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撫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知縣武頌揚奉督辦台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札開:『照得台灣生番有未經招撫者,有曾經招撫仍未歸化者。推原其故,皆由聲氣隔絕,在官之威信未孚,致番情不能誠服。查從前撫番,虛糜鉅款,毫無實效。今本爵部院督辦台灣事務,統籌全局,必須先將全台生番剿撫兼施,盡行歸化;然後籌辦海防,專心禦侮,可無內顧之憂。除彰化之罩蘭莊、淡水之雙溪頭、埔里之沙里興等處,業經札飭林道朝棟、劉提督朝佑、周副將鳴聲馳往相機辦理外,其餘各處,凡有界鄰生番之地,應即責成駐防各該處統兵將領,會同地方官察度情形,就近相機剿撫。茲擬酌定章程,所有未經歸順、情願剃髮歸化各社番,每社百人以外者,立一社丁,月給口糧洋五元,春秋發給衣褲四件;至五百人以上者,立一社長,月給口糧洋八元;其有千人以上之社長,月給口糧銀十兩,春秋發給該社長全家衣褲每季每人各一套。其各社長、社丁口糧,每月皆須親至地方官衙門請領,務使日益相親相近,兩意浹洽,毫無猜疑,漸至永遠誠服。倘有頑梗成性、不肯輸誠受撫者,即由該處駐防統兵相機剿辦,先禮後兵;總期猛以濟寬、恩威並用,以為攻心要訣,不得焚殺滋撫。將來即視剿撫生番操縱之得失,分各將官才能之優劣。合行通飭,札到該縣,即便遵照會同統領悉心妥商;有無未盡善處及需用經費數目,詳細酌議稟候核奪。毋稍粗疏,致負委任。切切,此札』。
光緒十二年四月初十日,知縣武頌揚會同統領鎮海後軍兼管屯軍補用副將張兆連稟稱:案奉憲台札開:『照得台灣生番有未經招撫者,有曾經招撫仍未歸化者』。云云此札等〔因〕。頌揚卷查前縣雖有番社丁口冊底,迄今數年,必有增減;當飭各通事、頭人,查造戶口清冊去後。嗣復一再飭催,始於本年二月間造送前來。查核各冊,又多錯誤,復經轉輾駁查,致稽稟復。茲由卑職等會核,恆邑所轄番社,自恆、鳳交界之率芒溪起,至後山牡丹灣止,共四十社,均經招撫歸化;每社少者數十人,多不過四百餘人;歷來責成大頭人九名約束各社,每名或管九社,或管二、三社,月給口糧自二十餘元至四、五元不等;另設素通番語之通事十名,每名月給口糧銀六元,以供差遣;歷經赴局請領轉給。溯自招撫以來,番情尚稱安靜,惟牡丹、加芝來兩社,兇頑成性,屢出殺人;前經頌揚稟明在案。茲核憲札所定社丁、社長口糧章程,原指甫經歸化而言。若恆邑番社歸化已久,應否變通,將大頭人口糧停止,按社分設社丁,每月各給口糧銀五元;抑仍照舊辦理之處,卑職等未敢擅便。理合開具清摺,呈請憲台察核示遵。再,恆邑番社雖經歸化,各頭人到官,每多不著衣褲,只用短布遮圍下身,未免不成禮節;應請酌發衣褲,轉領穿著。合併聲明。為此備由云云。計稟呈清摺一扣。奉宮保爵憲劉批:『據稟已悉,冊存,此繳』。
計開·
內文社一百一十人,金蘭玉社二百三十九人,舞理給社四十九人,內獅頭社一百二十九人,阿郎壹社一百二十四人,馬肉坑社七十九人,加柔夢社六十人。
--以上七社,共七百九十六人,歸內文社大股頭人惹礙管轄,月給口糧銀十二元,二股頭人巴幫管,月給口糧銀六元。
外文社三十七人,阿者美社九十六人,草山社二百零五人,邦武南社七十六人,外獅頭社七十八人,大柑馬理社九十人,內麻里吧社一百二十五人,中文社七十五人,中心崙社一百五十六人,竹坑社一百五十六人,大加芝來社二百七十三人,外麻里吧社二百三十八人。
--以上十二社,共一千五百七十一人,歸外文社大股頭人新瑤管轄,月給口糧銀十二元;二股頭人取類■〈口朗〉■〈口朗〉幫管,月給口糧銀六元。
文率社一百七十人,高仕佛社二百七十一人,加芝來社二百四十二人,八姑角阿眉社一百四十八人,豬朥束社一百五十人,龜仔角社一百六十二人,牡丹社二百六十一人,壯丹中社六十九人,牡丹禮乃社一百五十三人。
--以上九社,共一千五百七十九人,歸豬朥束大股頭人主類管轄,每季給口糧銀七十二元。
射麻里社二百八十六人,四林格社三百四十六人,竹社五十九人,快子社五十人,阿眉番大射社一百七十一人,內八磘社八十人;萬里得社三十八人。
--以上七社,共一千零二十一人,歸射麻里二股頭人一色管轄,每季給口糧銀七十二元。
外八磘社七十九人,上快社三十三人。
--以上二社,共一百二十二人,歸三股頭人潘阿祿管轄,每季給口糧銀一十四元。
龍巒社一百六十五人,大板埒社三十四人。
--以上二社,共一百九十九人,歸龍巒社四股頭人潘龜秋管轄,每季給口糧銀一十四元。
射不力社四百四十三人,歸大股頭人零阿零管轄,月給口糧銀六元。
率芒社五百五十一人,歸率芒社大股頭人清吻管轄;格淑社二百五十八人,歸格淑社大股頭人正吻管轄。二社本係枋藔巡檢所管地界,因清吻、正吻,光緒八年隨同前縣蔡麟祥拿獲兇番有功,是以詳請每月給發口糧銀名六元。
光緒十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