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如果选择其他的安排(如根据单价对用水者征收水费的合约),则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会大于将水定量化的成本,这样,有些计量工具就会被采用,一次付清的合约就会被取缔。
因而,在追加了交易费用的约束下,有效的配置要求资源使用于最有价值的选择。所选择的价值以效用或财富来衡量,它取决于现存的市场价格。但由于交易费用也取决于其他的法律安排,最有价值的选择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我在本文的结论部分将作进一步的说明。
交易费用的存在至少有三个可预知的效应:第一,它们会减少交易量,因而会损害资产的经济专门化与资源的利用;第二,它们可能会影响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和使用的密集度;第三,它们会影响合约安排的选择。本文下面将主要研究第三点。
农业中的合约选择
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合约形式,即定额租约(以现金和实物形式所确定的每英亩地租)、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在私有产权下,缔约双方可以在这些形式中进行自由选择,我们所观察到的合约选择类型在各地是不一样的,如分成合约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台湾和南亚较定额地租合约更为盛行。在30年代的中国,定额租金合约比分成租金合约普遍。在日本,定额租金合约居于支配地位。总之,工资合约(农场雇工)一直很少见,只占各地农户的1-5%。为什么合约类型的选择会有所不同呢?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合约的选择?
任何把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组合起来投入生产的合约,除了谈判成本外,还包括依据合约条件来控制投入与分配产出的执行成本。分成合约从整体上看似乎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包含更高的交易费用(谈判费用与执行费用的总和)。一个分成合约的条款包括租金率、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率和所种植的作物种类。这些条款由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共同决定。不过,对于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在市场价格给定时,单独一方就可以决定他要使用对方多少资源以及种植何种作物。而在分成合约中,由于产出的分成是基于实际产量,土地所有者就必须设法弄清所收获的产量,所以,分成合约的谈判与执行要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更为复杂。
定额租约与工资合约的交易费用的排序看来是不确定的。土地的物理性质决定了执行按合约所投入的劳动量的成本要低于劳动按全日规定投入的执行成本。也就是说,要阻止在工资合约(及分成合约)中劳动投入的偷懒是有费用的,但在固定租约下的土地投入中,这种偷懒就没有那么显著,不过土地所有者对所拥有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的维持的监督(或执行)费用却要高于工资合约。如果我们接受上面的推论,而把经验验证搁置一边,并且如果交易费用是唯一的考虑,那末,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不会选择分成合约,那末,为什么事实上还是选择了分成合约呢?
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所有形式的合约的交易费用相同,让我们使用一个风险规避的行为假定,风险规避在此定义为一个人在相同的平均预期收入给定时,他宁愿选择一个较小的变化而不是较大的变化。在农业中,有些对生产函数来说是外生的变量(如气候条件、疫病),是一些难于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它们对产出值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在定额租约下,佃农即使不是承担了所有的风险,也是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分成合约可被视为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合约,即收成的变化是在缔约各方间分配的,在给定的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土地所有者和佃农都会喜欢分成合约。不过,在任何程度的租佃中都存在风险。那么,为什么会选择定额租金合约和工资合约呢?
我认为应根据交易费用的不同及风险规避的假定来分析合约的选择。在既定的与某一产出相联的风险状态下,高交易费用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收益降低。另一方面,交易费用给定时,风险规避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益的变化负相关。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将导致参与合约的资源的价格提高。与之相关的高交易费用则会导致较低的资产价值。财富的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取决于有关的度量问题,这意味着合约安排的选择是能够实现参与合约的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因素之一。
在产出价值的变化与租金率给定时,分成合约规定了缔约各方的收入分配变动。相应的风险分散状态可能与按各方的偏好函数所选择的最喜欢的状态不一致。既然风险有一点分散出一点也没有分散更令人喜欢,那么,如果高交易费用至少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所补偿,他们就会选择分成合约,而不选择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可以分散风险以适应各种情形的安排,但正如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另外一种作为分散风险的安排可能比分成合约更为灵活,但是它的交易费用可能太高,因而不能令人满意。我们有一些用于支持这一分析的适用性的证据:
1.既然断言分成积约下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定额租约下的交易费用,这就为第三方保证作物的产量提供了余地。即如果第三方(保险公司)能够保证预期的平均产量,缔约双方就会选择定额租约,并愿意向作保方支付一笔金额,这一数额不高于由较高的交易费用所带来的节约加上现在几乎肯定能获得的收入与分成合约下的可变收入相比的酬金。然而,我们很少发现政府在作物保险中会起积极作用,其原因或许是由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费用太高,以致于会抑制这一业务:保险机构不仅要核查作物的实际产量,而且还要核查非土地的投入量。然而,康斯坦丁·马克斯韦尔在考察法国的分益佃耕制(分成制)时发现:
法国庄园主的一般作法是,保留城堡及附近地域由自己使用,把其余的土地出租给经纪人或农民,经纪人或农民向所有者支付一个定量,向分益佃农征收租金,他们以自己的风险作为私人利润,其中有些经纪人可能像地主一样住在城外,通过分代理人来管理他的财产。
在这一例子中,我们看到农民作为介于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第三方,他能为前者提供更为确定的收入。据我所知,在中国,尽管另外一种做法极其普遍,但却不存在类似的安排(见本文第二部分),在日本,分成租佃很少见,与此同时,他们已实行了作物的义务保险制。
2.据报道,在中国,分成租佃在小麦产区较水稻产区更为普遍。我们从台湾的小麦与水稻的公顷产量资料中发现,小麦的变异比例要远远高于水稻(见表1)。尽管产出值可能是
表11901-1950年台湾小麦和稻米的每公顷平均产量(u)和比例产量(δ2p)
(产量单位:公斤)
年份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