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哪里成交
际透明组织
提到政府中的腐败问题,大多数人会立刻想到为了签订关于商品、劳务或采购合同而进行的行贿受贿。
是否这就真的是政府腐败最常见的形式还值得怀疑,但是无疑,它正以令人担忧的速度扩展,而且几乎的确是最引人注目的。很难说有一天过去了,而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发现政府采购中的一个新的重大丑闻。
这就是无数的高级官员被免职,甚至整个政府崩溃的原因。它是政府支出中,庞大到无法估计的费的根源,估计在一些情况下达到总采购费用的30%甚至更多。遗憾的是,人们对这个问题总是说得多做得少。
没有几种行为比政府采购产生的诱惑更大,或提供腐败的机会更多。各级政府和各种类型的政府组织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和价值,常常超出常人的想象。
从事采购的人——要么是执行采购任务的人,要么是那些做出这个决定的人——认为自己在花“别人”的钱。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采购过程表现得非常复杂,甚至使人迷惑——经常是这样——因此,他们可以为所慾为而不用冒可能会被发现的危险。这些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常常会发现,它为自己进行腐败行为准备好了积极的合作者。
这就是新南非在1994年宪法中特别关注的政府采购问题的重要。其中第187条提供了如下的表述:
(l)各级政府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该由会或地方制定一项法律加以规范,这些法律应该规定如何指定独立的和公平的执行人员来理这类采购;
(2)在(1)部分中所指的采购系应该是公平的、公开的和竞争的,如有必要,执行人员应该向有关的利益各方通报他们作决定的理由;
(3)家所有的部门,家部门所有的成员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应该干涉执行人员的这些决定和行动;
(4)任何执行人员的所有决定都应该记录下来。
采购中的腐败有时被认为是一种只在很弱的政府和政府购买力很弱的发展中家存在的现象。近些年来,“高度发达”的家出现的情况已经充分地证明了,腐败的采购行为将变成他们进行商业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采购腐败也不仅仅发生在控制钱包的采购者身上,它能够很容易地由主动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或承包人促成。当然,关键问题是对此他们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一、政府采购的原则
采购的目的应该是力求节约:它应该得到所支付价格下商品或服务的最好的质量;或商品或服务规定的或可接受的质量下的最低价格;或不需要得到最低的价格,也不需要得到绝对最好的质量,但却是满足特殊需要的最好的组合。
“价格”通常是“估计的价格”——它意味着附加的因素,例如作费用、备用资金、服务等必须考虑在内。
关于合同授予谁的决定应该是公平的。政府资金不应该被用来为个人提供收益,标准或规定必须是没有差别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应该根据投标人的能力和他们提供的优势进行选择,在最后期限和机密等方面对所有的人都应该是公平的。
这个过程应该是透明的。采购要求、规定和决定标准应该事先准备好,应该很容易被潜在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得到,最好作为邀请参加投标或供货的招标书的一部分;投标的开始应该是公开的;所有的决定都应该完整地记录下来。
采购过程应该是有效率的。采购规定应该反映将要采购的项目的价值和复杂;对于总价值较小的采购应该是简单和迅速的;随着购买价值和复杂的增加,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复杂的规定来保证原则得到遵守;大型合同的“决定”可能需要成立一个委员会和建立一个正式的评价程序,但是官僚政治的干预应该减到最小。
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采购应该是系统的和可靠的,记录应该被保留,这样就可以解释和证明所有的决定和行动都是正当的。
有能力的和声誉好的采购者会鼓励供应商和承包人在采购过程中作出最大的努力,来使采购达到最好的效果。不能满足责任和公平高标准的采购者应被迅速地确认为进行商业活动的不好的合作者。
当一个项目是际金融组织资助的时候,通常要有一些额外的要求:
●向所有家,特别是成员的所有供应商、承包人和咨询者提供公平的机会。
●供应商和承包人:通常来自成员;本的供应商、投标人或承包人有时被给以优惠,一般是按合同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根据世界银行的规定,对于商品合同是15%,对于劳务合同是7.5%);这通常在投招标书中宣布。
●对于承包人,常常需要资格审查(在下面会进一步解释)。
●对于咨询者来说,常常会拿到一个决定邀请哪些人来竞标的名单(这份名单应该是由采购者制定的,而不是投资机构),这样就可以避免他们在准备过程中作出代价昂贵的努力,因为虽然有很多候选人,但最后只能有一个人能够拿着这份合同;这份名单必须现地理上的多样(一个家不超过2个);可能会鼓励包括更多本的咨询者,至少是参与工作的一部分;也可能会鼓励在外和本的咨询公司之间形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