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 - 卷二十二

作者: 黄以周6,909】字 目 录

彪赴阙。

4、丙辰,入内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贯为成州团练使,依前皇城使。

5、癸酉,臣僚上言:“伏睹元符之末,朋党递用,陛下以先定之志,独见之明,屏斥奸回,以断国是。自总揽以至於今,百废具举,效应显著,绍述大有为之功斯既成矣。陛下复惩前日纷更之由,深思远虑,谓事虽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乃诏有司自元丰八年三月五日以后至绍圣元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后至崇宁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复引用。盖所以防微杜渐,遏绝其萌芽,以垂无疆之休也。然臣区区之愚,尚以为崇宁元年六月以前奸党犹在朝,其怀私害正,持心不移,与夫官吏,希望风旨於下者。或因人以废事,或因事以废法,其所立一时之例,若谓其在崇宁正月以后而用之,则与建中靖国之例相去几何哉?陛下嘉静天下,以隆太平,事无大小,其坐朋党而害政者,不可以不尽也。”

6、甲戌,诏改折二、折十钱并作当二、当十钱称呼。

7、乙亥,讲议司言:“雅州锡窟,元丰七年兴置,元祐二年废罢,今乞召九门取入,卖依元丰法。”从之。

8、丙子,郎阿章领河南部族寇来宾、循化等城,是日,洮西安抚李忠统兵发安彊寨往救之。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冬十月,置湟州茶马司。案:据《十朝纲要》,此事在十一月己卯。

1、十一月辛巳,诏:“元祐係籍人通判资序以上,依新条与管勾宫观;知县以下资序,与注监岳庙,并令在外投状指射差注。”

2、乙酉,朝奉大夫、江南西路提举常平韩宗直,朝请大夫、知亳州孙载并放罢。臣僚论宗直暴刻昏昧,载庸邪贪墨,皆尝附元祐奸党以得进用故也。

3、熙河兰会路钤辖、四方馆使、成州团练使、洮西安抚李忠,领兵救循化城,前一日次怀羌城,是日行二十五、六里至骨延岭,距循化城尚五六里,与贼遇,三战三败。忠及诸将李士旦、辛叔詹、辛叔献等皆为贼所伤,却奔怀羌城;是夕,李忠死。

4、癸卯,初,令江、池、饶、建、舒、睦、衡、鄂州八钱监依陕西样铸当十钱,江淮、荆等二路发运司言:“自熙宁以来,鼓铸当二大钱盛行民间,而於条不许起发上京,以故目今诸州军官库见管当二钱甚多,乞将当二大钱改铸当十大钱,四文可得三文约四十万贯,实计三百万贯。工部欲依所乞,仍依陕西见铸钱样於钱背铸十字,以示所当小平之数,其当二铜钱,更不鼓铸。”从之。

1、十二月丁未,讲议司言:“解池未坏以前,官给解盐钞,募客人入纳粮草,遂还以钞盐。今解池既无盐可还,并河北文钞,卖与在京交引铺户,乘时贱买,致沿边入纳艰阻,侵坏钞法。乞依熙、丰买钞所,别以他物折博,差榷货务监官二员,别差使臣或选人三员同主之,虑客人齐到文钞,并以米盐钞并东北一分盐钞及度牒、官告、杂物等博换。”从之。

2、讲议司言:“勘会解池未坏以前,官给解盐钞募客人入纳粮草,还以钞盐。今解池未复其钞,尚循旧法,给解盐文钞,客人齐赴京。解池既无解盐支还,并河北文钞,卖与在京交引铺户,乘时邀利,贱价收买,致沿边入纳艰阻,客人亏折钱本,侵坏钞法,合行措置,乞依熙宁、元丰买卖钞所,别以他物折博。”条具八项并从之。

3、丁巳,诏:“应臣僚姓名与奸党等人相同者,并令改名。”从权开封府吴拭奏请也。

4、己未,诏:“元祐係籍人子并亲兄弟,若因功赏,各该酬奖改官,循移知令,只於阶下官上循移,仍不得实任知令差遣。”

5、庚申,诏:“应责降不注在京差遣及缘党与停替未该叙复之人,并令在外居住,不得擅到阙下;其合注差遣,令在外指射,吏部检会姓名,关送开封府觉察。”

6、壬戌,诏:“元祐係籍人子并亲兄弟係大使臣、路分都监已上资序,与诸路宫观岳庙差遣;係亲民资序,与外路监庙差遣;係监当资序并小使臣,与外路监当差遣;差使借差,与外路合入差遣。”

7、己巳,准都省批:应籍记人子孙并亲兄弟选人,与监当差遣,不得改官,自不合举,送吏部照会。

8、癸酉,诏:“别建熙河兰会路措置边事司。命皇城使、成州团练使、权发遣熙河兰会路经略司事王厚措置边事;入内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贯罢熙河兰会路勾当公事,差熙河兰会路同措置边事,仍兼领秦凤,得以节制兵将,应副兴发。”

9、童贯言:“准差熙河兰会路措置边事,乞不拘常制,於文武官内选差管勾机宜文字兼勾当公事二员。”从之。

《续宋编年资治通鉴》云:十二月,诏见行新法如茶、盐、香、市易钱法、学校、边事文字,许直达尚书省。案:《十朝纲要》系己酉日。

又:云:开遇明河,自真至泗二百馀里。案:《宋史河渠志》:崇宁二年十二月,诏淮南开修遇明河,自真州宣化镇江口至泗州淮河口,五年毕工。

又:云:是岁,高丽主颙死。案:《十朝纲要》云:在位十八年,年五十,俣嗣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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