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工作的公民,青年苏维埃国家都给他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享此权利的年龄,比任何其他国家来得早。人民所选出的代表,倘若在事实上的表现不能满意,选举人是可以罢免他们的。被选之后,每一个代表不但要参加政策的决定,并且还要参加决议的实行。此外,为着大多数的工作人民参加管理的工作——这数量远超于在实际上举入苏维埃的人数——早就发展了一个制度,在这制度之下,工作的男子和妇女在他们工余的时间要代表他们的同胞,参加国家的种种管理机关,无论是全国性的,或是地方性的,并参加这些机关的工作。结果,无论在一个地方的苏维埃,或是在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它的办公室里,我们总可以看到三类的工作者。第一,被举出的苏维埃委员或执行委员会委员,他们要负责参加这公共机关里的各部工作。第二,有报酬的雇员,他们是由这被选出的机构所委任,对于这个机构负责。第三,自愿的工作者,他们并不是在任何法律上负有做这工作的责任,他们是在他们的职工会会议中被选出来参加苏维埃的工作,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我在苏联工作的时候,也参加过一次选举。我也享有投票的权利,因为我也是那社会里的工作的一分子,所属的民族和国籍并无碍于选举的权利。选举的程序是绝端简单的。在我们的机关里,由职工会委员会召集一个全体工人大会,先讨论候选人,然后用举手表决。在场的任何人都有建议候选人的权利,被选举的并不限于党员。考虑候选人的时候,他们对于候选人的过去行为是要加以讨论的,候选人对于大家提出关于他们的资格的问题,也有答复的义务。任何人都可以表示意见,赞成他们或是反对他们。这一切讨论的根据是:这些候选人为什么适于代表他们的同志参加该地的苏维埃?
在乡村里的选举是在露天乡村会议举行的,全体已达选举年龄的农民,除了雇用劳动者之外,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同在城镇里一样,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提出候选人,任何人都可向候选人询问,任何人都可以表示拥护或反对候选人。由共产党提出候选人是常事,职工会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这样做。倘若党的候选人在选举人方面没有足够的资望,选举人不选举他,那是没有什么可以阻止他的。
在城镇里面,“选举区”是一个工厂,或足够构成一个选举区的一群小工厂。但是在城镇居民里面,有一部分人却常须依地理上的分区实行选举,因为她们并不同在一个组织里工作。这是指主妇们。结果,主妇们分别在每个区域里集会,有着她们自己的选举区,选出她们自己的代表去参加苏维埃。在这里,她们对于候选人的人格也常表示热烈的兴趣。为什么要选举这个妇女?她有什么权利在该地的苏维埃里代表她们的主妇伙伴?在我的城镇隔壁有个区域,在上次选举所举出的一个主妇,是在该区的公共食堂的一个组织者。这类的人,是主妇们要选来代表她们参加苏维埃的。另一个候选人是共产党员,是由党的该区组织提出的,但却被否决,反而愿举上面的那个主妇。
看了上述的情形,可见苏维埃的选举直到最近以前都还是最简单的,最不拘形式的事情,它的目的是要派出人民的最好的代表去参加地方性的和全国性的政府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候选人。共产党所拥护的候选人,并不一定都是党员;无论他们是党员或不是党员,除了在场的多数人愿意举他们做代表之外,并没有其他的事情可以担保他们的被选。自从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以来,苏联的共产党的党员在苏维埃大会里继续占着多数,这是完全因为共产党所提出的候选人正是选举人所敬重的;大概说来,并不提出选举人所易于拒绝的候选人。
选举代表到本地的苏维埃去,这不是在苏联选举人的唯一任务。这里的问题并不是由各党对选民提出候选人,每一候选人有他自己的政策贡献出来。苏联的选民是要从他们里面选出代表来,并指示这个人在被选后所应执行的政策。所以在一个苏维埃选举会议里,讨论代表所应执行的“指示”,所费的时间,也许和讨论候选人的人格所费的时间同样多,或甚至更多。
在上次选举代表到苏维埃去,我个人也曾经参加过。我记得我们当时对于“指示”的规定,所费的时间比我们选举候选人所费的时间,要多三四倍。约在举行选举的三个星期以前,工会委员会就告诉每部的干事,要开始准备对于候选人的“指示”。他们请每个工人提出关于政策的建议,如果他认为这建议是应该促起莫斯科苏维埃新职员的注意。结果,约有四十个建议,都是关于莫斯科政府应做的事情,由二十人左右的一群提出。然后我们在我们一部里开会,讨论这些建议,通过了一些,否决了一些。然后我们把我们的建议单交给一个委员会(由职工会委员会所委任的),这委员会是代表我们机关里的全体工人的。这个委员会将所收到的建议加以整理,依着苏维埃的各部,排成次序。这个经过整理的提案在大会中宣读,再由到会者加以讨论,将最后的修正案付表决。
这些提出的建议都是绝端切于实际的性质。因为我们既以公民的资格,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备地方当局的实行,切合实际的一般的气氛,自比根据党派敌视的选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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