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是俄国人民正在力争自由的奋斗中采用的。根据这个宪法,这共和国的基本目的是“铲除人对人的一切剥削,永远废除社会阶级的区分,完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因为有着这样的目的,所以“凡是有用于社会的工作,对于一切人都是强迫要做的”,“现在工人和他们的剥削者的斗争正在紧要关头的时候,在政府的任何机关里,是不许有后者插足余地的”。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接着就实行若干具体的计划,增加最大多人民的自由,给与他们以他们从前从未享过的民主权利;但是在别方面,劳工的雇主,财产的所有者,都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被剥夺了对于会议厅和印刷所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国家也接收一切其他的生产工具,他们连这些所有权也被剥夺了。
俄罗斯苏维埃宪法的这些重要特点,后来成为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一部分,这些共和国,有些是后来加入了联盟,有些是曾在匈牙利和巴威等处成立的。在一九二二年联盟成立的时候,每个共和国都把这同一基本观念包括在它的宪法里面去。
任何国家的宪法,或任何他种组织的宪法,包括目的的叙述,并包括达到这些目的的计划,后来可以达到一个时候,这些目的是达到了,于是这个旧宪法便不适用了。所以约自一九三三年以后,苏联可能这样说,资本主义在苏联是不再存在了,劳工的雇主也不再有了;到了这样的时候,每一个人或为自己工作,或为社会工作,却没有人为着一个雇主的利润而工作——在这样情形之下,可以说在较早的宪法里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已经达到了,需要有一个修正的宪法来证实这个事实。
因为这个原故,一九三五年全联苏维埃第七次大会,决定苏联要采用一个新的宪法。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五日,这新宪法的最后形式,在全联苏维埃第八次大会通过。什么是这个苏联新宪法的主要特点呢?
第一,全国苏维埃仍然如以前一样,是全国最高的权力。但是苏维埃国家现在是被描述为“工人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像在一九一八年的原来宪法里,我们只看到建立社会主义是他们的“基本目的”。第二,对于公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有明白的界说,一切生产工具现在都为公共所有了;但是公民仍被允许可以私有他们的工资、贮蓄、和人生舒适的必需品。小的独立生产者,独自工作,但并不为利润而雇用别人,也可被允许占有他的必要的材料和生产工具。第三,提起经济计划的存在;在一九二四年第一次的联盟宪法里,只提起苏联政府将要建立这样的一个计划。根据一九三六年的宪法:“苏联的经济生活,受国家的全国经济计划所决定与指导,其目的在增进公共的财富,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物质与文化的水准,巩固苏联的独立,并加强它的国防能力”。新宪法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关于国家的结构,在这方面有几个大的变更。最后,有一节是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的结构方面,一九三六年的宪法里有这样几个主要的变更:普选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城市和乡村的代表权平等;采用秘密选举以代替举手表决;规定以后每一个管理的负责人,不限于地方性的,都须由人民直接选举。这些变更所造成的特点,都为以前所未有,都是一般所认为民主的性质。这些特点保证政府的高级机关和一般人民将有更密切的接触。而且因为废除了分成步骤或阶段的复杂的选举制度,使国家的全部机构都简单化得多了。
要明瞭一九三六年的宪法中这些变更的重要意义,必须追述为什么在较早的宪法里,采用了当时盛行的特殊制度。我们知道,在俄国各处建立的苏维埃,是工人、农民、和士兵的斗争的组织,用来反抗雇主阶级和他们的政府的。所以这些苏维埃自然要不许他们所反抗的人及官吏参加他们的活动。后来苏维埃夺取了政权,他们不许“剥削者”参加国家的管理,这也是很自然的。他们采用了普选,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到了一九三六年,劳工的雇主在苏联不能再成为一个阶级了,帝俄时代的雇员和以前的官吏,有的死了,有的出国了,有的和平地在苏维埃各机关中工作着,选举权在实际上是差不多已经普及了,例外的只是约有五万的牧师。他们觉得这五万牧师得到完全的政治权利之后,也不能阻碍苏联的进步,所以不再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以前年龄在十八岁及以上的一切公民,除有例外,都享受得到的普选,现在这些例外已废除,凡是年龄在十八岁及以上的一切公民,无例外地都可享到普选的权利了。但是愚呆的人仍然要被剥夺选举的权利;法庭对于犯罪的公民,也可以剥夺这个权利。
以前城镇和乡村的代表权所以不平等,是因为组织苏维埃和建立苏维埃国家的时候,城镇工人尽了领导的作用。在起草第一次宪法的时候,他们觉得,采用社会主义于工业的那些工人,仍然应在苏维埃政府里尽他们的领导的作用。但是后来乡村里的资本主义的企业既完全铲除,集体农业成功,在这样情况之下,不能再说为着社会主义的利益,必须特别保障城镇里的工人领导权,也不能再说偏护他们的任何差别待遇是合理的了。所以在一九三六年,消除了城镇和乡村间的不平等,现在全体公民的代表权都是平等的。
以前在工厂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