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迹续谈 - 卷一

作者: 梁章钜14,312】字 目 录

索隐》云:“言如雕性之捷捍也。”吏胥苟趋省笔,以刁代雕

耳。

△六曹

今上下衙门,皆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房。《群碎录》云,此为六

曹,相传为宋徽宗所设,是也。若《文献通考》言政和初,改各州推、判、参军

为士、户、仪、兵、刑、工六曹掾,则为今经历、照磨之属,非吏胥矣。

△门子

今世官廨中有侍僮,谓之门子,其名不古不今。《周礼》:“正室谓之门子。”

注云:“此代父当门者,非后世所谓门子也。”《韩非子亡征篇》:“群臣为学,

门子好辨。”注云:“门子,门下之人。”此稍与侍僮相近。《唐书李德裕传》:

“吐蕃潜将妇人嫁与此州门子。”《道山清话》:“都下有卖药翁,自言少时曾

为尚书门子。”则竟属今所谓门子矣。

△八字例

服官不能不读律,读律不能不读例,例分八字,则以、准、皆、各、其、及、

即、若之义,不可不先讲求也。以者与实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实盗,

故以枉法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准者与实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

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皆者不分首从,

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守官物,并赃满数,皆斩之类。各者彼

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者,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

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

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入

官之类。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若

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以老疾论,若在徒年限内老

疾者亦如之之类。

◎戒石碑

“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此相传是宋乾德三年,敕

郡国各立戒石碑,上勒“尔俸尔禄”云云十六字,盖采蜀孟昶之辞也。《容斋续

笔》载孟昶全辞云:“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长,抚养惠绥。政存三意,

道在七丝。驱蝗为理,留犊为规。宽猛得所,风俗可移。无令侵削,无使疮痍。

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赋役是切,军国是资。朕之赏罚,固不逾时。尔俸尔禄,

民膏民脂。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尔为戒,体朕深思。”凡二十四句。但语皆

不工,惟经表出者,词简理尽。按《玉海》载绍兴二年六月,诏有司摹勒黄庭坚

所书太宗《戒石铭》,遍赐守令,重刻之廷石,《示儿编》亦以为太宗,而《雅

俗稽言》又以为真宗,要皆以为采取孟蜀之言,惟《集古录》以为戒碑起唐明皇,

特不见其辞。明皇择令一百六十三人,赐以丁宁之戒,其后天下为县者,皆以新

戒刻石,所谓新戒者,即明皇之所颁,与孟蜀之语无涉。至《七修类稿》又载至

元癸巳浙中《戒石铭》,别有四句云:“天有昭鉴,国有明法,尔畏尔谨,以中

刑罚。”此十六字,则更不知所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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