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苏联的新宪法表示无产阶级专政的“衰弱”;他们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现在渐渐完结了。所以有这样的见解,是由于误解“无产阶级专政”这句话。在本书的导言里,我们已经指出,苏维埃国家的建立,是要保证城镇和乡村的工作人民的权力——就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权力。这个权力所得到的担保,是给与最大多数人民以空前的民主权利,同时对于少数雇主的权利却加以无情的减削。这种政府被称为“无产阶级专政”。倘若这个解释不错的话,那末新宪法既反映雇主阶级的完全消灭,只能说是这个“专政”的加强,而不能说是“衰弱”。因为加强工作人民(现已成为全体人民)的民主,等于是说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为着全体工作人民的民主。
第二点是这样。在本书第一编里,我们描述过的有制度和风俗,讨论的方法和政府的方法,这些事情,无论在一九三六年以前或以后,在宪法里都没有提到。同样地,我们讨论过苏联的选举制度,讨论过在参加苏维埃里各部的自愿工作者的贡献,以及公共讨论的贡献,在这种讨论中,我们所描述的苏维埃程序的特点,也是在任何宪法中所没有包括到的。所以在我们所说的和所读的关于苏联的宪法,必须慎重记住韦白夫妇所说的下面几句话:“在苏联,西方法学家所称为宪法的构造,即金字塔式的苏维埃,显然只是这构造中的一部分;而且如某些人所说,还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无论是由于规章的制定,或公认的实践,苏联宪法使人民对于政府的工作能作积极的参加,不止一个途径。”(p. 3)
苏联宪法不能包括政府工作的每一个方面,这个事实倒不是苏联宪法异于他国宪法的一个特点。在任何资本主义的国家里,宪法从不表明财政部和大银行家的关系,或陆军部和军火公司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后者对于操纵政府的决定,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样地,在英国,一本描述政府制度的寻常教科书,通常并不解释为什么只有“公立学校学生”能在政界有进身之阶,得升到高级的位置。在每一个国家里,都有关于管理政府的许多事实,并不在宪法里或政治学教科书里有着详细的描述。关于苏联的这些事实,我们已经描述得很详细了,关于这一方面,我们只能作这样的结论:苏维埃制度不但在成文宪法上的规定,使人民在政府各机关里都有代表权,而且在实践上,这个代表权也比任何成文的宪法所能表示的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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