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文选 - 第7部分

作者: 郑振铎110,719】字 目 录

者,八成。百万以上者,七五成。三百万以上者,六成。如此,则股本愈多,而所领银票之成数愈减。此项银票需用若干,系于总银行额设四百八十万元银票之外,另行随时印造。万一分行亏折,已有存总行之借券抵保,且为数多于银票。除抵偿外,尚有余款,以备派员查帐等用。再有盈余,仍给还各股商,并照西例,凡银票存项股本,每年正月七日收税两次。每次通扯银票已用出者,收税五毫,存项二毫半,股本二毫半,合并一厘,两次共计二厘。收税极微,与生意无碍。其余未领借券之票号钱庄,如有愿改官银行者,亦准缴银领券,一律办理。其牌号悉听照旧,无庸更易。

一兼管制造 现在铜钱日少,而金银两品尤阙。拟由京都总银行铸造金银钱。近日金钱一项,外洋交涉渐多。其分两成色,务与西式一条,庶中外通行,不致因金价先零而折阅。审是,则需金日多,金矿宜尽力开采。土法淘洗,所得无几。宜聘矿师,购机器,广开以期迅速。所出之金,统运京都铸钱,不得私售出洋,以杜漏卮。此中收回利权不少。若矿金不敷鼓铸,自可稍待机宜。且先铸银元,以便民用。现查各省官局已铸银钱,其成色高低,务宜一律。设有参差,关系甚大。请饬将各省新铸式样,送总银行查验。其每年共铸若干数目,亦须咨报,以凭稽核。

总行章程十二条

一总银行代户部筹款,本与分行专做生意者不同。惟创办之始,分行尚未拟设。拟请暂收官商存项,并汇划支付等款,以为商办分行之倡。经理一切,尤在得人。应由总办招请美国熟手,分司其事。详核支收,以免遗漏,而昭大信。渐与各国著名银行联络,以期汇划可通,缓急可恃。款归实际,人无虚设。所有员司,概不徇情滥用。

一总银行自总办以次,薪水以及公用,应准作正开销,暂在所拨资本内支付。俟银票通行,铸钱获利后,自应专拨几成,以备行用。一切款目,每月结报一次,每年综核一次。刻成总册,遍发各省分行,并详报户部备案。总银行册簿,户部堂司,可以随时阅看。

一所拨资本一千万元,除六百万元存库外,尚余四百万元,预备购地建屋,造库机器钢模纸张并铸造金银等用。奉准之后,请先拨若干,以便布置一切。一铸造金银,所需较巨。如资本不敷周转,应请设法筹拨,转输甚捷,不致久阁成本。以后户部应放款饷,如以金银钱及银票为便,即可酌量搭放。若创办之始,市价未平,或有涨落等情,再行斟酌办理,以期尽善。

一新开金矿,或统归官办,或招商集股。商股应得之金,拟请按照时价,给以铸出之金钱,以免金砂金块,转售出洋。此中仍恐难免偷漏。须饬经办之人,随时稽查结报。

一总行有稽查分行之责。买空卖空,自当严禁。如各行有违例情事,可派委员至该行查帐。如有应改应添或应撤之事里,请核办费用,开销公款。如派出之员,有滋扰勒索等事,准分行详报,立时撤去。

一总行所收藏铁柜之借券,以及各项钢模,每年须由户部会同查看一次,有无损坏走漏,登明簿册。其已停办之银行,所刊银票钢模,随时验明销毁。

一所收借券,除官银行照领外,其余绅商士庶,均可购买,应付年息五厘,无论何处官银行,一律验票照付。所付之银,由官银行报明总银行,提款划还。

一所收借券现银,实与息借商款无异。因有银行付息,较易取信。俟集成巨款后,可用以整顿海陆两军,及一切保护疆土振兴商务之事。

一泰西借券名目不一,用作何项工程者,即名为何项借券。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券内载明年限。但使年息照付,民信皆孚。限满之后,仍可展期若干年,换给新券。

一铁路招商,创议已久。只准华商承办,不许暗招洋股。且路长款少,势难遍筑。惟总银行及分行开设之后,借券畅行,可另发铁路借券,每张百元至五百元,或一千元。商民因银行之可恃,而深信诸国家,必有群相购买者。通国铁路,不难同时并筑矣。

一借券之式,大约长方尺余,上列本票,下列方寸小票四十张,即息票也。到期持向银行,剪去一票,现可收息。再到期,再剪。每年付息两次。剪尽小票,则年限已满,可持本票收本。其法甚善,其制甚精。兹谨绘图式于下:

(缺图见原书P180)分行章程二十四条

一分设官银行之牌号住址,及董事几人,集股若干,每人有股若干,每股先收若干,应设立合同簿册,刻用图记,开报总银行,转详户部,给与准开执照。并禀请本省藩司,暨地方官立案,以凭查考。

一官银行如集股十万元,应俟开办获利后,逐渐提存公积银至二万元为止。作为余本。万一股本亏折,除将余本尽数分偿外,不更追查各股商私财。此为有限公司,庶股商不致受累。

一开设之日,照西例先定限二十年。如无违例之事,准其再开。如未满年限,查有违例之事,即令停办。或三分有二之股商不愿再开,亦可随时会议停办。

一股商所买股分,即系自己产业。如欲转售于人,可至本行报明,于簿册内改换新股商姓名住址。如未报明改换,倘有应问股商之事,仍惟旧股商是问。

一股商公举董事,至少五人。董事中再推某为总董,某为副董,某为本行总理。均须有股分稍多之人。至雇用司帐等人,均须的保,定赏罚。凡收买汇票期票以及代存银两抵押款项,应由总理主政。

一股本收进一半,即可禀请开办。未收股本,分期续收。如有股商或代股商办事之人,于续收股本,到期不付,即出传单声明转售。倘无人愿买,则该股已付之本,准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议定夺。倘因此而资本不足,即行查帐停办。

一如欲推广生意,加添资本,或三分有二之股商,欲减少资本,均须详报总银行批准,以便定借券之多少,照例增减。

一每年正月七月,由公举董事聚议行务。董事任事之期,一年为限。如众议佥同,亦可接任。每股商按股之多少派议事单若干纸,备书是否字样。如不能亲到,可托他股商代议。而行中执事不与焉。至股商有欠行中款项者,不准会议。

一钱庄票号,资本充足,可以改官银行者,不必另换牌号。如有数家合并一行者,牌号听其自定。均须将资本若干,报明总银行,照定章核办。

一每六个月,董事查核,除开销外,净利若干,每股派息若干。所获净利,当先提百分之十划入下届帐内,为公积银。一俟公积与股本核算至二十成之数,乃止不提。

一银行借与一公司一商家或一人之款项,期限以六个月为定。如欲展期,须董事议准。其银数不得过收进股本百分之十。至收买期汇各票,抵押生意,不在此例。

一银行股分票,不准在本行抵押。本行资本,不得移作各项公业字号。如股商挂欠本行银款,过期不还,可将其股分撤回。准六个月内售出。或当众拍卖归款。否则,总银行可查帐勒停。

一银行所领银票,原为随时行用,不准抵押现银,作为增添股本,亦不准将原定股本抽出,以银票充作股本。

一各银行应于每年正月七月间,十日之内,开明上届用出银票,收进存项,除存部借券外,所有股本通扯计算,每项若干,由首董帐房等签字,呈缴总银行备查。如有不开报者,议罚若干元,应在付借券息内扣除。

一官银行所领银票,如有水火不测,准由该银行呈出实据,具结请总银行换给新票,补足所失之数。

一官银行所领银票,虽有缴存之借券抵保,而银行内仍须存现银二十五成。(谓所出银票,所收存项两款合算百分中之二十五成。)以备兑现,俾无缺乏之虞。

一外省各官银行,应于所备现银二十五成之内,酌提若干,存放京都总银行。总银行将此银另款存储,不营运,不算息,以备各省官银行到京可以兑现。总银行收银之后,给与各省官银行收条。官银行将此收条,亦可作为本行存银额数。总期京外银票流通,以昭大信。

一各处官银行所领银票,准用以输纳地丁钱粮厘金监课等款。一如现银,不折不扣。惟进出口关税,仍用现银。

一京外各处官款饷项,如有可以交银行存放者,即就近发交生息。应解京饷协饷,亦可饬该行汇解,以归简易。

一银行于借款拆息期汇各票,应收息银,须照各处市面常例议定,不得逾额。如有违例取息过重,应将存总银行之借券息罚去。并准人控告,饬令偿还。

一银行不得收买地基。除建造本行房屋及分行房屋地基外,设有因欠项抵押或被欠无着,作为归款之地基,暂时执掌,即须售去。不得过两年半期限。凡抵押地基房产,亦须产价多于抵款一倍,以昭慎重。

一银行银票,如有持向该行兑现而不照付者,准持银票之人控告。由总银行查明确实议罚。或收管该银行资本簿据,并代理各帐。

一银行停办后,应将所存现银,缴归总银行,以备代付用出银票之数。总行收票付现之后,即将该行牌号银票销毁,不再用出。其前缴抵保银票之借券,可仍发还,听其作何开支。

一银行自欲停办,潜将期汇各票抵押产据,易换他人姓名,以图巧避,查出从重议罚。

☆王文韶○奏开设天津中西学堂疏

为道员创办西学学堂,倡捐集资,不动公款,奏明立案,恭摺仰祈圣鉴事。窃据津海关道盛宣怀禀称:自强之道,以作育人才为本,求才之道,以设立学堂为先。光绪十二年前关道周馥请,在津郡设立博文书院招募学生,课以中西有用之学,嗣因与税务司德璀琳意见不合,筹款维艰,致将造成房屋,抵押银行,未能开办。惟学堂迟设一年,则人材迟出一年。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海军陆军将弁取材于学堂,即外部出使诸员及制造开矿等工,亦皆取材于学堂。中国智能之士,何地蔑有。但选将材于俦人广众之中,拔使才于诗文帖括之内,至于制造工艺,则皆用不通文理不解测算之匠徒,而欲与各国挈短较长难矣。该道拟请设立头等二等学堂各一所,以资造就人材。惟二等学堂功课,必须四年方能升入头等学堂。头等学堂功课,亦必须四年方能进入专门之学,不能躐等。现拟通融求速,二等学堂本年即由天津上海香港等处,先招已通小学堂第三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头班。已通第二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二班。已通第一年功夫者三十名,列作三班。来年再续招三十名,列作四班,合成一百二十名为额。第二年起,每年即可拔出头班三十名,升入头等学堂。其余以次递升。仍每年挑选三十名,入堂补四班之额,源源不绝。此外国所谓小学堂也。至头等学堂,本年先招已通大学堂第一年功夫者,精选三十名,列作末班,来年即可升列第三班,并取二等之第一班三十名,升补头等第四班之缺。嗣后按年递升,亦以一百二十名为额。至第四年头等头班三十名,准给考单,挑选出堂,或派赴外洋,分途历练,或酌量委派洋务职事。此外国所谓大学堂也。

该道与曾充教习之美国驻津副领事丁家立考究再三,酌拟头等二等学堂章程功课,必期切近易成。约计头等学堂每年需经费银四万余两,二等学堂需经费银一万五千余两,共需银五万五千余两。现值国用浩繁,库款竭蹙,事虽应办,而费实难筹。查津海钞关,近来税项尚旺,该道情愿每年倡捐银一万五千两,又天津米麦进口自光绪十九年禀明,每石专抽博文书院经费银三厘,每年得收捐银三四千两。今拟每石改收银五厘尚不为多。又电报局众商每年拟捐缴英洋二万元,招商局众商每年捐缴规银二万两,统计每年可收银五万四五千两,以之拨充学堂经费,不相上下。所有头等学堂,即照前督臣李鸿章批准周馥原议,以博文书院房屋为专堂。现经广西臬司胡???设法筹款,向银行赎回。至应购格致化学器具书籍等项,及聘请教习川资,创办应用各款,不在常年经费之内。计自光绪十九年起至本年四月止,米捐存银八千余两,应即核实动支。其二等学堂,须觅地另行盖造。拟在开办初年,教习学生尚未齐全,应余经费内提用,毋庸请发公款。房屋未成之先,借用头等学堂,暂行栖止。拟定章程功课,禀请具奏立案前来。

臣查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二十八日奉上谕:自来求治之道,必当因时制宜,况当国事艰难,尤宜上下一心,图自强而弭隐患。朕宵旰忧勤,惩前毖后,惟以蠲除痼习,力行实政为先。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详加披览,采择施行。如修铁路,铸钱币,造机器,开矿产,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抵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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