹蘭云:「按『濁』當為『潤』。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訛也。白布中清而外潤。猶《凡將篇》說『蜀布』云『黃潤鮮美宜製襌』矣。」

〔七〕 元材案:《史記 齊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師尚父於齊營邱。東就國,……萊侯來伐,與之爭營邱。營邱邊萊,萊人,夷也。會紂之亂,而周初定,未能集遠方,是以與太公爭國。」故謂「齊者夷萊之國」也。

〔八〕 元材案:「一樹而百乘息其下」,言樹木之大,枝葉之多,故所蔭者廣也。《莊子 人間世篇》云:「南郭子綦遊乎商之丘,見大木焉,有異。結駟千乘,隱將芘其所藾。」義與此同。

〔九〕 戴望云:「宋本『〈山肖〉』作『捎』」。宋翔鳳云:「『〈山肖〉』字字書所無,作『捎』是也。《說文》:『捎,自關以西凡取物之上者為撟捎。』則『捎』謂芟其上枝,不能密陰。不捎則不芟也。」元材案:俞樾、何如璋說與此略同。捎,《廣韻》:「芟也。」《史記 龜策列傳》:「以夜捎菟絲去之。」王念孫以「『〈山肖〉』當為『俏』,『俏』與『肖』同,言此息於樹下者皆游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懷』字誤。《輕重丁篇》正作『懷』。」張佩綸云:「『胡』『懷』形聲俱不近。疑『胡丸』當作『攝丸』。『攝』俗作『挕』,與『胡』形近而誤。《楚策》:『左挾彈,右攝丸。』《易林》:『公子王孫,把彈攝丸。』」元材案:「胡」即「〈衤胡〉」之假字。《廣雅》:「袺謂之〈衤胡〉。襭謂之褱。」王氏《疏證》引此云:「胡與〈衤胡〉通。」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云:「〈衤胡〉蓋亦懷意。」《輕重丁篇》即作「挾彈懷丸」,是其證。戴、張二氏說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柎」當依古本作「拊」。《集韻》:「拊,方遇切,音付,以手著物也。或作拊。」拊枝,謂扳枝也。

〔一二〕王念孫云「『歸市』下當有『者』字。『歸市者』對上文『丁壯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歸市』二字,當是『婦女』之訛。《輕重丁篇》沐涂樹節言『男女相好』或『男女當壯』,此言『丁壯者胡丸操彈居其下』,『胡丸操彈』非婦女所為,故別出之。」元材案:兩處皆以「父老」「丁壯」及「市民」三種人並言,此處「歸市者」即《輕重丁篇》之「往來之市者」,與今人之言趕集者性質相同。此蓋本書著者對管子「三歸」之解釋,故兩處所言內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當作『睨』。謂惰歸坐樹下,睨而相視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見《管子 正世篇》,其言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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