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十七──輕重戊

作者: 馬非百15,137】字 目 录

其國而居山林之中』,義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之民釋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衡山之民釋其國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後兩『本』字,殆不當有異義。彼『本』字不得指國,則此『本』字何必獨指國乎?竊謂《類聚》、《御覽》所引作農之本,固不必改從其文,而不妨解從其義。謂農為本,又何妨礙?兩處之文得兩通。且上文言『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又言『楚之民即釋其耕農而田鹿』,文義實一例也。俞說殆過於好異耳。」郭沫若云:「俞說本為國,是也。此謂代民必須遠離其國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說非,于說是也。「本」字在本書及古書中,確有作「國」字講者,但本文征服各國之謀,主要在運用輕重之筴,抬高各該國特產之價格,以造成單一經濟,而摧毀其農業生產為方針。如在萊莒則曰「萊即釋其耕農而治柴(茈)」,在楚則曰「楚民即釋其耕農而田鹿」,以彼例此,則此處『本』字與下文衡山節「本」字亦皆指農事而言,實無可疑。若作「國」字講,則不僅與作者之主題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國而居山林之中」,山林獨非本國所有耶?

〔七〕 元材案:離枝,北方國名,解已見《輕重甲篇》。

〔八〕 宋翔鳳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孫云:「『公因』當為『公其』。上文曰『君其鑄莊山之金以為幣』,下文曰『公其令人貴買衡山之械器而賣之』,皆其證。」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冊府元龜》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 元材案:王師北,亦假託之人名。

〔一0〕許維遹云:「《類聚》、《御覽》引無『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當有奪字,《類聚》與《御覽》有『狐』字者乃以意補。代國既出狐白之皮,舉國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奪者,當是『裘』字。」元材案:一者謂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證。因狐白之皮須集眾狐之白始能成之,故歷時兩年而不能得其一。韋昭所謂「美而難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與「保」通。《史記 匈奴傳》「侵盜上郡葆塞蠻夷」,《漢書 匈奴傳》「葆」作「保」。顏師古注云:「保塞蠻夷,謂本來屬漢而居邊塞自保守。」葆於代谷之上,即保守於代谷之上。猶《史記 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餘兵五千人保棲於會稽」矣。

〔一二〕張文虎云:「上文已云『離枝聞之則侵其北』,疑此文『侵』字當作『取』。」元材案:上文「則侵其北」,是準備之辭。此文「遂侵其北」,則實行之辭。不當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將其士卒」,「王」上脫「代」字。

〔一〕 豬飼彥博云:「春秋戰國未有衡山國。」安井衡云:「衡山蓋戰國間附庸之國,據下文其地在齊魯之間。漢所置衡山國則在荊州,相距甚遠。若漢人偽撰此篇,必不移荊州之衡山而北就兖州之齊魯。未可以他書不言衡山,輒疑其國也。」何如璋云:「觀本文前半所敘,則『衡』宜為『恆』。後半所敘,則『衡』又宜為『岱』。作偽者僅知一『嶽』字,於東西南北尚不能別,殊屬可笑!且當桓公時亦無趙國。」元材案:各書皆不言春秋戰國間有衡山國。秦統一後,始有衡山郡。《史記 秦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關歸。」《正義》言「欲向衡山,即西北過南郡,入武關,至咸陽。」若如此說,則始皇當日並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記載「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確已到達。而其地則必在淮水與南郡之間。且南嶽之衡山,在秦漢時尚未為人所重視,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內。《史記 封禪書》言秦前關東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恆山、湘山、會稽、泰山是也。然則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嶽之衡山,而為安井衡所謂荊州之衡山明矣。考楚項羽封吳芮為衡山王,都邾。《正義》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黃州黃崗縣東南二十里,本春秋時邾國。」當是因秦時舊郡為國。而始皇所之,亦當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為衡山國之初見。漢興,衡山復為郡,屬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歷王子安陽侯勃為衡山王。是為衡山國之再見。景帝五年,吳楚七國反。吳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堅守無二心。及吳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為貞信,勞苦之曰:「南方卑濕,徙王於濟北以褒之。」盧江王以邊越,數使使相交,徙為衡山王,王江北。是為衡山國之三見。武帝時,淮南王安、衡山王賜謀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賜以反自剄,國除為衡山郡。故《漢書 地理志》云:「六安國故楚,高祖元年別為衡山國。五年屬淮南。文帝十六年,復為衡山國。武帝元狩二年,別為六安國。」於是衡山國之名乃絕。此文以衡山與魯、梁、楚、代、燕、趙、齊等漢初國名並稱,則其寫成年代不能在漢以前,明矣。

〔二〕 朱長春云:「春秋安有趙代?戰國人之露肘也。」張佩綸云:「春秋有燕無代,有秦無趙,且與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詭,幾於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辯也。」元材案:燕趙亦漢初國名,說已見上注。又本書原非作地理考證者,前已數數言之。若將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無「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張氏自為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記 衡山王傳》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漢書》作枚赫陳喜作輣車鏃矢《漢書》作鍛矢。」此言「衡山械器」,豈即救赫陳喜所作「輣車鏃矢」之反映耶?

〔三〕 郭沫若云:「抄本《冊府元龜》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賈』,『貴』乃衍文。」元材案:不能據抄本改古書。「貴」字不當衍。辯即《周禮 秋官 士師》「若邦凶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之辯,注云:「辯當為貶。遭飢荒則刑罰國事有所貶損。」不敢辯其貴賈,言價雖貴,亦不敢貶損之。猶言「不敢還價」矣。

〔四〕 許維遹云:「『修』下脫『使』字。『修使』連文,亦上見文。下文云:『燕、代、秦、趙即引其使而歸』,承此言之,是其證。」郭沫若云:「上言『齊修械器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於衡山三月』之省文,並非脫『使』字。」元材案:郭說是。

〔五〕 元材案:「秦國聞之」,「秦國」當依上文作「秦趙」。

〔六〕 王念孫云:「案『買』當依朱本作『賈』。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賈』,即其證。」元材案:王說是也。再者二也,說已詳《巨(筴)乘馬篇》。再什以上,謂二十倍以上也。

〔七〕 元材案:漕,水運也。《史記 平準書》「漕轉山東粟以給中都官」《索隱》:「《說文》云:『漕,水轉穀也。』一云『車運曰轉,水運曰漕。』」

〔八〕 吳志忠云:「趙糴十五』,此與下文『修糶五月』,糴、糶二字當互易。」陶鴻慶說同。

〔九〕 元材案:「內自量」上當有「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國而歸齊」猶言舉國而降服於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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