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六 桓三年,尽六年

作者: 杜预15,475】字 目 录

 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从,如字,又才用反。

大雩。雩音于,祭名。见,贤遍反。

螽。螽音终。蚣,相容反。蝑,相鱼反。

[疏]注“蚣蝑”至“故书”。

正义曰:《释蟲》云:“蜇螽,蜙蝑。”杨雄《方言》云:“舂黍谓之蚣蝑。”陆机《毛诗疏》云:“幽州人谓之舂箕。舂箕即舂黍,蝗类也。长而青,股鸣者。或谓似蝗而小,班黑,其股状如玳瑁叉,五月中,以两股相切作声,闻十数步。”《尔雅》又有蟿螽、土螽。樊尤云皆蜙蝑之属。然则螽之种类多,故言属以包之。传称“凡物不为灾,不书”。知此为灾,故书。

冬,州公如曹。陶,同劳反。

[疏]“州公如曹”。

正义曰:《周礼》: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隐五年《公羊传》曰:“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馀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然则三公之外,爵称公者,唯二王之后杞与宋耳。此“州公”及僖五年“晋人执虞公”并是。小国而得称公者,郑玄《王制》注以为殷地三等:百里,七十里,五十里。武王克殷,虽制五等之爵,而因殷三等之地。及周公制礼,大国五百里,小国百里。所因殷之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满者,皆益之地为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国小,爵卑而国大者。言爵尊国小,盖指此州公、虞公也。案虞是克商始封,非为殷之馀国。郑玄之言不可通於此矣。杜之所解,亦无明言。唯《世族谱》云:“虞,姬姓。武王克商,封虞仲之庶孙以为虞仲之后,处中国为西吴,后世谓之虞公。”服虔云春秋前,以黜陟之法进爵为公,未知孰是?或可尝为三公之官,若虢公之属,故称公也。以其无文,故备言之。刘炫难服云:周法,二王之后乃得称公。虽复周公、大公之勋,齐桓、晋文之霸,位止通侯,未升上等。州有何功,得迁公爵?若其爵得称公,土亦应广,安得爵为上公,地仍小国?若地被兼,黜爵,亦宜减,安得地既削小,爵尚尊崇?此则理之不通也。

注“不书”至“陶县”。

正义曰:如者,朝也。以朝出国,不得书奔,外朝不书,以因来向鲁,故书其本也。《世本》:州国姜姓,曹国伯爵。《谱》云:“曹,姬姓,文王子叔振铎之后也。武王封之陶丘,今济阴定陶县是也。桓公三十五年,鲁隐公之元年也。伯阳立十五年,鲁哀公之八年,而宋灭曹。”《地理志》云:济阴郡定陶县。”《诗》曹国是也。

【传】“五年,春,正月,甲戌,已丑,陈侯鲍卒”。再赴也。於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太子免而代之。佗,大河反。免音问。父音甫。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

[疏]“公疾病”。

正义曰:郑玄《论语》注云:“病谓疾益困也。”

夏,齐侯、郑伯朝于纪,欲以袭之。纪人知之。

王夺郑伯政,郑伯不朝。袭音习。

[疏]注“夺,不使知王政”。

正义曰:隐三年传称“王贰于虢”,谓欲分政於虢,不复专任郑伯也。及平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即周郑交恶,未得与之。八年传曰:“虢公忌父始作卿士于周。”於是始与之政,共郑伯分王政矣。九年传曰:“郑伯为王左卿士。”然则虢公为右卿士,与郑伯夹辅王也。此言王夺郑伯政,全夺与虢,不使郑伯复知王政,故郑伯积恨,不复朝王。

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王为中军;虢公林父将右军,蔡人、卫人属焉;将,音子匠反,下及注“大将”同。周公黑肩将左军,陈人属焉。郑子元请为左拒,以当蔡人、卫人;拒,俱甫反,下同。陈,直觐反,下文“之陈”反,注同。为右拒,以当陈人,曰:“陈乱,民莫有斗心。若先犯之,必奔。卒,尊忽反,下同。既而萃於王卒,可以集事。”从之。萃,似类反。曼伯为右拒,曼音万。

[疏]注“曼伯檀伯”。

正义曰:十五年传曰:“郑伯因栎人杀檀伯。”昭十一年传曰:“郑京、栎实杀曼伯。”知一人也。

祭仲足为左拒,原繁、高渠弥以中军奉公,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丽,力之反,注同。缝,扶容反。乘,绳证反。

[疏]注“司马”至“陈法”。

正义曰:《史记》称齐景公之时,有田穰苴善用兵,景公尊之,位为大司马。六国时,齐威王用兵行威,大放穰苴之法,乃使大夫追论古者司马兵法,而附穰苴其中,凡一百五十篇,号曰《司马法》。“车战二十五乘为偏”,是彼文也。“五人为伍”,《周礼·司马序官》文也。

战于繻葛。繻音须。命二拒曰:“旝动而鼓!”旝,古外反,又古活反,本亦作桧。建大木,置石其上,发机以磓敌。麾,许危反。

[疏]注“旝旃”至“号令”。

正义曰:旝之为旃,事无所出,说者相传为然。成二年传:张侯曰:“师之耳目,在吾旗鼓,进退从之。”是在军之士,视将旗以进退也。今命二拒,命旝动而鼓,望旗之动,鼓以进兵。明旝是可观之物。又旝字从,旌旗之类,故知旝为旃也。《周礼·司常》“通帛为”,故云通帛为之。谓通用一绛帛,无画饰也。郑玄云:“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乡遂大夫,或载,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如郑之意,则将不得建旃。而此军得有旃者,僖二十八年传曰:“城濮之战,晋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是知战必有旃,故以旝为旃也。郑氏之言,自谓治兵之时出军所建,不废战陈之上犹自用旃指麾。今时为军,犹以旌麾号令,故云“盖今大将之麾,执以为号令也”。贾逵以旝为发石,一曰飞石,引《范蠡兵法》作飞石之事以证之。《说文》亦云“建大木,置石其上,发其机以追敌”,与贾同也。案《范蠡兵法》虽有飞石之事,不言名为旝也。发石非旌旗之比。《说文》载之部,而以飞石解之,为不类矣。且三军之众,人多路远,发石之动,何以可见!而使二拒准之为击鼓候也。注以旃说为长,故从之。

蔡、卫、陈皆奔,王卒乱,郑师合以攻之,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射,食亦反。中,丁仲反。殿,多见反。祝聃请从之。公曰:“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无陨,多矣。”陨,于敏反。夜,郑伯使祭足劳王,且问左右。劳,力报反,注同。名仲字仲足,一本作名仲字足。

[疏]注“祭足”至“非也”。

正义曰:隐元年传称“祭仲”,上云祭仲足。此云祭足。十一年传云:“祭封人仲足。”此人虽名字互见,而不知孰字孰名。《公羊》以仲为字。左氏先儒亦以为字。但《春秋》之例,诸侯之卿嘉之乃书字。十一年经书祭仲,而事无可嘉。注意以仲为名,故云“名仲,字仲足”。《释例》曰:“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以为名者,而《公羊》守株,专谓祭氏以仲为字。既谓之字,无辞以善之,因讬以行权。人臣而善其行权逐君,是乱人伦坏大教也。说《左氏》者,知其不可,更云郑人嘉之,以字告,故书字。此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未是《春秋》之实也。宰渠伯纠、萧叔大心皆以伯、叔为名,则仲亦名也。传又曰祭仲足,或偏称仲,或偏称足,盖名仲,字足也。”是辨其名仲之意也。凡传所记事,必有意存焉。此丁宁说郑,言其志在苟免。知其意言王讨之非也。

仍叔之子,弱也。

[疏]注“仍叔”至“末秋”。

正义曰:此子来聘,传虽不言聘意,盖为将伐郑而遣告鲁也。经在伐郑之上,传在伐郑之下,明其必有深意。故注者原之,以为“童子将命,无速反之心,久留在鲁。故经书夏聘,传释之於末秋”,讥其夏至而秋末反也。下句更言“秋,大雩”,则秋未为末。注云末秋者,上有“秋,王以诸侯伐郑”,此仍叔之文在秋事之末,故云末秋也。下文更云秋者,自为欲显天时,更别言秋。

“秋,大雩”。书,不时也。重,直用反。

[疏]注“十二”至“凡事”。

正义曰:上既言“秋,王以诸侯伐郑”,而此复言秋,故解之方发雩祭之例,须辨雩祭之月,欲显言天时,以指怠慢之事。故重言秋,异於凡事,凡事则不须每事重举时也。襄二十六年重言秋者,彼注自释“中间有‘初’,不言秋,则嫌楚客过在他年”。

凡祀,启蛰而郊,蛰,直立反。正音征。

[疏]注“言凡”至“南郊”。

正义曰:下三句谓雩、尝、焌也。雩是祭天,尝、焌祭宗庙。此无祭地,而言祭地者,因天连言地耳。《周礼》天神曰祀,地祇曰祭,人鬼曰享。对则别为三名,散则总为一号。礼,诸侯不得祭天。鲁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故雩亦祀帝。书传皆不言鲁得祭地,盖不祭地也。鲁不祭地,而注言天地者,以发凡言例,虽因鲁史经文,然凡之所论,总包天地及诸国,则“凡公嫁女於天子,诸卿皆行”及“王曰小童”之例是也。此凡祀,亦总包天子及诸国,则有祭地之文。故杜连言之。《释例》云:“凡祀,举郊雩焌尝,则天神地祇人鬼之祭皆通,其他群祀不录可知也。礿祠及地祗,经无其事,故不备言,亦约文以相包也。”礿祠之祭过则亦书,但无过时者,故经不书耳。《夏小正》曰“正月启蛰”,其传曰“言始发蛰也”。故汉氏之始以启蛰为正月中,雨水为二月节。及大初以后,更改气名,以雨水为正月中,惊蛰为二月节,以迄于今,踵而不改。今历正月雨水中,四月小满中,八月秋分中,十月小雪中,注皆以此四句为建寅、建巳、建酉、建亥之月,则启蛰当雨水,龙见当小满,始杀当秋分,闭蛰当小雪。晋世之历,亦以雨水为正月中。而《释例》云:“历法,正月节立春,启蛰为中气”者,因传有启蛰之文,故远取汉初气名,欲令传与历合。其馀三者不可强同。其名虽则不同,其法理亦不异。故《释例》云:“案历法,有启蛰、惊蛰,而无龙见、始杀、闭蛰。比古人所名不同,然其法推不得有异。传曰:‘火伏而后蛰者毕。’此谓十月始蛰也,至十一月则遂闭之。犹二月之惊蛰,既启之后,遂惊而走出,始蛰之后又自闭塞也。”是言启蛰为正月中,闭蛰为十月中也。注以闭蛰为十月,而《释例》云“十一月遂闭之”者,以正月半蛰蟲启户,二月初则惊而走出。十月半蛰蟲始闭,十一月初则遂闭之。传称四者皆举中气,言其至此中气,则卜此祭,次月初气仍是祭限,次月中气乃为过时。既以闭蛰为建亥之月,又言十一月则遂闭之,欲见闭蛰以后、冬至以前皆得焌祭也。故《释例》云:“孟献子曰:‘启蛰而郊,郊而后耕。’耕谓春分也,言得启蛰当卜郊,不应过春分也。”春分以前皆得郊,则冬至以前皆得焌也。《释例》又曰:“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讥其非所宜卜,而不讥其四月不可郊也。”以建卯之月犹可郊,知建子之月犹可焌也。正由节卻月前,未涉后月中气故耳。传本不举月为限,而举候以言者,《释例》曰:“凡十二月而节气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为四时,间之以闰月,故节未必恒在其月初,而中气亦不得恒在其月之半,是以传举天宿、气节为文,而不以月为正也。”土功作者,不必日月,故亦言“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此其大准也。是言凡候天时,皆不以月为其节,有参差故也。若《周礼》不举天象,故以月为正。《大司马职》曰:“中夏,献禽以享礿”,“中冬,献禽以享焌。”言四时之祭不得后仲月,非谓孟月不得焌也。《释例》曰:“周礼祭宗庙以四仲。盖言其下限也。”下限至於仲月,则上限起於孟月。焌起建亥之月,则尝起建申之月。此言始杀而尝,谓建酉之月亦是下限也。若仲是下限,则周之正月得为焌祭。春秋之例,得常不书,而八年书正月焌者,《释例》云:“经书正月焌,得仲月之时也。其夏五月复焌,此为过焌。若但书夏五月焌,则唯可知其非时,故先发正月之焌,而继书五月焌,以示非时,并明再焌渎也。”然仲月虽不过时,而月节有前有卻,若使节前月卻,即为非礼。此“秋,大雩”,是建午之月耳,而传言“不时”,明涉其中节,故讥之。《释例》云:“龙星之体毕见,谓立夏之月,得此月,则当卜祀,过涉次节,则以过而书。故秋雩书不时,此涉周之立秋节也。”言涉立秋节者,谓涉立秋之月中气节也。过涉次节,亦谓中节,非初节也。若始涉初节,则不讥之矣。如此传注,必是建寅之月方始郊天,周之孟春未得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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