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前。
就短期而论,上节的论点对农场建筑物的获利的能力和其他准租都是适用的。当可以用来生产某种商品的现有农场建筑物或其他设备,由于另一种商品的需求能使它们在它的生产上取得较高收入而转用于这种商品的生产时,则在短时间内第一种商品的供给将减少,而它的价格比这些设备不能用另一种用途取得较高收入时要高些。例如,如果生产设备可用于一个以上的农业部门,则各部门的边际成本所受的影响,要看这些设备转用于其他部门的程度而定。尽管报酬递减,其他生产要素在第一个部门中的利用强度将更加提高;而它的产品的价值将上升,因为只有在较高的价值下价格才将处于均衡状态。由于外部需求而增加了的设备的获利能力,似乎成为这种价值增加的原因,因为它将使那个部门的生产设备相对缺乏,从而提高它们的边际成本。从这种论断表面上似乎可以简单地过渡到另一种论断,即增加了的设备的获利能力列入决定价值的那些成本之中。但是这种过渡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一种商品的价格的增加和设备转用于第二个产业部门所能得到的收入之间,将没有直接的或数的关系。
同样地,如果对某工业所用的工厂课税,则其中有些工厂将转用于其他工业,因此那些工业的边际成本,从而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将下降。同时各种工厂的纯租价也暂时下降。
但是这些下降在量上将有所不同,因此,在产品价格的下降和地租(或更确切些说,准租)的下降之间将没有数的关系。
这些原理不论对短期或长期来说都不适用于矿山。矿山使用费虽然往往被叫做地租,但不是一种地租。因为除矿山或石场等实际上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以外,它们的收入超过它们直接支出的差额,必须至少有一部分被视作出售储藏品(的确为自然界所储藏,而现在被当作私有财产)所得的价格;因此,矿石的边际供给价格除采矿的边际费用外,还包括矿山使用费。当然,矿山所有者希望按时取得矿山使用费。而他和租用者所订的合同,部分地由于这种原因,往往载明既要支付使用费也要支付地租。但是对一吨煤所收的矿山使用费本身,如加以正确的调节,说明那被视作未来财富源泉的矿山的价值已有所减少,而这种减少是由自然藏量中取出那吨煤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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