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十八 文元年,尽四年

作者: 杜预12,801】字 目 录

闰:入章三年闰九月;六年闰六月;九年闰三月;十一年闰十一月;十四年闰八月;十七年闰四月;十九年闰十二月。此据元首初章,若於后渐积馀分,大率三十二月则置闰,不必恒同初章闰月。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治历者皆以彼为章首之岁。《汉书·律历志》云:“文公元年距僖五年辛亥二十九岁。是岁闰馀十三,闰当在十一月后,而在三月,故传曰‘非礼也’。”《志》之所言,闰当在此年十一月后,今三月巳即置闰,是嫌闰月大近前也。杜以为僖三十年闰九月,文二年闰正月,故言於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於今年置闰,嫌置闰大近后也。杜为《长历》,置闰疏数无复定准。凡为历者,闰前之月中气在晦,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僖五年正月朔旦冬至,则四年当闰十二月也。杜《长历》僖元年闰十一月,五年闰十二月。与常历不同者,杜以襄二十七年再失闰,司历过。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哀十二年“十二月螽”,云火犹西流,司历过。则春秋之世,历法错失,所置闰月,或先或后,不与常同。杜唯勘经传上下日月以为《长历》,若日月同者,则数年不置闰月。若日月不同、须置闰乃同者,则未满三十二月频置闰,所以异於常历,故《释例》云春秋日有频月而食者,有旷年不食者,理不得一一如筭,以守恒数,故历无有不失也。始失於毫毛,尚未可觉,积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则不得不改宪以顺之。《书》所谓“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易》所谓“治历明时”,言当顺天以求合,非苟合以验天者也,故当脩经传日月,以考晦朔,以推时验。下又云“据经传微旨,考日辰晦朔,以相发明,为经传《长历》,未必得天,盖春秋当时之历也”。是杜自言不与常历同。

注“步历”至“於终”。

正义曰:日月转运於天,犹如人之行步,故推历谓之步历。步历之始以为术之端首,谓历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於前更无馀分,以此日为术之端首,故言“履端於始”也。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谓从冬至至冬至必满此数,乃周天也。日月之行有鷃有速,日行迟,月行速。凡二十九日过半,月行及日,谓之一月。过半者,谓一日於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唯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气周。细而言之,一岁止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馀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馀分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馀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为九百四十分,则四分日之一为二百三十五分。今於馀分二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以当卻四分日之一,馀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唯有十一日,又以馀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日九百四十分,唯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馀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刘炫云:“则一岁为十二月,犹有十一日有馀未得周也。分一周之日为十二月,则每月常三十日,馀计月及日为一月,则每月唯二十九日,馀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日,馀前气后气相去三十日,馀每月参差气渐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以为此月之正,取中气以正月,故言‘举正於中’也。月朔之与月节,每月剩一日有馀,所有馀日归之於终,积成一月,则置之为闰,故言‘归馀於终’。”

注“斗建”至“疑惑”。

正义曰: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则斗柄月初已指所建之辰;闰前之月中气在晦,则斗柄月末方指所建之辰,故举月之正在於中气,则斗柄常不失其所指之次。如是乃得寒暑不失其常。

夏,四月,丁巳,葬僖公。

王使毛伯卫来锡公命,一本作“毛伯卫来锡公命”,一本作“天王使”。

[疏]注“卫,毛伯字”。

正义曰:知是字者,以天子公卿例书爵,不言名,大夫称字,故毛伯虽卿,或称字。案僖九年“公会宰周公”云云,杜云“三公不字”,明卿或书字。

叔孙得臣如周拜。

晋文公之季年,诸侯朝晋。卫成公不朝,使孔达侵郑,伐绵、訾及匡。訾,子斯反。汲,居及反。晋襄公既祥,谅音良,又音亮。

[疏]“晋襄公既祥”。

正义曰:《礼》“期而小祥”。晋文公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则三十三年十二月为小祥。此云“既祥”,谓小祥也。

使告于诸侯而伐卫,及南阳。先且居曰:“效尤,祸也。且,子馀反。请君朝王,臣从师。”晋侯朝王于温,先且居、胥臣伐卫。五月,辛酉,朔,晋师围戚。六月,戊戌,取之,获孙昭子。卫人使告于陈。陈共公曰:“更伐之,我辞之。”共音恭。更,古孟反,又音庾。大音泰,又如字。卫孔达帅师伐晋,君子以为古。古者越国而谋。

[疏]注“合古”至“执辱”。

正义曰:《释例》云:“卫孔达为政,不共盟主,兴兵於邻国,受讨丧邑,窘而告陈。虽从陈之谋,仅得自定以谋而济,故君子但言合古,而不释其尤也。”刘炫云:“春秋之时,天子微弱,霸主秉德刑以长诸侯,诸侯从时命以事霸主,大字小,小事大,所以相保持也。晋之与卫小大不同,而耻於受屈,望以彊获免,明王在上,理在可然,度时之宜,则非善计。君子以为合古之道,失当今之宜,亦不言其谋全非礼也。”

秋,晋侯疆戚田,故公孙敖会之。疆,居良反,注同。

初,楚子将以商臣为大子,访诸令尹子上。子上曰:“君之齿未也,少,诗照反,下文同。而又多爱,黜乃乱也。楚国之举,恒在少者,且是人也,蜂目而豺声,忍人也,蜂,本又作“蜂”,芳逢反。豺,什皆反。不可立也”。弗听。既又欲立王子职而黜大子商臣。商臣闻之而未察,告其师潘崇曰:“若之何而察之?”潘崇曰:“享江芊而勿敬也。”芊,亡氏反。《史记》以为成王妾。从之。江芊怒曰:“呼,役夫!呼,报贺反,注同。役夫,如字。称,尺证反。宜君王之欲杀女而立职也。”告潘崇曰:“信矣。”潘崇曰:“能事诸乎?”女音汝。曰:“不能。”“能行乎?”曰:“不能。”“能行大事乎?”曰:“能。”弑,申志反。一本无此注。冬,十月,以宫甲围成王。卒,子忽反。从,如字,又才用反,王请食熊蹯而死,蹯音烦。弗听。丁未,王缢。谥之曰“灵”,不瞑;曰“成”,乃瞑。瞑,亡丁反,又亡千反。敛,力验反。

[疏]注“言甚”至“恶谥”。

正义曰:既见其不瞑目,则是未敛於棺,故知未敛也。礼:葬乃加谥。未敛而加恶谥,言其忍之甚也。冤枉之人众矣,未有能见其灵,此事特为商臣忍甚耳。桓谭以为自缢而死,其目未合,尸冷乃瞑,非由谥之善恶也。乱而不损曰灵。安民立政曰成。

穆王立,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

[疏]“为大子之室”。

正义曰:商臣今既为王,以其为大子之时所居室内财物仆妾尽以与潘崇,非与其所居之宫室也。

使为大师,且掌环列之尹。大音泰。环,如字,又音患。

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凡君即位,卿出并聘,

[疏]“凡君”至“并聘”。

正义曰:即位者,既葬除丧即成君之吉位也。唯以既葬为限,不以逾年为断。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春“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是未葬虽逾年,不得命臣出使也。宣十年夏四月齐侯元卒,六月葬齐惠公,冬齐侯使国佐来聘。是既葬未逾年,得命臣出使也。何休《膏肓》以为三年之丧使卿出聘,於义《左氏》为短。郑康成箴云:“《周礼》‘诸侯邦交,岁相问,殷相聘,世相朝’。《左氏》合古礼,何以难之?”

践脩旧好,要结外援,好,呼报反,下及注同。要,於遥反。援,于眷反。好事邻国,以卫社稷,忠信卑让之道也。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卑让,德之基也。

殽之役,晋人既归秦师,秦大夫及左右皆言於秦伯曰:“是败也,孟明之罪也,必杀之。”秦伯曰:“是孤之罪也。周芮良夫之诗曰:‘大风有隧,贪人败类。帅,所类反。芮,如锐反。《诗·大雅·桑柔》篇。隧音遂,道也。败,必迈反,注同。蹊音兮。径,古定反。听言则对,诵言如醉。诵,似用反。昬,本亦作“惽”,音昏。匪用其良,覆俾我悖。’覆,芳服反。俾,本亦作“卑”,必尔反,注同。是贪故也,孤之谓矣。孤实贪以祸夫子,夫子何罪?”复使为政。复,扶又反。

【经】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晋侯及秦师战于彭衙,秦师败绩。衙音牙。见,贤遍反。郺,户纳反。)

[疏]注“孟明”至“衙城”。

正义曰:於例,将卑师众称“师”。今称“秦师”,知将非尊者,故云“孟明名氏不见,非命卿也”。传称秦伯不废孟明,复使为政。则孟明,秦之执政之卿也,而言非卿者,成二年注云“曹大夫常不书,而书公子首者,首命於国,备於礼,成为卿故也”。然则备卿礼乃成为卿,礼不备则不书。秦是辟陋之国,不以卿礼成孟明,不言孟明非执政也。此年晋士縠堪其事,故名书於垂陇。襄二十九年,郑公孙段摄卿以行,名见於城杞,况此真卿而不书者,以秦辟陋在戎,异於中国,礼命不足,故云“非命卿”也。

丁丑,作僖公主。

[疏]注“主者”至“於庙”。

正义曰:主所用木,经无正文。《公羊传》曰:“主者曷用?虞主用桑,练主用栗。”《左传》唯言“祔而作主”,主一而已,非虞、练再作,《公羊》之言,不可通於此也。《论语》:“哀公问主於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先儒旧解,或有以为宗庙主者,故杜依用之。案古《论语》及孔、郑皆以为社主。社为木主者,古《论》不行於世,且社主,《周礼》谓之“田主”,无单称主者。以张包周等并为庙主,故杜所依用。刘炫就此以规杜过,未为得也。

三月,乙巳,及晋处父盟。去,起吕反。称,尺证反。厌,於涉反。

[疏]注“处父”至“晋都”。正义曰:《春秋》卿则书名氏,贱者则称“人”。外卿之贬,例皆称“人”,鲁卿之贬,乃去其族。去族以称人相类,即是不为卿也。处父为晋正卿,不能匡君以礼,君使盟鲁即从君命,亲与公盟,故贬去其族,若言处父是晋之贱人,则不复书“公”,直言“及晋处父盟”,若言鲁之贱人往与之盟也。鲁之贱人不合书名,举其所为之事而已。言“及”不言名,是微人之常称也。以微人常称与处父为偶,若处父亦贱人也。鲁以微人敌微人,直也,晋以卿敌公,不直也。如此书经者,以鲁之直厌晋之不直也。然则不贬处父称人者,贬之称人,则恶名不见,贬其族留其名,所以恶处父也。《释例》曰:“随此称人,则所罪之名不章,故特书‘处父’也。”翟泉,澶渊,亦会公侯,所以称“人”者,以其众卿非一,依例总贬。不地者,盟於晋之都也。诸侯会聚,盟於他国之都者,即以国名为盟地。鲁之君臣独往他国而与之盟者,不复举国地。三年“冬,公如晋”,十二月“公及晋侯盟”是也。

夏,六月,公孙敖会宋公、陈侯、郑伯、晋士縠、盟于垂陇。縠,户木反,本亦作“穣”,同。陇,力勇反。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于秋七月。收,如字,又手又反。

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大庙,音泰,注及传“大庙”同。跻,子兮反。坐,木卧反,又如字。

[疏]注“大事”至“其文”。

正义曰: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传称“秂于武宫”。有事是秂,则知大事亦是秂也。“跻,升也”,《释诂》文。《公羊传》曰:“跻者何?升也。”秂祭之礼,审谛昭穆,诸庙已毁未毁之主,皆於太祖庙中以昭穆为次序。父为昭,子为穆。太祖东向,昭南向,穆北向,孙从王父,以次而下。祭毕则复其庙。其兄弟相代,则昭穆同班。近据春秋以来,惠公与庄公当同南面西上,隐、桓与闵、僖亦同北面西上。僖是闵之庶兄,继闵而立,昭穆虽同,位次闵下。今升在闵上,故书而讥之。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至此年十一月丧服始毕,今始八月,时未应吉秂,而於大庙行之,与闵公二年吉秂于庄公,其违礼同也。彼书“吉秂”,其讥已明,则此亦从讥可知,不复更讥其速也。徒犹空也。空以逆祀之故,乱国大典,故特大其事,谓之“大事”,讥逆祀也。《释例》曰:“文公二年,僖公之丧未终,未应行吉秂之礼,而於大庙行之,其讥已明,徒以跻僖而退闵,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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