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类 - 腐败和亚洲的经济发展

作者:【经济类】 【9,479】字 目 录

地影响着腐败的机会。同时,如果政府涉入以补贴价格提供一定的商品和服务——例如际贸易、信用、公共住房、教育机会以及和电,拥有决策权的官员也有机会将这些津贴中的一部分装人自己的口袋(举例来说,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与政府所要求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或从商品和服务津贴的接受者那里索取贿赂。mauro(1995)和kaufmann及魏尚进(1998)的论文都表明了,腐败指数和政府规定的指数实际上是相关的。

亚洲的许多家都实行积极的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从它们的本质来说涉及到部分政府官员的判断力,哪个产业应该得到支持,这个产业中的哪些公司应该得到支持,如何分配政府资助的贷款、补贴、税收折扣等等。ades和di tella(1997)争论说,从逻辑上讲,产业政策在促进投资的同时也促进了腐败。许多家腐败指数和产业政策的数据表明,腐败实际上比实施更加积极的产业政策的家更广泛。由产业政策导致的腐败的消极影响似乎是巨大的——可能大约是直接有益影响的56%到84%。因此,在任何成本效益分析中都不应该忽视。

上面例子中,没有一个指出要废除所有的规定。许多规定,甚至官僚的判断力,在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比规则的设计更应该与腐败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2.公务员招聘和提拔系

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和格当然是决定一个……

[续腐败和亚洲的经济发展上一小节]家腐败程度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公务员的品质与他们如何被招聘和提拔密切相关。正如德社会学家max weber(1947)论证的那样,在一个裙带关系和相互保护非常猖獗的家里,政府职位被公开或暗中出售,公共官员将是不太胜任和没有动力的,因为成功并不取决于价值,而取决于优势。ranch和evans(1997)提出了反映35个家公务员的精英人才招聘和提拔程度的指数,以及相对私营部门的平均工资。它们表明,当关系到公务员招聘和提拔的方式时,际家风险协会提供的各的等级在统计上是非常重要的。优秀人才的招聘对于减少腐败是最重要的,接着是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就业保障。

3.公务员的补偿

我们长期认为,给予公务员权力,付给他们可怜的工资,但又希望他们不会使用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想法是十分天真的。因此,新加坡从80年代、香港从70年代就开始付给他们的公务员很高的工资,有时还超过了私营部门的最高工资。例如,根据记录,不管相信与否,新加坡内阁部长的工资相当于那些世界上最大的跨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资,而总理的工资是美总统的好几倍。许多专家(以及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的政府)认为,这种工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它们非常低的腐败平的主要原因。在民意调查中,新加坡常常被认为是腐败程度最低的家之一。这种向公务员支付高工资有助于阻止腐败的观点当然并不仅仅限于亚洲。例如,tanzi(1998),assar lindbeck(1998)的研究将瑞典在1870年到1970年期间的低腐败部分地归因于高级政府官员的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2到15倍这样一个事实。然而,对腐败和政府部门工资之间是相关的证据的系统的、统计学的检验是最近开展的一项工作。在上面提到的各回归研究中,rauch和evans(1997)并没有发现对高工资作用的强有力的支持,尽管世界银行的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和van rijckeghem和weder(1997)的工作论文都报告了关于很低的政府官员工资对应于很高的腐败程度的证据。

这里,最重要的因素并不是政府官员工资的绝对平,而是他们相对于最好的私营部门同行的价值。在van rijckeghem和weder的论文中,受到可获得的数据的约束,他们将公务员相对于制造业部门平均工资的报酬看做是他们的官员抵制腐败的激励措施。使用一种回归技术,这些作者发现了一个在政府部门相对工资和涉及政府官员的腐败程度的统计上重要的负相关。

根据他们的评估,他们认为是政府部门相对于私营部门工资的高比率,减少了新加坡的腐败,因为新加坡有着最低的腐败等级(工资增长所需要的指标%)。

但我们必须问清楚,是否被批准的工资增长应该将政府官员的工资提高到他们的私营部门同行之上?如果是的话,那就会引起一系列的公平问题,即使这些政府有这些资金(或者将目前的绝大多数非法贿赂转化为提高公务员合法收入所需要的增加的税收)。如果向公务员支付了比他们的私营部门同行更高的工资,许多人可能会行贿来获得这个政府职位。因此,高薪政策本身就可能产生一种新型的腐败。鉴于勒索和受贿行为可能会变成官僚工作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增加的合法收入并不会对减少腐败有明显的作用,至少在最初是这样。

公务员报酬只是关系到反腐败斗争成功的一个因素,就像这个激励和制度的讨论所显示的那样。

4.司法系,监督机构,“热线”,民意测验,新闻自由和民主

在任何针对腐败的斗争中,一个家有侦察腐败行为和起诉那些犯罪行为的能力是基本的保障。

存在这样七种基本的方法:

●一个独立的和公平的司法系;

●一个官方的反腐败部门,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

●存在基层的监督机构;

●一个电话“热线”,例如像英和墨西哥那样,它使得普通公民可以直接向政府揭发腐败行为;

●公众观点的调查。例如那些由bangalore和印度的公署事务中心或在其他家由世界银行的经济发展机构进行的工作,它记录了公众特别是穷人对腐败的态度;

●新闻界揭发任何官员腐败的自由;

●服务于反对腐败政权的选举和保护那些敢于揭发腐败官员双重目的的民主。

一些个案研究和许多轶事质的证据在特定家的不同时期证明了上述方法的效果,并提供了关于如何建立这些机构的建议。政府征收的额外税收作为不同反腐败团的行动结果,能够超过这些团的成本。虽然它们的重要似乎直观上非常明显,迄今为止,在更广泛的样本家,对它们的效果的系统统计学研究还十分有限——这将是一个出成果的研究课题。

5.际压力

对于腐败问题,可能会承受两种际压力。首先,际组织,例如联合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发展银行,以及类似的组织能够向它们提供持续的道德压力以及技术协助,来诱导各个家来反腐败。由一些组织,例如undp和世界银行举行的关于良好政府和腐败的不同会议是非常有用的。在一些情况下,以腐败为由取消一些家的贷款或威胁要这样做可能更加有效。

第二个渠道,是协调际上的力量,为使一些跨公司向本官员支付贿赂被列为犯罪行为作出努力。迄今为止,美是际直接投资主要来源中惟一的一个拥有有关强制法律的家。它的1977年外腐败行为法案(fcpa),禁止美的公司介入腐败行为。对于大多数其他的oecd主要家来说,不仅贿赂外官员不是非法的,直到现在,甚至还是可以免税的。美的法律在减少外的腐败方面并不是非常有效的,主要是因为其他家的公司渴望获得美公司所错过的商机。有腐败倾向的外官员并没有感受到足够的压力来改变他们的行为,即使他们确实对于吸引外投资非常感兴趣。禁止外腐败的一项际谈判,能够加强所有主要跨公司不行贿的集行动。如果他们能够自信不会产生商机转移到他们的竞争者那里的后果,他们更有可能拒绝索贿行为。

不过际压力的效果不应该被高估。首先,几乎所有际政府组织的命令都对在这些组织的行动中,要达到什么样的反腐败目标进行了限制。如果世界银行要对那些根据际透明组织的报告,腐败非常严重的家暂停提供贷款的话,它将不得不停止一半或更多的贷款。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将与世界银行的其他重要目标相矛盾。第二,更为重要的是,内的努力和内的机构最终会因为多种原因决定了任何反腐败计划的成功,这些讨论被排除在这篇论文的范围之外。如果政府官员不准备严肃地反腐败,而际组织将反腐败作为一项先决条件,很简单,他们将不会要求一项贷款。

五、总结

尽管有一些例子表明,一些公司或个人要么从行贿中受益,要么从敲榨贿赂的机会中受益,但是腐败对经济发展总的影响是消极的。无论在亚洲还是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是这样的,甚至是在那些在传统观念中,贿赂被当作是礼物的家。

许多专家近期的系统研究发现,一个家越腐败,它的发展就越慢。腐败通过减少内投资减少了外直接投资,增加了政府支出并扭曲了政府支出的构成,从教育、卫生和基础设施的维持发展转移到了不太基础的但是更加容易作的公共项目,从而阻碍了经济发展。

反腐败斗争必须以各种方式同时进行。虽然法律和法律执行是不可缺少的,反腐败工作严峻的家也应该注意改革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特别是那些给予官员自由决定的权力,而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的领域。选拔公务员应该根据能力,并向公务员支付比私营部门更有竞争力的工资,这有助于吸引高质量的、正直的公务员。对腐败政府的际压力,包括将跨公司贿赂外官员列为犯罪行为,是非常有用的。但是,任何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最终都将取决于那些腐败严重的家内机构的改革。

  (编译: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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