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要操之于己。早在《北京条约》签订后购买船炮之议兴起时,洋务派就说过:“无非为自强之计,不使受制于人。”③在成立“阿斯本舰队”时,即拟少用洋人,用“中国官为之总统”,以防“太阿倒持之弊”。①故当阿斯本企图擅权时,即予以遣散。这些事例,都还是在以镇压人民革命为主的时候,对于水师的权自我操的表现,到了办海军的目的由制人民转而为御外侮为主时,就更加要做到独立自主不受列强胁制了。这里用两件事来说明胁制与反胁制的矛盾。
(一)在筹议海军海防之初,赫德即有总司海防权的企图。1879年总署为了迅速集事,拟借材异域,有委赫德总司南北洋海防之议。不少洋务派人物都表示反对。当时尚为洋务派的薛福成即发表了一段有代表性的言论,他说:“夫赫德之为人,阴鸷而专利,恬势而自尊,虽食厚禄,受高职,其意仍内西人而外中国。彼既总司江海各关税务,利柄在其掌握,已有尾大不掉之势;若复授为总海防司,则中国兵权、饷权皆入赫德一人之手。且以南北洋大臣之尊,尚且划分界域,而赫德独综其全;南北洋所派监司大员,仅获列衔会办,而赫德独管其政。彼将朝建一议,暮陈一策,以眩总理衙门。既藉总理衙门之权牵制南北洋,复藉南北洋海防之权牵制总理衙门,南北洋不能难也,总理衙门不敢违也。数年之后,恐赫德不复如今日之可驭矣!”
文章将赫德的阴险丑恶形像刻划得淋漓尽致,饷权兵权被洋人抢占的危险性也讲得很清楚,他代表了多数洋务派的见解。由于多数人的反对委赫德总司海防之议随之作罢。
(二)清政府对于借材异国持审慎警惕的态度,以防失权。海军设施既主要是从西洋引进的先进技术,当然要聘用洋人教习。有些人一看到聘用洋人就说是买办性,这是不公正的。李鸿章对此认识就比较清楚,他说:“至兵船将材,甫经创办,尤最难得。陆军宿将,强令巡海,固迁地勿能为良;即向带年江长龙舢板之楚将,不习海上风涛,向带红单艇船之粤将,又不习机器、测量理法,均未便轻以相委。故延西员教习学生,为培材根基,实目前不得已之计。”③这是合乎情理之论。用其人其技不与其权,有什么不对呢?有什么买办性可言呢?1887年向德国所买兵船雇德国管轮帮驾,清政府告以“虽由德廷选雇,仍应归中国水师官节制。”①再以海军总教习为例,洋总教习共为六任,第一任英人葛雷森(1880—1883年),第二任英人琅威理(1883年3月—1884年8月),第三任德人式百龄(1884—1886年),第四任琅威理(1886年5月—1889年初),第五任德人汉纳根(1891年8月—同年10月),第六任英人马格禄(1894年11月—1895年2月)。英人最多,琅威理两任相加时间最长。清政府对他们并未迁就,只用其技术,不给予行政权。当然,由于必须依靠外国始能成军,适应列强侵略的要求一面也是存在的。李鸿章于1879年就说过:“兹急求制胜,派西人为总海防司等名目,举船以听其所为,亦系不得已之办法。”居然“举船听其所为”,非买办性而何!此其一。其二,1878年“龙骧”等兵船来华后,辞去洋弁,函商赫德代延教练,一批税务司乘机要挟,“佥谓赫以教习无权,须派伊为总海防司,始肯尽力。”总署与李鸿章想“稍假以权”。李致书总署称:“诚如尊谕,不免揽权,而欲令办事,似不能不稍假以权也。……谨就鄙见所及,于稍可迁就之处,概不置议以免掣肘;于必应参酌申明之处,黏签呈核。”②总署的“尊议”与李鸿章的“鄙见”是一致的,都打算“稍假以权”或“迁就”,都是给予洋人以行政权的同义语。只是由于不少人的反对而未果行。
其次来谈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中混入废劣品的矛盾。要建立新式海军,在中国尚不能完全自造的条件下,向外国购买先进舰艇、设备等是必要的应该的,无可非议的。事实上清季海军较为先进的主要设备舰艇、大炮、水雷,大多是从外国买来的。买来的兵船,在设备、速度、坚固程度等方面,总体上说均超过自造。干德利说得很清楚:“中国政府需要战舰和武器,……这时代发明迅速一日千里,所以中国的政治家们很快地觉悟到,在近代的铁甲舰出世之后,他们的新船已经落伍了。”③洋务派欲购买先进装备的观念是对的。
然而,技术引进与人材引进有相类似的弊端,李鸿章曾说,清廷所延聘的西员尚系中下本领。所买艇舰也同样存在不少弊病。例如“镇远”舰有偷工减料如“平面钢甲改用熟铁等事”;“济远”的“机舱逼窄,绝无空隙,只身侧行,尚虑误触(前日试机已有触手成废者),……水管纡折,远达汽锅,……下舱煤柜,只容百吨。……而炮房之药气闷人,令台之布置不密,犹其弊之小者。”①至于所购蚊子船4艘,其弊更为显著。顽固派攻之者甚众,这里不以为据,现举洋务派中之正派人物曾纪泽一段批评于下。
“余在天津见蚊子船有二病:一曰船小炮大,炮口向前,不能环顾左右,则不甚灵,必须船头转运便捷,方可中的;……一曰船舱窄狭,不能载兵勇多名,船中虽列洋枪,当有事之时,直虚设耳。盖炮兵专顾大炮,无暇兼顾洋枪,有时敌人小划逼近,恐有坐困之势。”
王韬在上述类似批评之外,特别提出速度问题。他说:“是船名为蚊子,谓我攻人而不受人之攻,故其行贵速,一点钟必行四十五里,庶几易避敌船之轰击。今是船一点钟许仅行三十里,过于迟钝;易为敌船所追袭。”①李鸿章对所购蚊船的优劣的看法是有变化的,始则曰“察看该船巨炮,实足以制铁甲”①,继则同意一般人所讲的炮大船小行驶迟缓等缺点,承认“若恃为洋面制敌之具,未必确有把握”②,终则如刘坤一所说:“论及蚊船一事,合肥闭目摇头,似有悔意。”③可见引进技术设备,必须注意其先进性,必须注重其效用。对此当时人即总结了经验教训,说“嗣后当轴者再购兵舰,当取乎船大炮轻而行速,必若此始可操胜算。”⑤吃一堑长一智。总结教训是对的,但若因此一概他说买先进兵船不如自造,那就值得商榷。刘坤一埋怨说:“合肥先后购买八号之多,每号约需银近三十万,真大手笔!福建船政办理多年,糜费不少,何以竟不可用,仍须购自外洋!”④批评船政制造业不能跟着时代前进,制造不出最先进的兵船是可以的,但如“论者谓如此材质,苟在厂中自制,一切经费只需七、八万元,已为至昂”③,因而主张自制这种落后不适用的产品那就不对了。
蚊子船是如此次货,其他军火类似者颇多。为什么会这样呢?多年任美驻华公使要员何天爵有一段描述:“常年有许多买卖的代理人,川流不息地从各地区和海洋上的各岛屿走向天津的总督衙门。其中有出卖枪炮的人;有出卖水雷的人;有出卖船只的人;……有带着各时代狂想的、疯癫性的一切‘发明’的人;有带着担保每分钟杀敌一百万人而对‘发明者’自己没有危险的专利计划的人;还有许多不胜枚举。这些人……都说他自己的枪是最好的。……结果,给中国增加了费用,买了许多不必要的东西。”⑥问题在于,这些军火掮客骗术之所以得逞,根本原因在于清封建统治的腐败,导致官吏们贪污中饱、损公肥私。因此,即使经验教训总结得再深刻,也不能改变上述积弊。
第三来谈关于近代式海军与封建专制体制的矛盾。由于清政府办洋务的目的是维护封建主义的“体”,这种中体西用的矛盾,必然表现于洋务事业的各个方面,其中近代式的海军与封建体制的矛盾就是突出的一个。首先,海军官兵在思想上的矛盾。官兵们学习的是近代科学技术,而清政府却要求他们保持中世纪的政治头脑。他们在海军学校学习,或是到外国留学进修时,都有“读经”课。除官兵思想上的矛盾之外的其次一个矛盾表现在组织上:(1)统一的海军编制与封建式割据的矛盾。何天爵曾就这个问题说:“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专制的,但在行政上却是相当灵活。这种情况,在省和中央的关系上尤为显著。……(省)不受中央节制的自由的极点,也许要在人们最不留意的地方看到——就是在军事制度上看到。”“每一个总督和每一个自主的巡抚,都有他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由他征募,由他装备,并由他自己的行政机构节制。”①这就必然造成如左宗棠所说的“各专责成,畛域攸分”的局面。清政府虽因中法战争中北洋等海军不积极支援福建前线一事而成立了海军衙门来统一指挥,但并未奏效,甲午中日海战时,南洋海军照样不支援北洋海军。(2)新式海军与旧官制的矛盾。清海军章程虽按英国海军规则制定,但宫制仍为清朝旧制。例如,海军设提督一人统领诸舰,一舰相当于一营,设管带一人,相当于营官。舰队的编制也基本上是旧式军制的翻版,将各舰编为右翼、左翼、中军、右军四队,而这种旧官制和军制是不符合近代海战的要求的。甲午海战中暴露了这一弱点。
其他如海军高层领导多为淮系将领,如李鸿章、丁汝昌等,舰上管带等中下层官兵多为闽人,淮系与闽系的矛盾在海军建设中也不时有所表现;封建专制体制和旧式军制使“操演多不合法,……管驾弁携眷自随,往往舍船住岸,倡楼酒馆,征逐嬉游。大二副以下,相率效尤,漫无纪律,以致技艺生疏,船械锈蚀,驾驶迟缓,远逊洋人。”②这些弊端难以缕述。
①《矿务档》(一),第1—2页①《清史稿·兵志六》第3981页,中华版。
②《清史稿·兵志七》第4029页,中华版。·296·①林则徐《复吴子序编修书》,《国朝名人书札》卷2,页19。
②《洋务运动》(二),第542页。
③道光二十年十月辛未掌陕西道监察御史曹履泰奏,道光明《筹办夷务始末》卷16,页32。
④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上谕,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8,页8—9。
⑤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9,页17。
①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上谕,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4,页38—39。
③⑤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1,页40、41。
②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1,页39。
④见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3,页16。
⑥道光二十二年一月祈■、梁宝常奏,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4,页26;又见《清史稿·兵志七》。
①以上引文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页9—13。
②咸丰三年七月叶名琛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页30。
①怡良、吉尔杭阿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3,页4—5。
②咸丰八年三月何桂清奏,咸丰明《筹办夷务始末》卷20,页7。
③咸丰八年八月瑞麟奏和上谕,咸车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0,页25—26。
①上引文见咸丰十一年五月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16。
②《海防档·购买船炮》,第299页。
③咸丰十一年五月奕等奏,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18。
④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1,页1。
⑤咸丰十一年十二月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页46。
①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页36。
②关于“阿斯本舰队”事,参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
③清政府定名为“金台”、“一统”、“百粤”、“三卫”、“镇吴”、“得胜”、“广万”。
④见池仲祜《海军纪实》。
①同治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曾国荃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0,页4。
②同治二年十月初六日奕等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1,页3。
①同治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沈葆桢奏附件,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3,页 11。
②同治六年十一月瑞麟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2,页18—19。
③同治六年十一月丁宝桢奏,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2,页30。
①②李鸿章呈《丁日昌条款》,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5,页20、21。
③见《清末海军史料》第36页。
①此件虽于1868年拟订,到1874年才由广东巡抚张兆栋呈于清廷。见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8,页24—27。
②上引文见丁日昌《抚吴公牍》卷25。
③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9,页4。
④同治九年闰十月二十六日上谕,《洋务运动》(二),第233页。
⑤李鸿章《镇海轮船留津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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