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 - 國 語 卷 第 十 三

作者: 春秋鲁·左丘明4,369】字 目 录

晉語七1既弒厲公,欒武子使智武子、彘恭子如周迎悼公〔一〕。庚午,大夫逆于清原〔二〕。公言於諸大夫曰:「孤始願不及此〔三〕,孤之及此,天也〔四〕。抑人之有元君,將稟命焉〔五〕。若稟而棄之,是焚穀也〔六〕;其稟而不材,是穀不成也〔七〕。穀之不成,孤之咎也;成而焚之,二三子之虐也。孤欲長處其願,出令將不敢不成〔八〕,二三子為令之不從,故求元君而訪焉〔九〕。孤之不元,廢也,其誰怨〔一0〕﹖元而以虐奉之,二三子之制也〔一一〕。若欲奉元以濟大義,將在今日;若欲暴虐以離百姓,反易民常,亦在今日〔一二〕。圖之進退,願由今日〔一三〕。」大夫對曰:「君鎮撫群臣而大庇廕之,無乃不堪君訓而陷於大戮,以煩刑、史〔一四〕,辱君之允令〔一五〕,敢不承業。」乃盟而入〔一六〕。

〔一〕武子,欒書也。智武子,荀罃也。彘恭子,士魴也,食邑於彘。悼公,周子也,時年十四。

〔二〕清原,晉境。

〔三〕及,至也。〔四〕引天以自重。

〔五〕元,善也。稟,受也。

〔六〕穀,所仰以生。

〔七〕不材,不可用。不成,謂秕也。〔八〕不敢為秕政。

〔九〕訪,謀也。為民不從大夫之令,故求善君而謀之。

〔一0〕廢,以不善見廢。

〔一一〕制,專制。

〔一二〕反易民常,謂下不事上。

〔一三〕悼公承篡弒之後,嫌臣不從,故以此約厲。

〔一四〕刑,刑官,司寇。史,太史。掌書法。案述聞卷二一:「「司寇」者,典刑之官,不得直謂之刑。太史非掌刑之官,不得與司寇並舉。韋說非也。刑史謂刑官之史,掌刑書以贊治者。」

〔一五〕允,信也。

〔一六〕承,奉也。業,事也。

辛巳,朝于武宮〔一〕。定百事,立百官〔二〕,育門子,選賢良〔三〕,興舊族,出滯賞〔四〕,畢故刑,赦囚繫〔五〕,宥閒罪,薦積德〔六〕,逮鰥寡〔七〕,振廢淹〔八〕,養老幼〔九〕,恤孤疾〔一0〕,年過七十,公親見之〔一一〕,稱曰王父,敢不承。〔一二〕

〔一〕武宮,武公廟。

〔二〕議定百事,而立其官使主之。謂改其舊時之非者。

〔三〕門子,大夫之適子,周禮曰:「其正室皆謂之門子。」育,長也。長育其才,選用賢良。〔四〕舊族,舊臣之子孫也。滯賞,謂有功於先君未賞者,謂呂相之屬。

〔五〕故刑,若今被刑居作者。畢之,不復作矣。囚繫者赦之,傳曰「宥罪戾」是也。

〔六〕閒罪,刑罰之疑者。宥,赦也。薦,進也,積德之士進用之。

〔七〕逮,及也。謂惠及也。〔八〕振,起也。淹,久也。謂本賢人,以小罪久見廢,起用之也。

〔九〕養有常餼。

〔一0〕無父曰孤。疾,廢疾也。

〔一一〕謂賢知事者。

〔一二〕稱曰王父,尊而親之,所以盡其心也。故不敢不承命。

2二月乙酉,公即位〔一〕。使呂宣子將〔二〕下軍〔三〕,曰:「邲之役,呂錡佐智莊子於上軍〔四〕,獲楚公子穀臣與連尹襄老,以免子羽〔五〕。鄢之役,親射楚王而敗楚師〔六〕,以定晉國而無後〔七〕,其子孫不可不崇也〔八〕。」使彘恭子將新軍〔九〕,曰:「武子之季、文子之母弟也〔一0〕。武子宣法以定晉國,至於今是用〔一一〕。文子勤身以定諸侯,至於今是賴〔一二〕。夫二子之德,其可忘乎!」故以彘季屏其宗〔一三〕。使令狐文子佐之〔一四〕,曰:「昔克潞之役,秦來圖敗晉功,魏顆以其身卻退秦師于輔氏,親止杜回,其勳銘於景鍾〔一五〕。至于今不育,其子不可不興也〔一六〕。」

〔一〕先館於外,至此乃就宮朝也。傳曰「館于伯子同氏」是也。

〔二〕案:「將」,公序本作「佐」。述聞卷二一:「當云「使呂宣子將新軍」。」

〔三〕宣子,呂錡之子呂相。

〔四〕上,當為下字之誤也。呂錡,廚武子也。智莊子,荀首也,時為下軍大夫。事在魯宣十二年。唐尚書云「荀首時將上軍」,誤也。

〔五〕連尹,楚官名。子羽,智莊子之子智罃之字。邲之戰,楚人囚智罃,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莊子射襄老,獲之,遂載其尸,射公子穀臣,囚之,以二者歸。魯成三年,晉人歸楚穀臣與襄老之尸,以求智罃,楚人許之,故曰「以免子羽」。

〔六〕魯成十六年,晉楚戰于鄢陵,呂錡射楚恭王中目,楚師敗,楚養由基射呂錡,中項而死。

〔七〕無後,子孫無在顯位者。

〔八〕崇,高也。

〔九〕案述聞卷二一:「當云「使彘恭子佐下軍」」並以為自此句至「故以彘季屏其宗」一段當在「公即位」句之下、「使呂宣子將新軍」句之上。

〔一0〕季,少子。武子,士會也。文子,士燮也。母弟,同母弟。

〔一一〕宣,明也。法,執秩之法。

〔一二〕定諸侯,謂為軍帥能使諸侯事晉。賴,蒙也。

〔一三〕屏,藩也。

〔一四〕文子,魏犨之孫、顆之子魏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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