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这就是李鸿章所明确表达的,是为了“力保中国商民自有之利权”,抵制“洋商自运机器来华制造纱布”,以防止中国利权被“一网打尽”。③为此而制订的《华商机器纺织公所章程》,即体现了这种精神。《章程》中说:“查纱布为民生日用之需,若洋商用机器纺织,系夺华民生计”,故必须严禁洋商进口这种机器;“华商自办以供民用,尚不致有碍民生”,故“机器纺织概归华商购机设厂,自行办理”是必要的。为了自保利权,中国自办纺织厂,“不准洋商附搭股份”;为了防止洋商借华商名义进口纺织机器之弊,必须查明“确系华商资本”所购置,才发给凭证“准其进口”。①为了彻底杜绝洋商搭股和冒名顶替二弊,特制定处罚条例:“如有查出华商出名代洋商请领机器进口护照者”,除撤护照外,“仍将假冒出名之华商议罚一万两,以充善举”;“查出华商出名代洋商附搭股份者”,亦议罚。④这个“公所章程”,虽也有对华商起限止作用的条文,但主要是限止洋商的。这在洋商千方百计进口纺织机器在华从事制造之际,更显出它的民族性。
其次,由于新纺织厂强调保利权抵洋货,故华盛的规模大小是根据纺织品进口情况而决定的。拟订公所章程时的估算:“光绪十八年各海关进口纱包约2100万两。于是定议华盛总厂和各分厂拟办38万锭子(后增湖北2万锭子,共为40万),每年约可出纱25万包,每包约价60两,可售得银1500万两,定为限额。这个数目约相当于进口纱的七成,多余三成的空额怎么办?那时,印度、日本进口之纱正在与日俱增,尽管“章程”强调“断不可留余地”,实际上是为进口纱“留余地”。至于棉布的计算:光绪十九年棉布进口267万余匹,约售银667万两,“现议合中国官商各局厂拟办织布机器5000张(华盛总分各厂4000张,湖北纺纱局1000张——引者往),每年约可出布300万匹,每匹约价2两5钱,可售得银750两,是为限制”。①上海纱和布的计划生产规模,基本上是瞄准外国进口的商品数和值的。这是民族性的表现。但是,第一,在抵制洋货入侵方面,仅仅以塞漏巵为准,这不符合尽可能扩大生产规模以攫取更多利润的资本主义规律。第二,不能容忍为外国商品留有余地。在纱锭数方面为外国棉纱进口“留余地”三成是不必说了,在布的方面也是为外商“留余地”的。“章程”中写道:“照目前粗布斜纹销路已属有多无少,况外洋粗布斜纹断不能不进口,权衡时势,必须截止,不准再添。”③这个规定是很成问题的。而且,从发展上看,社会需求量是不断增加的,华厂产量的限额,未把这种增多趋势计算进去,这就为洋货进口日益增加留了无限止的“余地”。其结果无疑是限制了民族纺织工业的发展。当然不能否认,“公所章程”也有所谓填补“余地”的措施,那就是在粗布斜纹而外,争取自织高级细布以与洋商竞争。织高级细布,必须改进棉花的质量,当时华花只能织粗布,为了织细布,一方面拟购买洋棉花,另一方面引进洋花种子自种,这在80年代即有人作试验了,例如郑观应于1882年即曾引进美国棉子试种未成,90年代复引进美棉花子试种。这是可取的试验。总的方面看,华盛的民族性是主要的。
再次,为了有效地进行竞争,华盛厂又作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1)华盛总厂及其分厂,均“商本商办,屏除一切官气。……所有以前禀批各案,今昔情形不同,未可为凭,以此次禀定章程为准,以归划一。”这里以此次“章程为准”一语很重要,因为“此次章程”
比之以前的章程,在用人、管理等各个方面,均有改进。除上述“屏除一切官气”和在用人方面“不得徇情滥用”等已能说明一些问题外,从全文看,更体现按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办企业的原则,也就是一切措施服从于追逐利润的原则。(2)为降低产品出售价格,禀定照光绪八年织布局的条例,这就是“在上海本地零星出售,应照中西通例免完税厘;由上海径运内地及分运通商他口转入内地,均在上海新关完一正税(免纳子口半税),概免内地税厘”①。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总理衙门企图要华盛产品在新关缴纳正税之外,与洋货同例地纳子口半税。盛宣怀坚持认为不可,指出,完一正税概免内地税厘各税,是为了更好地“敌洋制”,如果税与“洋制”一样,一方面失信于商民,“使人寒心”,另一方面,“洋商长袖善舞,华商力薄,相形必继,此后恐只有洋人添厂矣”。另外,华盛厂按原规定,为了归还欠款每纱一包捐银一两,此数正好与半税相当。如果既捐一商,又纳半税,成本必高,何以“敌洋制”!如完半税而停一两之捐,那50万两商本何以归还?商本不还,又将失信于华商。那“华商将视奏案如并髦,何以劝众”。②盛宣怀的这些话都对民族纺织工业的发展起着有利的作用。
华盛纺织总厂于1894年10月开工时,布机750架,纱锭6.5万枚①。同年,裕源纱厂开车,纱锭2.5万枚;翌年华新、大纯和裕晋亦先后开车。华盛的10个分厂虽未能均设,所购备的布机、纱锭数与预计算距离也较远。其中因素很多,甲午中日战争的爆发是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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