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共和国的模样,所异者是包括全联的土地。后来由于斯达林个人的动议(他自己是一个佐治亚人,对于民族问题是一个专家),在全联宪法里加入了特别的规定,藉以保卫一切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不致被俄罗斯人独占优越的地位(在全联里,俄罗斯人占着全人口中的最大多数,因此在苏维埃大会中便占有多数票)。这个宪法的最后形式,是在一九二四年第二次全联苏维埃大会中被采用。
在苏联的最高权方,如同在每个共和国里一样。是苏维埃大会。派往这个大会的代表,选举出来的时候,对于人口的比例,和全体大会代表一样。但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因为所处的地位是独立平等的民族共和国的联盟,所以在结构上有个特点。它不像个别的共和国那样,只是由苏维埃大会选出的一个单独的机构,却分为两个各自独立的院,各有完全平等的权力。每院可创制新的法律,但是必须经过各院里多数的通过,才发生效力。
这两院怎样选举出来的呢?
在一方面,联盟院的选举,完全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前选举时所用的方法相同;就是说,也是在苏维埃大会直接选出。联盟院既是由苏维埃大会的代表选出,而这些代表的绝对多数却是来自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所以联盟院有着俄罗斯的多数人。但是这个联盟院非得到民族院多数的同意,简直一事不能做。
民族院是由各共和国政府派出同等人数的代表构成。所以在民族院里,俄罗斯人只占少数,不及乌克兰人和佐治亚人,白俄罗斯人和阿美尼亚人,加上后来加盟的乌兹贝克人,塔吉克人,和土克曼人。
这样看来,苏联政府是采用一个特有的折中办法:一方面代表人民,把人民看作个别的选举人,不论他们的民族;一方面也代表全联中的各民族,各立于平等的地位。只在绝端的事例,这两院对于任何特殊问题或不能达到同意,而这个分成两院的计划,却使全联里较小的民族,虽在全人口中占少数,在决定政策时却有同样大的发言权。
倘遇两院不能同意,调解又不成功,那末这个争执可由特为此事召集的苏维埃大会处理。但是从来没有这样的必要,因为两院能完全和谐地工作。
建立多个民族合成的国家,这件事所包括的问题是困难的。苏联的一九三六年新宪法是在第八次全联苏维埃大会通过的,斯达林对这次大会的演说,关于上面所说的困难问题,说过这样的话:“现行的宪法是在一九二四年通过的,是苏联的第一次宪法。在那个时期,各民族间的关系还未得到适当的调整,对于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还仍然存在着,离心力还继续发生作用。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必须使他们团结成一个单独的、联盟的、多个民族合成的国家,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互助的基础上,各民族间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当时苏维埃政府深知这个工作的困难,在它的面前,有着资产阶级国家里多数民族国家失败的试验。在它的面前,摆着旧的奥匈试验的失败。可是它仍决定创立一个多个民族合成的国家,因为它知道,建立于社会主义基础之上的多个民族国家,是必然经得起试验的。
“从那时以来,已过了十四年,这个时期已足够长久来鉴定这个试验。我们看出了什么?这个时期已经无疑地表示了: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建立多个民族的国家,这个试验是完全胜利了。这是列宁民族政策的无疑的胜利。
“我们怎样解释这个胜利呢?
“这是由于没有了剥削的阶级;剥削的阶级是民族间斗争的主要组织者。这是由于没有了剥削的行为,这种剥削行为酿成相互的不信任,燃起民族的感情。这是由于政权是在劳工阶级的手里,劳工阶级是一切奴役的仇敌,是国际主义的观念之真正的源泉。这是由于各民族间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在实际上相互帮助。这是由于苏联各民族的民族文化发挥光大,——这文化是民族的形式和社会主义的内容。以上的种种事实,以及其他相类的因素,使苏联的民族方面得到激烈的变化;他们互不信任的感觉没有了,在他们之间发展着相互友谊的感觉;于是各民族间的真正的兄弟般的合作,在一个单独的联邦制度里面建立起来了。”
在这个大联邦里,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各民族都得到平等的待遇,全体公民都得到平等的待遇,不论他们的民族,因此大大增长了各民族的自尊心。在苏联今日,任何公民,无论是犹太人或日尔曼人,阿美尼亚人或意大利人,黑人或美国人,印度人或英国人,都没有人觉得他们的民族的可羞,或因为他们的民族而享受特权,或因为他们的民族或肤色而剥夺在苏联做公民所应得的任何权利。这样的国家才真可称为联邦,在英帝国的许多民族对这种根据民族平等的团结,将羡慕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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