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语 - 國 語 卷 第 二 十

作者: 春秋鲁·左丘明2,294】字 目 录

越語上1越王句踐棲於會稽之上〔一〕,乃號令於三軍〔二〕曰:「凡我父兄昆弟及國子姓〔三〕,有能助寡人謀而退吳者,吾與之共知越國之政〔四〕。」大夫種進對曰:「臣聞之賈人〔五〕,夏則資皮,〔六〕冬則資絺〔七〕,旱則資舟,水則資車,以待乏也。夫雖無四方之憂,然謀臣與爪牙之士,不可不養而擇也。譬如蓑笠,時雨既至必求之。今君王既棲於會稽之上,然後乃求謀臣,無乃後乎〔八〕?」句踐曰:「苟得聞子大夫之言,何後之有?」執其手而與之謀。

〔一〕山處曰棲。會稽,山名,在今山陰南七里。吳敗越於夫椒,遂入越,越子保於會稽。在魯哀元年。

〔二〕號,呼也。

〔三〕號令三軍而言父兄昆弟者,方在危厄,親而呼之。國子姓,言在眾子同姓之列者。

〔四〕知政,謂為卿。

〔五〕賈人,買賤賣貴者。

〔六〕資,取也。

〔七〕絺,葛也。精曰絺,麤曰綌。

〔八〕後,晚也。

遂使之行成於吳〔一〕,曰:「寡君句踐乏無所使,使其下臣種,不敢徹聲聞於天王〔二〕,私於下執事曰:寡君之師徒不足以辱君矣〔三〕,願以金玉、子女賂君之辱,請句踐女女於王〔四〕,大夫女女於大夫,士女女於士。越國之寶器畢從,寡君帥越國之眾,以從君之師徒,唯君左右之〔五〕。若以越國之罪為不可赦也,將焚宗朝〔六〕,係妻孥〔七〕,沈金玉於江〔八〕,有帶甲五千人將以致死,乃必有偶〔九〕。是以帶甲萬人事君也〔一0〕,無乃即傷君王之所愛乎?與其殺是人也,寧其得此國也,其孰利乎〔一一〕?」

〔一〕傳曰:「使種因吳太宰嚭以行成也。」

〔二〕徹,達也。〔三〕不足以屈辱君親來討也。

〔四〕進女為女。

〔五〕左右,在君所用之。

〔六〕為將不血食也。

〔七〕係,繫也。死生同命,不為吳所擒虜。〔八〕不欲吳得之。

〔九〕偶,對也。

〔一0〕言赦越罪,是得帶甲萬人事君。

〔一一〕寧,安也。言戰而殺是萬人,與安而得越國,二者誰為利乎?

夫差將欲聽與之成,子胥諫曰:「不可。夫吳之與越也,仇讎敵戰之國也。三江環之,民無所移〔一〕,有吳則無越,有越則無吳,〔二〕將不可改於是矣〔三〕。員聞之,陸人居陸,水人居水。夫上黨之國〔四〕,我攻而勝之,吾不能居其地,不能乘其車〔五〕。夫越國,吾攻而勝之,吾能居其地,吾能乘其舟。此其利也,不可失也已,君必滅之。失此利也,雖悔之,必無及已〔六〕。」

〔一〕環,繞也。三江,吳江、錢唐江、浦陽江。此言二國之民,三江繞之,遷徙非吳則越也。案:「吳江」,公序本作「松江」。又發正卷二0:「水經注引郭璞曰:三江者,岷江、松江、浙江也。」

〔二〕言勢不兩立。

〔三〕言滅吳之計,不可改易。

〔四〕黨,所也。上所之國,謂中國。

〔五〕言習俗之異。說云:「吳是時未知以車戰,申公巫臣使其子狐庸教之。」昭謂:狐庸教吳,魯成公時也,至此哀元年,歷五公矣。非未知也,吳地勢自習水耳。〔六〕案:公序本作「亦無及已」。

越人飾美女八人納之太宰嚭〔一〕,曰:「子苟赦越國之罪,又有美於此者將進之。」太宰嚭諫曰:「嚭聞古之伐國者,服之而已。今已服矣,又何求焉。」夫差與之成而去之〔二〕。〔一〕上言「請大夫女女於大夫」,故因此而納美女於太宰嚭,以求免也。嚭,吳正卿,故楚大夫伯州黎之子。魯昭元年,州黎為楚靈王所殺,嚭奔吳。唐尚書云平王殺之,非也。〔二〕成,平也。句踐說於國人〔一〕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與大國執讎〔二〕,以暴露百姓之骨於中原,此則寡人之罪也。寡人請更。〔三〕」於是葬死者,問傷者,養生者,弔有憂,賀有喜,送往者,迎來者,去民之所惡,補民之不足。然後卑事夫差,宦士三百人於吳〔四〕,其身親為夫差前馬〔五〕。

〔一〕說,解也。

〔二〕執,猶結也。

〔三〕更,改也。〔四〕將三百人以入事吳,若宦豎然。〔五〕前馬,前驅在馬前也。

句踐之地,南至於句無〔一〕,北至於禦兒〔二〕,東至於鄞,〔三〕西至於姑蔑〔四〕,廣運百里〔五〕。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寡人聞,古之賢君,四方之民歸之,若水之歸下也。今寡人不能,將帥二三子夫婦以蕃〔六〕。」令壯者無取老婦,令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七〕。將免者以告〔八〕,公令醫守之〔九〕。生丈夫,二壼酒,一犬;生女子,二壼酒,一豚〔一0〕。生三人,公與之母〔一一〕;生二人,公與之餼〔一二〕。當室者死,三年釋其政〔一三〕;支子死,三月釋其政〔一四〕。必哭泣葬埋之,如其子。令孤子、寡婦、疾疹、貧病者,納宦其子〔一五〕。其達士,絜其居〔一六〕,美其服,〔一七〕飽其食〔一八〕,而摩厲之於義。四方之士來者,必廟禮之〔一九〕。句踐載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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