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官兵为奴。
拟改发驻防二条:
一、内廷太监买食鸦片烟者,原例枷号两个月,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姑因子妇出言顶撞,蓄意谋杀,凶残显著者,原例发伊犁为奴。
谨按以上二项人犯为数无多,应请改发各省驻防,给兵丁为奴,原例应枷号者,仍照例枷号。
一、换班绿旗兵丁及内地贸易商民,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剺等处;其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轻者编管,重者给驻防官兵为奴。
拟暂行监禁共十六条:
一、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祖及拜师徒者,原例发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劫,复兴天地会名目,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次随同入会者,原例发遣新疆,酌拨种地当差。
一、老瓜贼内跟随学习技艺未同行者,原例发新疆为奴。
一、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伤人,不得财为从者;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接脏瞭望,仅止一次者;接脏瞭望已至二次投回良首者,原例俱发新疆为奴。
一、洋盗案内被胁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无助势接脏情事者,原例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洋盗案内知情接买盗脏三次以上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强盗伤人而未得财为从者;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为首者,原例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原例均发往伊犁等处为奴。
一、强盗情有可原者,原例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纠众起棺索财取赎得财案内,仅止跟随同行,在场瞭望及未得财案内为从者,原例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
一、用药迷人得财案内为从余犯,原例发回城为奴。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抾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从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原例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造谶纬、妖书、妖言,傅用惑人不及众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传习白阳、白运、八卦等邪教案内,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一、西洋人传习天主教,旗民人等听从入教,不知悛改者,原例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拟仍循旧例九条:
一、原例乌鲁木齐等处安插兵民,犯该军流,仍留乌鲁木齐种地者,复有滋事脱逃等情,枷号两个月,改给乌鲁木齐兵丁为奴。
一、发遣回疆各犯,在配酗酒滋事,怙恶不悛,难于约束者,改发巴里坤,充当磨折差使。
谨案以上二条,专为已经发遣怙恶不悛之犯而设,从前已经发遣之犯,如再行犯罪,似应仍照旧例遵行。
一、原例现任职官屡次聚赌及经旬累月开场,发乌鲁木齐等处效力赎罪。
一、原例发往军台效力废员,三年期满不能完缴台费,如有隐匿寄顿情弊,文职州县以上,武职都司以上,发往乌鲁木齐,永远充为苦差。
一、原例发遣新疆等处效力官犯,如前犯仅止革职及由杖徒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成三年具奏;原犯军流加重改发者,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籍,毋庸再行发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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