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 - 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战略选择

作者:【经济类】 【19,633】字 目 录

下“三步预防”的具做法。

在“三步预防”中,个案预防是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得最多,而且在这方面经验也最为丰富的预防活动。进行个案预防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够通过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来发现发案单位的制度漏洞,并通过协助单位堵塞这些漏洞来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的腐败案件。个案预防的这一优点,使其成为基层地区预防腐败的重要方式。

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个案预防的层次之上,那就失掉了预防工作应有的意义。笔者认为,预防腐败最忌讳的,就是满足于一时一地的情况改善。一种制度缺陷只要继续存在下去,就会在各地都导致大量的腐败行为,因此,如果我们通过研究某省的腐败案例时发现了某种制度缺陷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满足于我们的预防措施只是在这个省得到应用,而是要把它推广到更大的范围。

个案预防恰恰是在这方面存有致命的缺陷。由于个案预防主要是针对发案单位进行,所以其他单位如果没有发生腐败案件,就很少能够获得检察机关提供的预防建议,但是,这些单位很可能存在着与发案单位类似的制度缺陷。所以,如果这些单位不能及时地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那么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所以,腐败预防工作如果不能产生规模效应,那便失掉了其应有的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最近提出的“网络预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案预防的不足。由于网络预防实现了跨行业的联合以及网络内部的预防知识共享,所以它实际发挥了一种集防卫系的作用。目前,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在开展网络预防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网络预防与个案预防相比,其作用范围已经明显扩大了,但是仍然没有把预防工作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具地说,预防网络固然可以涵盖当地所有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但是其作用和影响仍然没有突破地区的范围。这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虽然各地的检察机关都在搞网络预防,但是由于彼此之间缺乏沟通,所以采用的预防措施便有优劣之分,而且有些好的工作经验不能得到广泛推广。

另外,无论是个案预防还是网络预防,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它们解决的主要是微观层面(单位层面)的问题,而无法解决宏观层面(规则和制度层面)的问题。腐败机会主要是由制度缺陷所导致的,这些制度主要是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等。如果预防研究的成果不能马上导致宏观制度的改进,那么这些制度中存在的腐败机会就会长期存在下去,并在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导致更多的腐败行为。

例如,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建筑法》中有关招标发包的条款存在严重的漏洞,从而使工程主管官员可以巧立名目,回避招标。但是,即使地方检察机关能够发现这些问题,它们又如何能够修改《建筑法》?它们能够做的,最多只是推动当地政府发布一个补充规定,尽量在自己的管辖地域内弥补这些制度缺陷。但是,从全的范围内来看,这些缺陷却依然存在,而且还在继续为大量的工程腐败行为提供机会。所以说,解决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对个别发案单位的微观制度进行修补,而是在于集中消除宏观制度中的缺陷和漏洞。

但是,这项任务却绝非基层的检察机关所能完成,因为它们既没有足够的权威来推动这件事情,而且也缺乏足够的研究能力来对法律法规提出系统的改进意见。所以,这项工作同样必须由最高层的机构,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来承担。具地说,预防厅应当同有关部委密切合作,对宏观制度中的腐败机会进行专项研究。例如,双方可以共同组建多个研究小组,分别对金融、建筑、财务、有企业等领域的腐败问题进行集中攻关。在找到解决方案之后,研究小组应当向有关部委提出系统的政策建议,并要求后者改进某些规则。通过这种协作方式,我们就不仅能够从制度上根除腐败机会,而且还能够推动有关部委积极参与腐败预防工作,从而实现双方之间的良互动。

通过改进法律法规来消除腐败机会,是“三步预防”的第二步。这样做虽然能够从制度上根除腐败机会,但是由于制度改进是以对腐败案例的深入研究为基础的,所以预防措施在时间上仍然滞后于腐败行为本身。换句话说,在这种预防模式下,我们首先发现某类腐败行为已经成批出现,然后再通过深入研究找到了其制度根源,然后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这样做虽然能够比较彻底地解决问题,但是这种制度改进相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而言,在时间上仍然是滞后的。

那么,我们究竟能否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实现真正的事前预防?也就是说,我们能否在某一种新型腐败行为出现之前,就把它扼杀在襁褓之中?平心而论,要做到这一点是异常困难的,因为人们一般都是在一个系统出了问题之后,才能够通过深入研究发现故障的原因,然后再对系统进行改进,这就是“失败是成功之母”的道理。但是,笔者仍然认为,成功并……

[续我国腐败预防工作的战略选择上一小节]不一定要以失败为先决条件,因为过去的和将来的问题毕竟有共通之,所以我们完全可以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将来再犯新的错误。

具到腐败预防的问题上来,笔者认为,要想实现真正的事前预防,预防机关就必须要在新的规则和制度出台之前,根据自己对腐败机会的理解和过去的经验积累,认真检视这些新的规则,并从腐败分子的角度对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反复推演,力图发现其中可能充当腐败机会的内容,并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这才是最高层次的腐败预防。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预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极强的洞察和预见能力。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不仅存在于预防的研究阶段,而且还存在于预防的执行阶段。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提出的“五防”①构想来进行分工,那么笔者认为预防厅最适合从事以研究为主。以推动制度革新为目标的行业预防,而其下属的各级职务犯罪预防则应当承担某些较为具的预防工作。图5表明了两者在预防执行阶段的分工。

①此文系台湾《中时报》记者张所鹏、谢孟儒的采访摘要,发表于《中时报》1994年3月20、21日。

预防研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预防工作的执行阶段也同样如此。它不但需要预防机构之间的精诚合作,而且还需要所有政机关的密切协作,以及广大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这些预防措施不但能够落实到位,而且还能以规则和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从而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恒久地发挥作用。所以,腐败预防工作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图6是笔者设想的一种合作模式。

结论

预防腐败在我是一项全新的事业,同时它又是一项意义非凡的伟大事业。如果把这项事业比作是一盘棋的话,那么这盘棋目前才刚刚开局。这时候,最重要的不是埋头下棋,而是要根据对现实情况以及自身实力的判断,制定出好的战略(如预防工作的整规划)和战术(如上下级预防机构之间的分工),从而为将来的战斗打下良好的基础。高明的战略和战术,永远是克敌制胜的关键。

对于任何一个问题,都同时存在有多种解决方案,但只有一种方案是最好的。所以,在积极开展腐败预防工作的同时,我们应当经常地反问自己:在现有的主客观条件下,我们是否已经拥有了最佳的腐败预防战略?是否已经充分利用了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是否已经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全人民参与预防工作的积极?笔者认为,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将在根本上决定我腐败预防工作的成败。

预防腐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都于经常的变化之中,所以腐败行为的类型、形式、手法和发生环节也在时刻发生变化。因此,预防腐败必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一时一地的胜利,而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以及快速的反应能力。

预防腐败同时又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由于我目前正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所以这两种制所包含的腐败机会在我均大量存在。仅仅是发现和清除这些腐败机会,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更何况腐败分子十分善于制造腐败机会。所以,可以想见,在预防措施出台之后,他们会马上针对这些措施进行反预防。假招标、假政务公开、假收入申报,就是再典型不过的例子。面对这些反预防行为,我们只有加紧研究,力图通过更严密的制度设计来防止其发生。但是可以预测,在这些新的预防措施施行之后,腐败分子的手法会变得更为隐蔽,因此也就更难以预防和根除。

所以,腐败行为和预防工作之间的关系,与病菌和抗生素之间的关系极为相似。预防腐败注定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苦战,它将时刻考验我们的智力、毅力和勇气。在这个问题上,任何希望能够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预防腐败工作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前面会有无数艰险阻隔,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停滞和反复。然而,正是在这些曲折与起落之中,我的腐败预防工作才能够最终实现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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