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輕重篇新詮 -  管子輕重四──事語

作者: 馬非百5,991】字 目 录

〔九〕 元材案:定即《漢書 賈誼傳》「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與下文「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之「狹壤」即所謂「危隘之國」互為對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於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權操於天子。故能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與後者之處於「一股之大幾如腰,一指之大幾如股」之地位者,實不可同日而語。著者認為泰奢之數,僅可適用於前者而不適用於後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亦猶《乘馬數篇》之言「鬥國」「王國」之分及《山至數篇》之言「為諸侯」與「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見《孟子 萬章篇》、《禮記 王制篇》及《春秋繁露 爵國篇》。本書《輕重乙篇》亦有之。惟彼處「齊」作「佌」。又取消「五十里」一級而於天子之下、佌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餘里」一級。與《揆度篇》所謂「千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百五十餘里」相同。其意義當於《揆度篇》再論之。

〔一一〕豬飼彥博云:「齊,中也。謂中國諸侯。」宋翔鳳、俞越說同。元材案:齊即《淮南 原道篇》「齊靡曼之色」之齊。注:「齊,列也。」齊諸侯,即列諸侯,猶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負海者,《輕重乙篇》云:「東方之萌帶山負海,北方之萌衍處負海。」《漢書 地理志》:「太公以齊地負海寫鹵。」此蓋借用之為邊遠地區之代名詞。張佩綸以「負海」屬上為句,謂「齊諸侯即齊國,負海自指齊言」,宋翔鳳謂「負海子」為「蠻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輕重乙篇》作「若此,則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賈誼《陳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詞,在本書凡十七見,皆指號令言。《揆度篇》「號令者徐疾也」是也。《地數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輕重。」《國蓄篇》作:「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可見徐疾即緩急。

〔一五〕元材案:「贏不足」,《九章算術》之一,以御隱雜互見者。即藉有餘不足以求隱雜之數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輕重乙篇》作「羡不足」,義與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國軌篇》「國幣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幣在下,萬物皆在上」之「在下」,謂在民間流通也。此謂在定壤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間,然中央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準而平之,故不足為病。《山至數篇》所謂「乘四時,行攔牢之策,以東西南北相被原作彼,誤。據《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義也。

〔一七〕俞樾云:「『舉』即『與』之誤而衍者。」吳汝綸則以意於「舉」字下增一「兵」字。元材案:舉即《漢書 嚴安傳》「陳勝吳廣舉陳」之舉。顏師古注云:「舉謂起兵也。」二氏說皆非。

〔一八〕聞一多云:「『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數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別篇脫簡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問。」又曰:「自『農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傷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馬篇》別本脫簡。故所答非所問。」又云:「『此定壤之數也』以下至『不為君憂』五十三字,乃《輕重乙篇》別本脫簡,羼入於此。當刪。」元材案:本篇與《輕重》各篇及其他古書同文之處甚多。如必一一認為是別本脫簡而刪之,則豈復能成文耶?蓋原文共分二節。從「此定壤之數也」至「不為君憂」為第一節,乃說明「地制壹定」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間,然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準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數」。從「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為第二節,乃說明若在壤狹之國,則一切財穀非絕對由封建國家管制而獨佔之,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便有「稅於天下」而「吾民常為天下虜」(《地數篇》語)之危險,故曰「非數」。一問一答,段落分明,既無脫文,亦非錯簡。似不可刪。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國軌篇》「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干」之功業。此處指「緝績徽織」等生產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積」指五穀,承「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而言。「積財」指女工生產品,承「女勤於緝績徽織,功歸於府」而言。前者俸祿所出,故曰「非有蓄積,不可以用人」;後者賞賜所出,故曰「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數』當是『教』之誤。上文『管子曰,非數也。桓公曰,何謂非數』,兩『數』字亦同是『教』字之誤。均承『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說可商。「數」字乃本書各篇習用之專門術語,說已詳《巨(筴)乘馬篇》。「泰奢之數」,與《地數篇》「武王之數」,《揆度篇》「堯舜之數」,「神農之數」,及《國準篇》「五家之數」句例全同。此乃緊承上文「事之至數」與「何謂至數」兩「數」字而言。蓋桓公認為泰奢所教乃所謂「事之至數」,而管子則認為「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只能謂為「定壤之數」而不能稱為「至數」,故曰「非數」。非數者,猶《鹽鐵論 擊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計也」。若改為「教」字,則不僅所答非所問,而且與全書文風亦不符合矣。

〔一〕 何如璋云:「佚田者假設之名。與上文泰奢一例。」

〔二〕 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書凡六見。此外「善為國者」六見,「善為天下者」三見。《地數篇》作「善用本者」。用即為,本即國也。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語。依各語比較觀之,「善者」二字,當可作三種解釋,一即「善為國者」,二即「善為天下者」,三即「善為某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為國者」云云,則此處「善者」二字蓋亦指「善為國者」而言。

〔三〕 張文虎云:「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元材案:二語又分見《地數》及《輕重甲篇》。其他諸子書亦多有之。《商君書 錯法篇》云:「故明主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 主術篇》作人,與此同。又《呂氏春秋 用民篇》云:「湯武非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國雖小,卒雖少,功名猶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畢沅校增下「不」字。又《分職篇》云:「先王用非其有,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異。蓋古有此語而佚田稱之。

〔四〕 王紹蘭云:「按『權以』二字連讀。『以』猶『與』也,古多通用。權以猶權與也。《輕重甲篇》:『數欺諸侯者無權與。』即其證。《說文》:『與,黨與也。』『權與』謂利權親與。『因諸侯之權』,即謂『用非其有』。『因諸侯之與』即謂『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諸侯權以制天下。』管子則謂『善為國者不待因諸侯之權與』也。『權與』正對『權以』之文。若讀『因諸侯權』為句,『以制天下』為句,則管子但云『不待權』可矣,何必贅言『與』乎?」

〔五〕 元材案:「壤辟舉」云云,《管子 牧民篇》語,又見《輕重甲篇》。惟《牧民篇》及《輕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義相通。辟即《孟子 告子篇》:「我能為君辟土地」之辟。朱注:「辟與闢通,開墾也。」舉即「百畝不舉」、「千畝不舉」、「萬畝不舉」、「十萬畝不舉」之舉。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倉廩實」,指國家積蓄而言,觀下文「國有十年之蓄」云云可證。與《牧民篇》之指人民積蓄者不同。

〔六〕 肥,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脆。劉績云:「委,委積也。無食則人欲圍而取之。脆,不堅也。衝,衝車也。城不堅,則人思毀之。」于鬯云:「無蓋讀為廡。與下句『城脆致衝』之『城』字對。」元材案:二語又見《輕重甲篇》。本篇主要在論積蓄之重要,不宜又發為「廡委致圍」之論。于說非是。肥即《山至數篇》「古者輕賦稅而肥籍斂」之肥。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韻》:『俷,薄也。』《列子 黃帝篇》曰:『所偏肥,晉國黜之。』張湛注云:『肥,薄也。』」今案丁說是也。《史記 三王世家》《燕王策》云:「毋俷德。」《集解》徐廣曰:「『俷』一作『菲』。」《索隱》引孔文祥云:「菲,薄也。」劉氏逕改為脆,失其義矣。

〔七〕 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否則其上必另有桓公問語。此蓋承上文「定內」之意申言之。

〔八〕 元材案:「綈素」二字不詞。丁士涵認為「綈素」即《揆度篇》之「夷疏」,《輕重甲篇》誤作夷競。丁氏釋《輕重甲》云:「『夷競』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滿之。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又《事語篇》曰:『穀十而守五,綈素滿之,五在上。』上下文皆言穀,必非繒綈。夷疏與綈素同聲。則《揆度篇》之『夷疏滿之』,即《事語篇》之『綈素滿之』矣。凡從夷從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當十石。《墨子 辭過篇》:「古之民未知為飲食時,素食而分處。」《爾雅》曰:『穀不熟曰饑,疏不熟曰饉。』穀之外,蔬最為重。故管子言穀,必兼及蔬也。據此以推,則『夷競』之『競』,疑本是『疏』字。俗書競疏形近而訛。故對粟言之。粟言『積』,疏言『夷』者,夷讀如《周官 薙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鄭注曰:『夷之,以鉤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鄭注曰:『夷氏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薀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為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注先鄭說:『芟夷如《春秋傳》曰:芟夷薀崇之。今時謂禾下麥為夷下麥。言芟刈其禾,於下種麥也。』案先鄭言夷禾夷麥,《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後鄭又以取茭為況。蓋草萊必迫地芟之。蔬是草萊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當耳。《事語篇》『綈』字本是『稊』字。『夷』之通『稊』,猶『荑』之通『蕛』。淺人因下『素』字,遂取同聲之『綈』字改之,而失其解矣。」今案:此說甚精確。此謂十分之穀,政府守其五分,另以百蔬補充人民之食用。如《輕重乙篇》所謂「山諸侯之國,則斂疏藏菜,此之謂豫戒」者,亦足以維持其生活。則政府手中可常操國穀百分之五十矣。蓋百疏對於民食,本甚重要。《管子 立政篇》云:「六畜不育於家,瓜瓠葷菜百果不備具,國之貧也。」又曰:「六畜育於家,瓜瓠葷菜百果備具,國之富也。」又《禁藏篇》云:「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食之所生,水與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於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國有餘藏,民有餘食。」又《荀子 富國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憂過計也。今是土之生五穀也,人善治之,則畝數盆,一歲而再獲之。然後瓜桃棗李一本數以盆鼓,然後葷菜百疏以澤量,然後六畜禽獸一而剸車,黿鼉魚鱉鰌鱣以時別一而成群,然後飛鳥鳧雁若煙海,然後昆蟲萬物生其間,可以相食養者不可勝數也。」皆以百疏與五穀六畜並提,即此所云「夷蔬滿之」之義。猶解放前各地農諺之言「糠菜半年糧」矣。

〔九〕 元材案:視歲而藏,即視其歲之上、中、下而決定其所應藏之數。如李悝平糶法:「上熟糴三舍一,中熟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例也。

〔一0〕元材案:縣即《山至數篇》「縣死其所」之縣,與懸同,繫也。有累積之義。《荀子。性惡篇》云:「加日縣久。」楊倞注云:「加日,累日也。縣久,懸繫以久長。」義與此同。

〔一一〕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一語又見《國蓄》及《輕重乙篇》。《賈誼新書》亦屢言之,《無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湯有十年之積,故勝七年之旱。」《憂民篇》云:「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而餘三年之食,三十歲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國無九年之蓄,謂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 3下一页末页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