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論管子輕重中──關於管子輕重之理論的體系

作者: 馬非百18,724】字 目 录

該由封建國家完全掌握起來。《史記 張湯傳》:「上問湯曰:『吾所為,賈人輒先知之,益居其物。是類有以吾謀告之者。』」所以本書說:「不陰據其軌者下制其上。」「陰據其軌」,就是說有關國家經濟會計數字都要由封建國家嚴密掌握起來,不能隨便泄漏出去,以免為富商大賈所乘。作者指出應該調查研究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土地」、「人口」、「國用」、「女事」、「貨幣」、「糧食」等等方面。在進行調查時,是以州里為基層單位的。所謂「謹行州里」,是其證。由此上溯至鄉、縣或國的調查統計對象,都是以田數與人口為基礎。故首先要知道州里和鄉縣的「田若干,人若干」。對於田地,不僅須知道它的總數量,還要了解其中所包括的「高田、間田、山田」和其他所謂「四壤之數」。這樣一鄉或一縣之田所生產的「穀重若干」,也就大體可以知道。再與當地人口數比較,就可以了解在一定地區內糧食生產能否適應當地人口的需要,所謂「終歲度人食,其餘若干」,或「終歲其食不足於其人若干」。在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生產緊密結合的條件下,農家除穀物外,還有「女事」的紡織品生產。某鄉之「女勝事者若干」,其產品除每年供本身及全家穿著之外,「餘衣若干」,這些都要求取得一個確實可靠的標準數據,「必得軌程」。這就叫做「調之泰軌」(《山國軌》),也叫做「大會」(《揆度》)。這種調查統計方法,是本書「內守國財,而外因天下」的最重要的根據,一切其他經濟方案都是用這個方法得來的。決非完全出於主觀唯心主義的閉戶造車。

乙、用人工抬高穀價及穀價大漲後之用途──我們在上面談到封建國家怎樣把穀物弄到手中,這裏再來說明怎樣用人工抬高穀價,及對於漲價後的穀物是怎樣運用的。

關於用人工抬高穀價的第一個方法,可以用三個字──「聚則重」來說明。甚麼是「聚則重」呢?「聚」就是集中。任何貨物,不論是集中在富商大賈或國家手中,都會使消費者感受壓力,感覺貨物得之不易。這裏當然是指集中在國家手中而言。國家把大量穀物集中在自己手中,只要到了青黃不接的時候,穀價自然上漲。《巨(筴)乘馬篇》所謂「幣之在子者以為穀而廩之州里,國穀之分在上,國穀之重再(二)什倍」,《山國軌篇》所謂「三壤已撫,而國穀再(二)什倍」,《山至數篇》所謂「吾國歲非凶也,以幣藏之,故國穀倍重」,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用貨幣發放俸祿,「以幣准穀而授祿」,或「士受貲以幣,大夫受邑以幣,人馬受食以幣」,使國內穀物都掌握在國家手中,也可以收到「國穀斯在上,穀賈什倍」(《山至數》)和「一國之穀貲在上,幣貲在下,國穀什倍」(《山至數》)的效果。

復次,假設戍名,並規定家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使人民因憚役而競相收購積穀。如「武王立重泉之戍」,使「巨橋之粟」跟著國內之穀一起漲至二十倍(《地數》)。

再次,用期票並在平價條件下把大地主家的藏穀,收購封存起來,使國內穀價「坐長而四十倍」(《輕重甲》)。

再次,下令卿諸侯大夫城藏(築倉藏穀),「使卿諸侯藏千鍾,令大夫藏五百鍾,列大夫藏百鍾,富商蓄賈藏五十鍾」,也可以「使農夫辟其五穀,三倍其賈」(《輕重乙》)。

最後,假借巡游,須為隨行人馬準備糧食及飼料之名,把四鄰各縣的藏穀加以封存,也可以使穀價「坐長十倍」(《山國軌》)。

至於穀價大漲後之用途,則項目甚多。舉其著者,約有:(一)收購器械(《巨(筴)乘馬》、《山至數》),(二)收購女貢織帛(《山國軌》),(三)償還借款(《山國軌》),(四)收購牛馬(《山國軌》),(五)購買銅礦(《山權數》),(六)發放夏貸(《山至數》),(七)購買軍裝原料──繒帛或黃金(《地數》),(八)抵制黃金漲價(《輕重甲》),(九)賑濟孤寡貧弱(《輕重甲》)等九種。但這裏有幾點,應附帶說明:

(一)、在以上各種用途中,有好幾項都是先用貨幣借給農民,等到秋天穀價跌落,然後用市價將原借貨幣折成穀物收回。同時,對於百工器械及女工織帛,則用期票按貨幣預行訂購,再按照原定貨幣數折成漲價後之穀物支付。這樣,表面上說是「無籍於民」,實際上則有如列寧在《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一書中,談到德國帝國主義輸出資本時所指出的:「它要從一頭牛身上剝下兩張皮來。」使農民和家庭手工業者受到雙重剝削。

(二)、為了償還高利貸者的借款,不惜把全國的穀價提高到十倍之多(《山國軌》:「穀坐長而十倍,上下令曰:貲家假幣,皆以穀准幣,直幣而庚(償也)之」),給予高利貸者的損失甚小,影響於全國勞動人民的生活者甚大。

(三)、特別值得考慮的,即用漲價四十倍之穀來賑濟孤寡貧弱一條,出於《輕重甲篇》。而同篇上文有曰:「困窮之民聞而糴之,……國穀之賈坐長而四十倍。」是此「四十倍」之利,全從「困窮之民」身上剝削而來。真可謂「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總而言之,本書所主張的賤買貴賣,並不是直接以貨幣交換貨物,而是以貨幣預購穀物,再設法把穀價提高,然後用「以穀准幣」的方法,支付貨物的價款和貨幣借款。但事情並不是到此為止。它收到了大批貨物,「聚則重」,貨物之價復漲,國家又將貨物按高價出售或出借,然後又用上述方法收回穀物。如此周而復始,無有窮期。《山權數篇》所謂「如日月之終復」,《揆度篇》所謂「若四時之更舉,無所終」,就是這個意思。

丙、各種壟斷事業──《史記 平準書》說桑弘羊「置平準於京師,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即賣之,賤則買之」。本書作者也和桑弘羊一樣,主張把國內所有人們必不可少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全部由封建國家加以壟斷,實行專賣。本書各篇言「官」字之處甚多。《海王篇》有「官山海」,《國蓄篇》有「官賦軌符」,《山國軌篇》有「官國軌」,又有「官天財」,《山權數篇》有「官五技」,《山至數篇》有「官百能」,《揆度篇》有「五官之數」,《國準篇》有「官能」。這些「官」字都應讀為「管」。管就是管制,就是壟斷,就是獨占。此外,言「籠」、言「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撫」、言「操」、言「據」、言「御」、言「櫎」、言「欄牢」等等,有關管制之字,全書到處都是。幾乎要把各種事業,都由封建國家壟斷起來。《鹽鐵論 本議篇》文學所謂「縣官猥發,闔門擅市,則萬物並收」,情形與此正同。這裏只就各種特別重大的壟斷事業,舉例如後:

(一)、穀專賣──封建國家掌握有大量的穀物,它的主要用途,我們在上面已有詳盡的說明,但書中也有論述穀專賣的地方。《國蓄篇》云:

「故天子籍於幣,諸侯籍於食。中歲之穀,糶石十錢。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歲凶穀貴,糶石二十錢,則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發號令收(畝)穡而戶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謹而男女諸君吾子無不服籍者也。一人廩食,十人得餘;十人廩食,百人得餘;百人廩食,千人得餘。」

這裏所謂「中歲糶石十錢」,「歲凶穀貴,糶石二十錢」,是指賣穀時所加之價而言,並不包括本錢在內。否則下文所謂「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便不可解了。所謂「一人廩食,十人得餘」云云,廩食即人民向國家的倉庫中糴取穀物為食。餘即《山至數篇》所謂「穀之重一也,今九為餘」之餘,就是贏利。這是說只要有一人向國家購買穀食,國家所得贏利便可以養活十人。買穀的人越多,可以養活的人也因之越多。尹注謂「非必稅其人,謂於操事輕重之間約取其利」,他的解釋是正確的。

(二)、官山海──這裏所謂的「官山海」,是專指鹽鐵兩者的專賣而言。

先說關於食鹽的專賣,即《海王篇》所謂的「正鹽筴」。《地數篇》和《輕重甲篇》都有「請君伐菹薪,煮泲水為鹽,正而積之」及「令北海之眾毋得聚庸而煮鹽」的說法,可見鹽的生產與銷售,是由封建國家全面壟斷的。鹽是人人所必需的食料,十口之家,十人食鹽;百口之家,百人食鹽。《海王篇》估計,萬乘之國,人口約一千萬。如成年人收人頭稅,應繳者大約為一百萬人。每人每月徵三十錢,為錢不過三千萬。假如實行鹽專賣,每升鹽加價二錢,可以得到徵收人頭稅收入的兩倍,就是說可以得到六千萬的收入。這樣,表面上並未徵稅,不致引起人民的「囂號」反對。不僅產鹽之國如此,就是本國無鹽,而要向有鹽之國輸入,也可以用低價買進、高價出售的方法。所謂「有海之國讎鹽於吾國,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所獲盈利,也是很大的。

再說關於鐵器專賣的問題。鐵山是國有的,詳見《地數篇》。鐵礦是否由國家自己開採,《海王篇》沒有說明。《輕重乙篇》則公開反對「山鐵官營」而主張「不如與民」,而「量重計贏」,按三七比例來分配產品。但對於鐵器,則兩處都是主張由封建國家實行專賣的。關於最重要的鐵器,《海王篇》和《輕重乙篇》各有一個統計,而後者所列的種類比前者為多。僅就《海王篇》的統計數字來計算,如一鍼加價一錢,即所謂「鍼之重加一也」,則三十鍼就可以收入三十錢,即等於一人應繳之人頭稅。由此類推,則全國收入總數,也就很可觀了。

(三)、官天財──「官天財」一詞,兩見於《山國軌篇》。《國蓄篇》叫做「封天財」。《鹽鐵論 力耕篇》則叫做「塞天財」。天財即《荀子 彊國篇》「天材之利多」的「天材」,指各種自然資源而言。上面所講的鹽鐵,當然也屬於「天財」範圍之內。其他「天財地利之所在」,都應該由封建國家實行管制。茲就本書中各篇所提,分別加以敘述。

其一為木材專賣──《山國軌篇》主張對於森林,應由封建國家完全壟斷,不許人民在田邊屋角自由種植樹木,造成「宮室器械,非山無所仰」的獨占局面。并宣布「去其田賦以租其山」,然後將柴楂、建築材料、棺槨木料分別定為三等之價格,讓人民按自己財力選購。表面上是在均貧富(「上立軌於國,民之貧富,如加之以繩」),實質上是站在封建國家的立場,對人民實行更有效更隱蔽的財政榨取辦法。

其次為對所謂「四壤」的管制──《山國軌篇》云:

「有莞蒲之壤,有竹前(箭)檀柘之壤,有汜下漸澤之壤,有水潦魚鱉之壤。今四壤之數,君皆善官而守之,則籍於財物不籍於人。畝十鼓之壤,君不以軌守,則民且守之。」

末句的「民」指富商大賈而言。這是說這些山林藪澤都是各種自然資源出產的地方,它的經濟價值是很高的。即以莞蒲之壤而論,莞、蒲據《說文》都是草名,可以織席。《太平御覽》七百九引《計然萬物錄》云:「六尺藺席出河東,上價七十。蒲席出三輔,上價百。」又《居延漢簡釋文》三九一頁「三尺五寸蒲復席青布緣二,直三百。」所以說都是等於每畝收穀十鼓(每鼓十二斛)的「上臾之壤」。如果國家不能自行管制,就會被富商大賈所乘機奪去。至於怎樣管制?本書作者只提出了總的原則,很少談到其具體的措施。《輕重甲篇》說:「為人君而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萊者,不可以立為天下王。……山林菹澤草萊者,薪蒸之所出,犧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艹措}(通措,音窄,追捕也)之,因以給之……」。這是說山澤由國家管制,按時開放,讓人民進去採伐薪蒸,追捕野生動物,可因此而取得不同形式的用金。《輕重甲篇》又提到「立五厲之祭,魚以為脯,鯢以為郩,若此,則澤魚之正,百倍異日」。可見漁業稅收入也不算小了。

(四)、官賦軌符──賦就是出借,符就是借券。軌符即適合於國家調查統計所得的需要之數的借款字據。內容實包括借錢與借物二種。借錢者,如《山國軌篇》之「賦軌幣」,《山至數篇》之「受公錢」。借物者,又包括借器械與借種食二種。前者如《山國軌篇》之「無貲之家皆假之械器」。後者如《揆度篇》之「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這些在原則上也都應由封建國家壟斷,雖然沒有禁止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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