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哨的作用;二是要承担具的研究课题,起到研究基地的作用;三是要负责在当地施行由预防厅推广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发挥执行主力军的作用。图3是笔者设想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的上下级合作模式。
从上图可以看出,在预防职务犯罪这一系统工程之中,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一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另一方面又始终保持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即两者的工作自始至终都围绕着腐败动向(问题)一课题(发现问题)一成果(分析问题)一推广(解决问题)这一主线进行。通过这种分工加互动的方式,预防机构所承担的研究课题就能够始终来源于实际问题,而且最终的研究成果又能够迅速返回去解决实际问题。
当然,加强上级预防机构对于预防工作的规划,并不意味基层预防机构在研究和执行方面就完全没有自由度。相反,由于各地的发展平和制度安排不尽相同,所以它们必然要有不同的预防重点。例如,沿海省份的预防重点应当放在金融和建筑腐败,而东北地区的预防重点可能主要是企腐败,这归根到底是由其地区特点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在坚持全的预防工作要协调统一这一根本原则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认识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并给予基层预防机构一定的工作自由度。
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做法就是实行“抓大放小”。具地说,对于分布广泛的主要腐败类型,全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预防规划。对于那些次级的腐败行为,则可以把研究和执行的权力下放给基层预防机构,由后者自行决策。这样我们就能够在保证预防工作整上协调划一的同时,又适度提高了基层预防机构的自由度,从而能够充分地调动它们的工作积极和创造。
至于上下级之间究竟应当如何分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预防工作的效率,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和调整。但是,我们的目标应当从一开始就十分明确,那就是要使我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做到上下目标一致、分工明确、调度便捷,而且系统内部要始终保持通畅的信息沟通。
除了职务犯罪预防厅和基层各级预防要实行分工以外,各省的预防之间也应当合理分工。这种分工集中现在这些机构在开展预防研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发挥自己的研究专长,避免重复投入。
之所以要在省级预防机构之间实行分工,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由于我的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刚刚建立,各种资源相当有限,所以任何重复投入和资源费都应当竭力避免。其次,由于各地的腐败行为在形式、手法和多发环节等方面均有相通之,所以各省的预防机构如果事先不进行分工,那么在开展预防研究的时候必然会出现重复投入和资源费。
例如,建筑行业目前在各地都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所以,目前几乎各省都在把建筑业腐败作为研究和预防的重点,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如果各省的预防机构各搞各的预防,彼此之间缺乏沟通,那么不但会造成重复投入,而且还会使各地的预防措施五花八门,在制度上缺乏协调和统一。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工程承包商要想在五个地方参与投标,就必须同时熟悉五种不同的地方招标规则。规则的不统一,显然有违我们建立全的开放市场的初衷。
预防研究的分散局面还会导致另外一种不利后果,那就是使个别地方的优秀的预防经验不能迅速推广。例如,笔者认为,江苏泰州的“三主分离”制度是内目前设计最为严密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是其他地方并没有对这一制度创新给予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各地都在埋头搞自己的政府采购改革,彼此之间并没有进行广泛的交流。推而广之,如果各省在开展预防研究的时候同样各自为政,那么就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即a省的某项预防制度效果更好,但是b省同样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且已经开发出了成型的预防方案,所以一时也无法推倒重来,全盘采用a省的做法。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最好的制度无法在最大范围内发挥预防作用。这种研究成果转化阶段的费,比研究进行阶段的重复投入还要令人惋惜。
所以,笔者认为,开展预防研究最忌讳的,就是每人各搞一摊,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交流。相反,如果大家能够打破地域限制,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就进行适当分工,那么不但可以避免上……
[续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战略选择上一小节]述的资源费,而且还能够使各省的研究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各省有着不同的发展平和经济结构,所以它们最擅长预防的腐败类型也不尽相同。例如,北京和上海的建筑业比较发达,所以两省的检察机关在预防建筑腐败方面的经验较为丰富。同样道理,东北三省的检察机关对于企腐败的预防研究可能比较深入,河南和四川等农业大省则对于解决农村“三乱”问题有更多的经验。所以,预防厅应当针对各省的具特点,下达相应的研究任务,从而把各地的研究优势和长发挥到最大限度。这再次突显了预防厅加强对预防工作的规划和协调的必要。
(2)要充分利用各种研究资源
腐败行为可以发生于政府行为的所有环节,腐败机会则是由各个环节的具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所以,开展腐败预防研究的首要前提,就是熟知这些制度,然后才能够结合具的案例,通过正反对照来发现制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决定了预防研究有着很强的专业。与此相对应,从事预防研究的人员就不仅需要熟悉各个领域的宏观和微观制度,而且还必须对制度的实际运行机制有着深刻的理解,然后才有可能找到问题的所在。换句话说,他们不仅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很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就对研究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我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提高研究人员的平。第一种方式是由预防机构广泛招纳各类专业人才,从而使自己的研究范围能够涵盖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在这个问题上,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廉政公署所属的专门预防机构——防止贪污的工作人员,很多是已退任或由廉政公署借调而来的公务员、电脑专家、测计师、土木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才。由于这些人员组成的团队不但知识全面,而且实际经验丰富,所以廉政公署在向公共和私营机构提供预防咨询的时候就显得游刃有余。
由于预防研究本身的专业很强,所以我们的各级预防机构也应当走精兵之路,广泛吸纳有志于从事腐败预防事业的各类专业人才,并使其能够对自己所擅长的领域进行长期和连续的研究,直到把这一领域的腐败问题彻底研究透为止。
有一点需要强调,那就是决定预防研究的总质量的关键因素,往往不是研究人员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研究能力,而是大家能否组成一个知识全面而且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团队,从而能够形成研究合力。这是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牵扯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一个预防课题小组也就应当拥有具备不同知识背景的研究人员。
以企腐败为例,一些企“一把手”之所以能够以权谋私,固然是因为其掌握的法定权力过大,但是企业财务制度所存在的某些问题,也对其腐败行为的顺利完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任何腐败问题都牵扯到政治(制度设计)、法律(权力和义务关系)和经济(财务制度、招标制度等)等多方面的问题,所以一个研究小组要想深入地研究某类腐败行为,也必须同时具备上述的专业知识。因此,预防研究的基本单位不应当是个人,而应当是既融合了多种知识背景,又富有协作和战斗精神的团队。而预防研究的整效果,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组成这样的独立战斗单位。
当然,对于任何一个预防机构来说,要想同时拥有各类专业人才,是比较困难的。且不说这些人才本身就是稀缺的,即使单从财力的角度来考虑,这么庞大的研究队伍恐怕也是任何预防机构(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都无力承担的。所以,虽然我们的目标是广泛招纳各类专业人才,但是在实际作的时候还是要从现实条件出发,而不能一味追求所谓的“大而全”或“小而全”。
虽然在组建研究团队方面存在种种困难,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采用一些变通方案。变通方法之一,就是多个预防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并合理分工,每个机构都集中研究自己最擅长的一个课题,然后大家共享研究成果。这样的话,每个机构只需组建一个精英团队,其结果就是大家同时拥有了多个精英队,即实现了预防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这再次突显了加强对预防工作的规划和协调的重要意义。
预防系统除了广纳专业人才并积极挖掘内部潜力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两种方式组建研究团队。第一种方式就是与有关部委开展合作研究,充分利用政府系统内的研究资源。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可以和计委、建设部等部门合作研究招投标制的改进问题,也可以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如何预防账目造假问题,等等。
这种合作研究对于预防机构来说有诸多好:好之一,就是使预防机构能够借助外部的研究资源来弥补自身资源的不足。这里所说的研究资源是广义的,即不仅包括专业研究人员,还包括对于腐败预防研究同样至关重要的各类信息资料,比如统计数字、档案文献等。预防机构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研究,便能够极大地提高自己的资源总量。合作研究的第二个好,在于它能够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由于政府部门比任何人都更为关注本领域内的腐败问题,所以它们不但乐于参加这种合作研究,而且还愿意把合作研究的成果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加以推广。这就使预防研究的成果能够尽快地发挥实际作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除了与政府部门开展合作之外,预防机构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解决自己的资源短缺问题,那就是与非官方的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借用后者的资源。这些机构既包括内的大学、研究所等学术机构,又包括世界银行、透明际(transparency internaional)等长期关注腐败问题的际组织。这些机构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它们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例如,内的不少大学都同时拥有政府管理、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所以它们完全能够围绕某个预防课题组成研究小组,协同官方预防机构开展工作。其次,这些机构往往拥有信息方面的优势。例如,内的知名大学一般都在外拥有一定的关系网络,所以它们能够比较便利地搜集外的廉政信息。至于世界银行、透明际等组织,则更是掌握了有关各的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大量资料。这些资料对于我的腐败预防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提高我腐败预防研究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有必要打破行业、领域甚至是界的界线,利用一切可资利用的研究资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实现最……
[续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战略选择上一小节]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从而使我们的研究成果不但具有一流的研究准,而且还能够和际接轨。正如图4所示,当我们逐步突破原有的研究界线之后,我们能够获得的资源也就成倍增长。
2.消除腐败机会
上面我们已经深入分析了预防研究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前文曾经谈到,要想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就必须迅速发现和消除腐败机会,使腐败行为难以完成。其中,发现腐败机会这项任务,主要是由预防研究来完成的。在发现了腐败机会之后,我们则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创新来消除这些机会,从而真正实现对腐败机会的预防。因此,预防研究可以说是消除腐败机会的前提和基础,而消除腐败机会则是预防研究的升华。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够消除腐败机会呢?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最好的做法,就是实厅‘三步预防”。所谓“三步预防”,就是指在腐败行为暴露之后,检察机关首先应当深入研究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向发案单位提出具的预防建议,也就是进行我们平时所说的“个案预防”;在此基础上,预防机关还应当根据典型的腐败案例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提出具的改进建议,从而把研究成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同时,腐败预防机关还应当力争在新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就从预防的角度认真审视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从而把腐败机会扼杀在襁褓之中。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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