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请以产钱多少定役轻重。已乃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役法,下三司颁行,罢甲头保正。至于差役,雇役之议,纷纷更变,而识者终以雇役为长,宋制如此。元初赋法,只徵秋租,而折其三分之二为钞。元贞二年乃定夏税,诸路不同,无可考证。明代赋法,远监宋代。曰官米、民米,即公田、民田之赋也;曰秋粮米、夏税钞、秋租钞,即两税之赋也;曰鱼课、盐课、铁课、酒税、商税,即杂变之赋也。役法有力差、银差,如上下衙门库子主官物,似宋之衙前,而流弊亦似之;坊里长即宋之督赋税者也;机兵、弓兵、民壮,即宋之逐捕盗贼者也;书手、隶兵、祇候、门子、斗级、狱卒、铺司舆斋夫、膳夫、马夫之类,即宋之给使令者也。创造之初,法制未备,承平之后,蠹弊渐滋。洪武初年,官米轻重不同,重者至一石,轻者亦至一斗。宣德五年,乃下减分之令。凡官米徵一斗至四斗者,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遂为定则。官米旧时本折中半折色米,徵银解京;本色米存留各仓。民米旧以十分为率,七分徵本色,派仓;三分徵折色,解京。正德十四年御史沈灼奏官米俱折色解京,民米俱存留各仓。官米分四等徵纳:三斗以下,每石折银三钱六分;三斗以上,每石折银三钱三分;五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七斗则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如晋江及同安,米多于解京原额,则以解;剩,官折拨仓,与民米兼充军粮。其各县官米不足解京原额,则取民米之折价者以足解京之数。其民米并秋租钞米,半纳本色,半纳折价。每石折银五钱。新增起科米并浮粮米,俱全徵折价,每石二钱五分。相兼分拨各仓。凡官、民米,皆有加耗,准备仓廒亏损。已复稍增,纽入正额支销,民称便至今。独里甲之役,有甚为民苦者。始,坊里长在官专掌催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责措办。浸淫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一纸下徵,刻不容缓。加以吏皂抑索其间,里甲动至破产,此其弊舆宋等矣。正德十五年,御史沈灼议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正纲费用,可得稽按;杂则私而难核,其供馈繁靡如故也。嘉靖十六年,御史李元阳悯闾阎受弊,再议徵银储库,用度各有定则,但额外费繁,支应不给,仍令里长贴办,称为班次;又杂泛名色猥琐,甚或借办铺户,全不偿价,或半给者有之,较其一年供亿,倍于二纲之数,而里甲困惫不减前时。徭役最重者,莫如库子。夫廪保库子,主策应心红、纸扎、酒席、下程之费,而官司或媚奉过宾,泥沙钱谷,私衙传索,亦复不赀。嘉靖之季年,邮券滥冒,往来如织。至者多拥宾从,行李辎重过当,夫廪保之供给,殆不堪命。于是抚按两院,始令各县除正、杂之名,止称纲银,以丁四粮六审定规则。又谓十甲轮差,遇有本甲丁米少者则银少而轻差,或本甲丁米多者则银多而差重,未免有不均之叹。乃又令各县将实差丁米分为十段派编,其法颇称详明,然民困犹未甚苏息。既而都御史汪道昆以总兵戚继光荡灭倭寇,实藉金华兵之力,遂调金华兵戍守,议加派军饷丁四粮八,奉旨定赋,而民又增一役矣。至万历初年,都御史庞尚鹏始议“一条鞭”之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纲徭兵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其曰“纲银”,则院司、郡邑之供应,祭祀之费用,生员之试赏,举贡进士之盘缠,牌坊皆统焉。其曰“均徭银”,则诸司之祇候、隶兵、库子、门子、仓库夫、坛夫、斋夫、膳夫、陂夫、馆夫、狱卒、斗级、弓兵、铺司兵、巡栏之役皆统焉。即库子、驿站之徭差,旧时为民苦者,一概通融均派。民供其入,官司其出,而奸徒无所藉手,民甚便之。国朝因明旧制,取其便民,永远遵行。
今按:晋江县原额官民田地、山荡、池塘坂四千二百六十八顷一十四亩二分。内原报迁移、荒芜、逃亡产二百七十二顷三十七亩四分六厘四毫零九忽九微六纤九沙三尘四埃二漠。又乾隆二年,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民盐田地产一十二顷一十五亩九分三厘七丝七忽三纤。又乾隆七年,奉文建盖西仓衙署地基,豁产七亩七分三厘。又乾隆九年,奉文豁免万承仪,萧九娘水冲沙压产三顷二十一亩六分一厘三毫一丝八忽。又乾隆十七年,奉文豁免黄芳滔、陈德遵水冲沙压产四十九亩四分一厘三毫。
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
一则徵粮料差,增官田五顷八十四亩七分七厘九毫九丝八忽八微一纤二沙八尘,共徵银五十五两一钱八分零四毫四丝一忽六微。
一则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千七百三十九顷四十亩三分七厘,共徵银二万三千四百四十七两二钱五分四厘,共徵米一千六百五十一石一斗六升四合。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则徵粮料差,增盐田地六百九十三顷八十三亩一分五厘,共徵银三千九百四十八两八钱四分一厘六毫五丝七忽四微,共徵本色米四百一十八石八斗。
一则徵粮料,增民盐田地五百二十八顷八亩八分八厘,共徵银二千六百三十三两二钱九分二厘,共徵米三百一十八石三斗七升三合三勺九抄。
一则徵粮料,增盐田地九顷八十四亩九分二厘,共徵银四十九两一钱零六厘,共徵米五石九斗三升六合。
一则徵粮料六百文,则钞坂一顷八十五亩七分三厘,共徵银七十二两五钱一分四厘,共徵米五石六斗二升九合零。每亩科钞六百文,共计钞一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八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二勺。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三升零三勺一抄九粟六粒七黍。
一则徵粮料五百文,则钞坂九十四亩二分二厘,共徵银三十两六钱五分五厘,共徵米二石三斗七升九合。每亩科钞五百文,共计钞四万七千一百一十文。每百文折税米四升,共税米一十八石八斗四升四合。每石徵银一两六钱二分六厘,每亩徵米二升五合二勺五抄八撮四圭一粟三粒八黍。
以上实额官民盐田地、池塘坂三千九百七十九顷八十二亩零四厘八毫九丝五忽零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三万零二百三十六两八钱四分三厘一毫,共徵米二千四百零一石零二升零六勺一抄。
一雍正元年报垦,遵照新例应于雍正六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一亩七分五厘一毫二丝,共徵银二十三两二钱六分八毫零,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三升八合三勺。每亩徵银八分五厘五毫九丝六忽二纤一沙,每亩徵米六合二抄七撮七圭四粒二黍。
一雍正二年报垦,遵照定例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十四亩四分二厘,共徵银二两九钱二分,共徵本色米一斗四升七合一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六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三亩三分六厘三毫,共徵银二十三两三钱七分八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五合七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里民自首垦复奉檄归入雍正七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九亩四分一厘一毫三丝,共徵银一两六钱六分一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一升七合五勺七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三年报垦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八年起科民田地一十七亩八分正,共徵银一两五钱二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零七合二勺九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四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九年起科民田地二十五亩二分八厘,共徵银二两一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二合三勺八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一顷七十亩六分二厘四毫正,共徵银一十四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一石零二升八合四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原报丈溢,复遵照里民自首例应于雍正十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七亩零四厘七毫九丝,共徵银五两七钱三分九毫,共徵本色米四斗零四合一勺四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八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亩二分一厘一毫,共徵银一钱三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九年续报八年垦复展界,遵照定例应于雍正十三年起科民田地一十六亩三分一厘八毫,共徵银一两三钱九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八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年垦复迁移,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二年起科民田地四十亩二分三厘三毫七丝,共徵银三两四钱四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二斗四升二合一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一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年起科民田地三十四亩五分八厘七毫,共徵银二两九钱六分,共徵本色米二斗零八合四勺一抄。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二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年起科民田地六十二亩五分九厘,共徵银五两三钱五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七升七合。科则如前。
一雍正十三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九年起科民田地五顷三十三亩五分五厘一毫,共徵银二十六两六钱四分,共徵本色米三石二斗一升六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五年报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十年起科民田地二顷七十二亩八分九厘三毫,共徵银一十三两六钱六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一石六斗四升四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十八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亩五分五厘,共徵银七钱三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一升五合七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亩零三毫九丝,共徵银八钱五分六厘二毫,共徵本色米六升零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三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十五亩四分八厘,共徵银一两三钱二分五厘,共徵本色米九升三合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七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三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共徵银三两零五分六厘九毫,共徵本色米二斗一升五合三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自首之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亩七分二厘,共徵银七钱四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五升二合六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报开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十六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一亩,共徵银八分六厘,共徵本色米六合。科则如前。
一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三十九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三亩七分八厘九毫五忽,共徵银三钱二分四厘,共徵本色米二升二合八勺。科则如前。
又清丈清阳市里民占垦盈塘,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十二年升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八十四亩四分三厘一毫,共徵银七两二钱七分二厘,共徵本色米五斗零八合九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四十六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二十六亩四分四厘二毫一丝七微六纤,共徵银二两二钱六分三厘,共徵本色米一斗五升九合四勺。科则如前。
一乾隆四十九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乾隆五十四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六亩四分九厘九毫七微九纤三沙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五钱五分六厘,共徵本色米三升九合二勺。科则如前。
一嘉庆十三年里民首垦,遵照定例应于嘉庆二十三年起科额外溢出徵粮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二亩四分一厘五毫三丝,共徵银四两四钱八分七厘,共徵本色米三斗一升五合九勺。科则如前。
以上新旧垦田共二十顷零八十四亩一分三厘五毫四丝六忽五微五纤三沙,共徵银一百五十两零五分七厘八毫八丝,共徵本色米一十三石零二升四合九勺九抄。
一乾隆三十年清丈查报,奉文豁免逃亡、故绝、水冲、坍陷无徵盐田地五十二顷三十二亩五分一厘七毫,共无徵银四百三十两零八钱六分七厘,共无徵本色米三十一石五斗四升一合。
一嘉庆九年清丈查报,奉文豁免被水冲陷粮料差增民田地五十亩零四分四厘九毫四丝二忽六微,共无徵银四两三钱一分八厘二毫,共无徵本色米三升四合一勺。
以上原额并节年清查,新旧报部垦复豁免,现在通共实额官民田地、山荡、地塘坂三千九百四十七顷八十三亩二分一厘七毫九丝八忽九微五纤三沙六尘五埃八漠,共徵银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二两二钱三分六厘七毫,共徵本色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三斗七升零五勺。外附丁口粮实徵银五千五百一十七两三钱四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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