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馀,小市十馀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後魏明帝孝昌二年,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
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顒赞成之,後主大悦。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在此焉。税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养,游食四方,损害不少,虽有薄敛,何足为也!"
後周闵帝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每人一钱。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税。
唐武后长安二年,凤阁舍人崔融上议曰:"臣伏见有司税关市事条,不限工商,但是行人尽税者。臣谨按:《周礼》九赋,其七曰关市之赋。窃惟市纵繁杂,关通末游,欲令此徒止抑,所以咸增赋税。夫关市之税者,唯敛出入之商贾,不税往来之行人。何四海之广,九州之杂,关必据险路,市必凭要津。若乃富商大贾,豪宗恶少,轻死重气,结党连群,喑鸣则弯弓,睚眦则挺剑。小有失意,且犹如此,一旦变法,定是相惊。非唯流迸齐人,亦自扰乱殊俗。求利虽切,为害方深。而有司上言,不识大体,徒欲益帑藏,助军国,殊不知军国益扰,帑藏愈空。且如天下诸津,舟行所聚,洪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货往还,昧旦永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铺纳税,则检覆检覆,检覆则迟留。此津才过,彼铺复止,非唯国家税钱,更遭主司僦赂。何则?关为诘暴之所,市为聚人之地,税市则人散,税关则暴兴,暴兴则起异图,人散则怀不轨。况浇风久扇,变法为难,徒欲禁末游、规小利,岂知失元默、乱大伦乎?古人有言:'王者藏於天下,诸侯藏於百姓,农夫藏於庾,商贾藏於箧。'惟陛下详之。必若师兴有费,国储多窘,即请倍算商客,加敛平人。如此则国保富强,人免忧惧,天下幸甚。"
德宗时,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帝纳其策。属军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文宗太和七年,御史台奏:"太和三年赦文,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者。臣伏以方今天下无事,圣政日跻,务去烦苛,与民休息。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綀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博访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两税外停废等事,旬月之内,或以督察不严,或以长吏更改,依前却置,重困齐人。伏望今後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两税外,科配杂榷等率复却置者,仰敕到後十日内,具却置事申闻奏,仍申报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旨依。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应是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马、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今商量其杂税物请停绝。"敕旨:"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僁。今依元赏所奏,并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罢。所有泗口税额,准徐泗观察使今年前後两度奏状,内竖共得钱一万八千五十五贯文。内十驿一万一千三百贯文,委户部每年以实钱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钱赐充本军用,其他未赡,委在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後周显德五年,敕诸道州府,应有商贾兴贩牛畜者,不计黄牛、水牛,凡经过处并不得抽税;如是货卖处,祇仰据卖价每一千抽税钱三十,不得别有邀难。
按:鬻卖而有税,理也。经过而有税,非理也。观此,则其来已久,而牛畜之外,馀物俱有过税,商旅安得愿出其涂乎?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於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止斋陈氏曰:"此薄税敛初指挥也。恭惟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後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三司取旨行下。谨按景德四年,三司盐铁商税按奏:'据滨州监税李忠恕状,准条,银每两税钱四十文,其专栏等却称银元来不纳税钱事。省司检会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将银出京城门往诸路州军者,并须於在京税务纳钱,每两四十文,不降指挥,只是条贯。自京出门,其滨州税务元不收税,合依久例,不得创收。'天禧四年,福建转运司奏:'尚书屯田员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税每估一贯税一百文。本司勘会《祥符编敕》,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天圣七年,福建运司奏:'福州商税有当增收钱者八,当减钱者五,当不收钱者十,当创收钱者十二。'有旨,创收、增收并不行,馀依奏。以此见当时州郡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收,动须奏禀,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辄从所请,横改条法。至淳化三年,令诸州县有税,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课利最多钱数,立为祖额,比校科罚。盖商税额比较自此始。及王安石更改旧制,增减税额,所申省司不取旨矣。熙宁三年九月,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参详,自来场务课利增亏,并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额,始牒转运司令本处趁办,往复经动年岁,虚有留滞,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额比较。'有旨从之,而本州比较自此始,商税轻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无减矣。政和间,漕臣刘既济申明於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收钱。绍兴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本州,七分隶经总制司,谓之七分增税钱,而商税之重极於今日。"
李重进平,以宣徽北院使李处新知扬州,枢密直学士杜韡監州税。
止斋陈氏曰:"以朝臣监州税始於此,盖收方镇利权之渐,然是时初未以此置官也。据《太宗实录》,上谓赵普等曰:'王仁赡纵吏为奸,诸州场院皆隐没官钱。朕初即位,悉罢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数倍。'以此见诸州监当分差使臣自太宗始。雍熙三年始著於令,监当使臣、京朝官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遂为定员。"
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駞,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自唐室藩镇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其後诸国割据,掊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宋朝每克复疆土,必下诏蠲省。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
开宝六年,诏岭南商贾赍生药者勿算。
先是,伪蜀时,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帐妆奁之数估价抽税,是年,诏除之。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常税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
至道元年,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细碎物皆勿税。
二年,诏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军税鹅鸭年额钱。
大中祥符五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税。
大中祥符六年,诏免诸路州军农器收税。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商税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 成都 兴元
二十万贯以上:
蜀 彭 永康 梓 遂
十万贯以上:
开封 寿 杭 眉 绵 汉 嘉 邛 简 果 戎 泸 合 怀安 利 阆 剑 三泉县 夔
五万贯以上:
西京 北京 徐 郓 邳 颍 沧 博 棣 秦 德 京兆 楚 真 庐 成 扬 蕲 无为 资 高邮苏 普 昌 洋 兴 大宁监 达 施 涪
五万贯以下:
南京 青 齐 沂 兖 淮阳 济 单 濮 襄 邓 许 蔡 陈 滑 澶 瀛 滨 思 凤 永静军 真定 河中 陕 并 延 凤翔 亳 舒 宿 光 黄 湖 婺 秀 信 洪 吉 潭 荣 雅 广安 富顺监 巴 蓬 雲安 福 黔 忠 万 渝
三万贯以下:
密 登 莱 潍 曹 淄 郢 唐 孟 汝 郑 冀 雄 相 邢 定 怀 卫 洺 深 磁 赵 保 永宁 华 通利 同 耀 邠 解 庆 商 宁 环 泽 陇 渭 阶 德顺 乾 通远 潞 晋 绛 汾 海 泰 泗 滁 和 濠 涟水 越 润 明 常 温台 处 衢 睦 江宁 宣 歙 江 池 饶 太平 南康 虔 广德 袁 兴国 临江 衡 江陵鄂 安 岳 黎 汉阳 荆门 文 龙 集 璧 南剑 开 建 泉 汀 漳 广 昌化 潮
一万贯以下:
随 金 均 信阳 莫 霸 乾宁 信安 鄜 虢 坊 岷 原 仪 府 代 隰 忻 石 辽 威胜 平定 南安 建昌 通 桂阳 鼎 澧 陵井监 峡 梁山 邵武 康 南雄 英
五千贯以下:
广济 房 保安 安肃 丹 广信 顺安 保安 镇戎 熙 庆成 鄜 宪 岚 慈 宁化 火山 岢岚 保德 抚 大通监 江阴 筠 永 郴 邵 全 归 辰 沅 复 茂 南平 兴化 循 韶 连 贺 封 端 新 南恩 惠 梅 春 桂 容 邕 象 融 昭梧 藤 龚 浔 贵 柳 宜 宾 横 化 高 雷 白 钦 郁林 万安 珠崖 廉 琼 蒙 窦 南仪
按:天下商税惟四蜀独重,虽夔、戎间小垒,其数亦倍蓰於内地之壮郡。然《会要》言四蜀所纳皆铁钱,十才及铜钱之一,则数目虽多,而所取亦未为甚重。而熙宁十年以後再定之额,他郡皆增於前,而四蜀独减於旧,岂亦以元额偏重之故欤?
仁宗时,诏场务岁课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员监临。又诏取一岁中数为额,後虽羡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贾,求羡馀以希赏。
天圣中,有请算钱以助给费者,仁宗曰:"货泉之利,欲流天下而通有无,何可算也。"不许。又诏有司裁定岁课或不登而州县责衙前备偿者,立命罢之。
神宗熙宁元年,诏:"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赋赍货至边贸易以转官者毋税。石炭自怀至京不征。流民复业者,所过免算。"
四年,诏三司:"凡民承买酒麴、坊场,率千钱输税五十,储之以禄吏。"
七年,诏减国门税数十种,钱不满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门皆责以课息,近止令随其闲要分等,以检捕获失之数为赏罚。既而以岁旱,复有是命。
八年,手诏问中书,贾贩之物法不税者,其市利钱当输否?时有司创税贾物之入京者,谓之市利钱,以禄吏。帝疑焉,故问之。
《郑侠奏议》跋後云:"建言者以诸门及本务税钱额亏折,皆是官员饶税过多,而吏人受财,公共偷瞒,不知乃为市易拘拦商旅入务官买,以致商旅不行,税乃大亏也。遂立条约,专拦皆有食钱,官员不得饶税。专拦取钱依仓法,官员妄饶税,并停替,仍会问诸处,每商旅纳官税一百文,即专拦所得市利钱几何。诸处申,约官税一百,专拦等合得事例钱十文。官中遂以为定例,每纳税钱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钱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已而市易司作弊,於申收事例钱项,即声说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为所收事例钱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谓所收之税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钱十文。只如苎麻一斤收钱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钱五文,却问客人别要事例钱一十文。本门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致客人为事例钱故,屡与专拦相拖拽,云:'我官钱十文纳了,你却问我要甚事例钱?'必须取条贯分明详谕,方肯纳钱而去。不三五日间,適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状,准三月二十七日圣旨,市利钱三百文以下税钱者,皆无市利钱矣。看详,有司当立法时,取专拦所得事例钱以供专拦逐月食钱,不曰事例钱,而以市利名之者,盖取《孟子》所谓'有贱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为名,是贱之也,又从而多取之以益官,岂不缪哉!宜乎圣上闻之,自三百以下税钱,并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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