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 卷一 田赋考一

作者: 马端临13,011】字 目 录

○历代田赋之制

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冀州:厥土白壤,厥田惟中中,厥赋上上错。兖州:厥土黑坟,厥田惟中下,厥赋贞,作十有三载乃同。青州: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徐州:厥土赤埴坟,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雍州:厥土黄壤,厥田上上,厥赋中下。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

孔氏曰:"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三山林氏曰:"三代取於民之法不同,而皆不出什一之数。既不出什一之数,而乃有九等之差者,盖九州地有广狭,民有多寡,其赋税所入之总数自有不同,不可以田之高下而准之。计其所入之总数,而多寡比较,有此九等。冀州之赋比九州为最多,故为上上。兖州之赋比九州为最少,故为下下。其馀七州皆然。非取於民之时有此九等之轻重也。"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銍。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唐、虞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其见於《书》者如此。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

朱子《集注》曰:夏时一夫受田五十亩,而每夫计其五亩之入以为贡。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

周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著为本,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邱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万人,故曰万乘之主。

按:孟子言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即司马法也。然自卿大夫采地推而至於诸侯、天子者,恐是商之末造,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非谓在岐之时,自立千里之畿,提封百万之井,奄有万乘之兵车也。

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集注》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於什一矣。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什一也。"

《遂人》: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於畿

右郑注,以为此乡、遂用沟洫之法也,用之近郊乡、遂。

《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田巛〉。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於川。

右郑注,以为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县都。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於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十夫有沟',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之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两旁各一沟,中间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间二洫,至於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间必有川焉。《遂人》'万夫有川',亦大约言之耳。大概甽水泻於沟,沟水泻於洫,洫水泻於浍,浍水泻於川,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以达於畿。《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

朱子《语录》曰:"沟洫以十为数,井田以九为数,决不可合。近世诸儒论田制,乃欲混井田、沟洫为一,则不可行。郑氏注分作两项,却是。"

永嘉陈氏曰:"乡、遂用贡法,《遂人》是也。都、鄙用助法,《匠人》是也。按《遂人》云'百夫有洫','十夫有沟',即不见得包沟、洫在内。若是在内,当云百夫、十夫之间矣。《匠人》沟洫却在内,故以间言。方十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九百夫。方百里者,以开方法计之,为万夫。《遂人》、《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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