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七──輕重戊

作者: 馬非百15,137】字 目 录

》三見。)其他見於《史記》、《漢書》者更不可勝數。又齊桓公不應稱楚為山東之強國,此亦著者身在長安,無意中露出之一破綻。與《山國軌篇》之以「梁、渭陽、瑣之牛馬滿齊衍」,《輕重甲篇》之以「東車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張說非,何說近之。

〔二〕 元材案:此處戰鬥之道,指經濟競爭言,與上文桓公所問之指兵爭而言者不同。《輕重甲篇》云:「戰衡、戰淮、戰流、戰權、戰勢,此所謂五戰而至於兵者也。」然則固不必以兵相對,始可謂之戰鬥矣。

〔三〕 陶鴻慶云:「『與』,當也,亦敵也。襄二十五年《左傳》『一與一』,《莊子 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與人之辯』,義並同。」元材案:「與之」,即《史記 高紀》「吾知所以與之」之「與之」,《漢書 高紀》」作「吾知與之矣」,顏師古注云:「與,如也,言能如之何也。」猶今言「對付」。

〔四〕 元材案:漢時楚地產鹿,從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證明。據高耀亭在其所著《馬王堆一號漢墓隨葬品中供食用的獸類》-文中云:「梅花鹿一種。計出土的鹿骨,有右側盆骨、肋骨四十四條,膝蓋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個竹笥,全為鹿肋骨。在四十四條肋骨中,左側為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側的肋骨僅十三根。以此計算,原隨葬時,約用了三隻成體梅花鹿。記載哺乳動物的竹簡共五十餘片,牛、豬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見當時食鹿並非罕見之事。現在野生梅花鹿在華南一帶有分佈記錄的省份,像江西、廣東北部、廣西省皆鄰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現在似已無野生梅花鹿。長沙馬王堆一號漢墓為我們提供了漢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記載。據此分析,在漢代,長沙一帶,當有一定數量的梅花鹿,為當時狩獵、捕捉、飼養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於後來對梅花鹿長期獵捕,以致數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廣東、廣西等省皆楚國故地。此一發現,可作為此段文字之實物的說明。因鹿為楚國之特產,故特貴其價而買之。

〔五〕 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當是『囿』字誤。」于鬯云:「『城』疑『域』字形似之誤。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為城也。安井說『城』為『囿』字之誤,然形太遠。」許維遹云:「『城』『囿』形不近,無緣致誤。疑『城』當作『域』,二形相近,古書往往互訛。《楚語》『王在靈囿』,韋注:『囿,域也。』則域亦囿也。《詩 靈臺 傳》:『囿者所以域養鳥獸也。』」元材案:《輕重乙篇》云:「請以令與大夫城藏。」所謂城者當是指築有圍牆之區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講。原文不誤,三氏說皆非。

〔六〕 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當八萬』,言一鹿直八萬泉也。傳寫者誤移『當』字於『一而』之上,義不可通。又下文曰:『子為我致生鹿二十,賜子金百斤。』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當八萬泉,則金一斤直泉一萬六千。蓋金一兩而泉一千也。《漢書 食貨志》曰:『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是春秋時金價貴於漢也。」郭沫若云:「『二十鹿賜金百斤』,以『金賈四千』計之,則一鹿之價二萬。既為『貴買』,則『當一而八萬』當有誤。蓋本作『當一而八百』。『百』字與簡書『万』字形近,故訛為『萬』也。原價八百而以二萬買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楚生鹿當一而八萬」,乃楚國原有之市價。「二十鹿賜金百斤」,則為特高其價而致之,即所謂「貴買其鹿」者,不得謂金五斤即當八萬泉也。又本書金價原無一定,有「黃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權數》),有「金之賈萬」者(《揆度》),有「黃金之重一為四(萬)」者(《揆度》),有「金坐長而百倍」者(《輕重甲》),亦有「金賈四千」者(《輕重甲》)。可見「金賈四千」,不過本書中假託金價之一例,郭氏據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貴買」,則此處金賈必指假託價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黃金之重一為四,則一鹿之價為二十萬,恰為原價八萬之二倍半。如此則與「當一而八萬」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說皆非。

〔七〕 元材案:與民通輕重,藏穀什之六者,謂運用輕重之筴,將民間之穀之十分之六斂而藏之以備用也。

〔八〕 元材案:伯公、王邑,皆著者任意假託之人名。張佩綸以伯公即《論語》「奪伯氏駢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傳》「王湫」,《昭十年傳》「王黑」及《孟子》「王驩」之後,牽附可笑!

〔九〕 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與民通輕重』至『鑄錢於莊山』,當為上文『萊莒與柴田相並』節之脫簡,應在『重萊之柴賈』下,『萊君聞之』之上。又『桓公』當為『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農』可證。『管子即令桓公』殊為不辭。」元材案:本文所述,即闡明所謂「以戰鬥之道與之」之具體辦法,計分四方面進行。一、「為百里之城」;二、藏穀備用;三、鑄錢;四、令王邑求生鹿於楚。部署井然,有條不紊。若將此段文字移入上文,則不僅此處缺少兩個重要環節,以致「王邑載錢二千萬」及「令人載粟處芉之南」之錢與粟,皆無所自出,而且又與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鑄莊山之金以為幣」等語互相重複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請桓公」之意,猶《事語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數篇》之言「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聞之告其相曰」與下文「代王聞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其相曰」,三「相」字,皆指諸侯王國之相而言。《漢書 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諸侯國名,如魯、梁、楚、代、衡山、燕、趙、齊等九國,集中分見於《史記 景紀》及《惠景間侯者年表》中,證明皆為漢初所建國,以此推之,則此三「相」字,必為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張儀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 恆卦》「田無禽」之田,《疏》:「田者,田獵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內』字。疑《管子》本或作『內』,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無論男女皆為求生鹿而奔走,當以居涂為合。「女子居涂」,猶《輕重己篇》之言「室無處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謂糴之。」吳汝綸云:「『修』當讀為『蓄』。」郭沫若云:「吳說非也。上文魯梁節云『魯梁之君即令其民去綈修農,穀不可三月而得』云云,與本節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穀,穀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則此言『修穀』,即彼言『修農』耳。兩『自得』,『得』字義難通,當是『復』字之誤。」元材案:郭以「修穀」即「修農」,甚是。惟「自得」不必改為「自復」。「自得者」,即自鳴得意之意,猶言驕傲自滿矣。

〔一四〕郭沫若云:「『錢五倍,是楚強也』,此七字當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說明「其君且自得而修穀」之原因,謂楚王以「藏錢五倍」為楚國富強之象徵,故有自鳴得意之心也。郭說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芉』作『楚』。」張佩綸云:「芉,楚姓。然齊不能處楚之南。」聞一多云:「芉不知何字之誤,當是齊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與下文「魯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楚為山東之強國」,皆是著者就所能記憶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實際方界位置純之,予在上文已詳論之矣。芉字不誤。

〔一〕 吳汝綸曰:「代,戰國時始見。《史記》趙襄子殺代王。」何如璋云:「代在晉北,與齊相隔甚遠,殊失事實。」張佩綸云:「《漢書 地理志》:『代郡,代,莽曰厭狄亭。』應劭曰:『故代國代谷。』趙始滅代,春秋之齊不與代境相接,明是戰國偽託。」元材案:漢初亦有代國,文帝所封。景帝時亦有之,說已見上注。出,出產。此處仍指奇出即特產而言。

〔二〕 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謂代之奇出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與上文出字皆作名詞用。《藝文類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覽。獸部》二十一引此並無「之」字,則作動詞用矣。狐白之皮者,謂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為製裘之用也。其物極貴,故古人多重之。《禮 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齊景公賜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史記 孟嘗君傳》:「孟嘗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無雙。」《集解》韋昭曰:「以狐之白毛為裘,謂集狐腋之毛,言美而難得也。」《呂氏春秋 用眾篇》云:「天下無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眾白也。」高誘注云:「粹,純也。」《淮南子 說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廟堂。」《說苑》:「趙簡子乘敝車瘦馬,衣羖皮裘。其宰進諫曰:『車輕則安,馬肥則往來疾,狐白之裘溫其輕。』」又《鹽鐵論 散不足篇》賢良云:「今富者鼲鼯狐白鳧翥。」《漢書 匡衡傳》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顏師古注云:「狐白,謂狐腋下之皮,其毛純白,集以為裘,輕柔難得,故貴也。」是也。

〔三〕 劉績云:「疑衍『管子曰』三字。」張文虎、何如璋說同。陶鴻慶云:「『管子曰』上當有桓公問辭而今本脫之。」元材案:陶說是也。

〔四〕 許維遹云:「『狐白』之『白』指皮色言。此云『應陰陽之變』,亦不當有『白』字,涉上文而衍。《類聚》《御覽》引並無『白』字,是其證。」郭沫若云:「『狐白應陰陽之變』,『白』字不應刪。西伯利亞境內有狐大僅如狸,毛色淺褐,冬季轉白,以應雪色而自行保護。學名為alopexlagopus(一般稱為北極狐)。《管書》所說即指此,故曰『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古代中國北部或東北部原始森林與西伯利亞森林連接,故北極狐在中國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聯系,故此狐已絕跡。《類聚》《御覽》等妄刪『白』字,不可從。」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詳為引證。此外在中國歷史上,實從未聞有北極狐之說者,郭說無據,殆不可從。所謂「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者,蓋哺乳動物,都有冬、夏毛之別,秋季生冬毛,毛長絨厚,適於作皮衣──裘。冬毛、夏毛約半年一換。狐白係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測,當選冬毛為佳。『狐白應陰陽之變,六月而壹見』,似可理解為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來製『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見』,極言其少。韋昭所謂「美而難得」,顏師古所謂「輕柔難得故貴」,即其義矣。「白」字必不可刪。

〔五〕 王念孫云:「『貴買』當為『貴賈』。《藝文類聚 武郡 獸部》下、《御覽 獸部》三十一引此並作『貴賈』,是其證。」元材案:此『貴買』字承上文「公其貴買之」及「公貴買之」句而言,貴買即貴價收買。《輕重丁篇》「故賤賣而貴買」,是其證。王氏說非。

〔六〕 孫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藝文類聚》五十九、《御覽》九百九引『本』俱作『農』。」戴望說同。俞樾云:「作『農』者,乃後人不曉古語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義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無定名。《禮記 大學篇》『此謂知本』,《正義》曰:『本,謂身也。』《禮器篇》『反本修古』,正義曰:『本,謂心也。』《周易 大過 彖傳》『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是知本無定名。對天下國家而言,則身為本矣。對四體而言,則心為本矣。對臣民而言,則君為本矣。《管子 地數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鹽獨重。』又云:『夫齊衢處之本,通達所出也,遊子勝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輕重甲篇》曰:『守圉之國,用鹽獨重。』《輕重乙篇》曰:『吾國者衢處之國也,遠秸之所通,遊客蓄商之所道,財物之所遵。故苟入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前後文小異大同,或言本,或言國者,國亦可謂之本也。《淮南 氾論篇》『立之於本朝之上』,《注》曰『本朝,國朝也。』此古人謂國為本之證。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為農,則失其義矣。」于鬯云:「俞以此『本』字為當指『國』言,所校甚詳。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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