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 - 卷八 庄元年,尽十年

作者: 杜预14,696】字 目 录

享为会者,言夫人与齐侯会而设享礼,故书享齐侯也。定十年夹谷之会,传称“齐侯将享公”,孔丘拒之,乃不果享。是享者,两君相见之礼。二年《穣梁传》曰:“妇人不言会,言会,非正也。飨,甚矣。”是享非夫人所当用也,礼不合用而夫人用之,故直书以见其失也。定本“享会”作“享食”也。

三月,纪伯姬卒。

[疏]注“隐二”至“敌体”。

正义曰:《穣梁传》曰:“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诸侯,则尊同,以吾为之变,卒之也。”为之变者,为之服也。礼,诸侯绝期,尊同,则为之变服,服大功九月,恩成於敌体,故书其卒。適大夫则略之。《释例》曰:“内女唯诸侯夫人卒乃书,恩成於敌体。其非適诸侯,则略之,以服制相准也。生书其来,而死不录其卒,从外大夫之比也。”

夏,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

纪侯大去其国。

[疏]注“以国”至“之辞”。

正义曰:传称“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是往年分酅与之,纪国犹在,今则全以纪与之,故云以国与季。《释例》曰:“纪侯力弱虑穷,自以列国,不忍屈臣於齐,使季以酅求安,而脱身外寓。季果为附庸,社稷有奉,故不言灭。不见迫逐,故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辞。盖时史即实而言,仲尼弗改。故传不言故书书曰也。”是说大去之意也。灭人国者,皆毁其宗庙,迁其社稷。纪季虽降为附庸,得自立庙社,而其国不灭也。诸侯之奔,皆被逐而出,此则不见迫逐,故不言奔。时史谓之大去,仲尼以为得理,故因而用之。十二年,“叔姬归于酅”,则纪季虽全得纪国,亦不移就纪都,纪之宗庙、社稷皆迁之於酅,承祀如本,故为不灭。虽云国祚不灭,其实为齐所吞。纪之器物财贿亦应为齐得。成二年传称“纪甗、玉磬”,目之以纪,得非灭纪所得也。季既入臣於齐,纵使齐不自取,必应以之为赂,假令季以赂齐,亦是灭纪所得也。

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

[疏]注“纪季”至“葬之”。

正义曰:纪侯由齐大去,则是齐为纪雠,而葬其夫人,故解其意云云。虽为齐侯所葬,亦由鲁往会之,故书。《释例》曰:“纪侯大去其国,令弟纳邑附齐,齐侯嘉而愍之,恩及伯姬。伯姬,鲁女,故以来告,大夫会葬,故书齐侯葬纪伯姬也。不书谥者,亡国之妇,夫妻皆降,莫与之谥。而贾、许、方以诸侯礼说,又失之也。”

秋,七月。冬,公及齐人狩于禚。狩,于又反。竟音境,本又作境。

【传】四年,春,王正月。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孑,吉热反。《方言》云“楚谓戟为孑”。为陈,直觐反。)

[疏]注“尸陈”至“为陈”。

正义曰:“尸,陈也”,《释诂》文。荆即楚之旧邑,故云荆亦楚也。楚本小国,地狭民少,虽时复出师,未自为法式,今始言“荆尸”,则武王初为此楚国陈兵之法,名曰“荆尸”,使后人用之。宣十二年传称“荆尸而举”,是遵行之也。杨雄以《尔雅·释诂》今之语作书拟之,采异方之语,谓之《方言》。《方言》云“戟谓之孑”,郭璞云“取名於钩孑也”。戟是击刺之兵,有上刺之刃,又有下钩之刃,故以钩孑为名也。始云“授师孑焉”,是往前未以此器授师,故云“然则楚始於此参用戟为陈”。言参用之者,参杂用之。陈之所用,非专用戟。

将齐,人告夫人邓曼曰:“余心荡。”将齐,侧皆反,注同。邓曼叹曰:“王禄尽矣!盈而荡,天之道也。先君其知之矣,故临武事,将发大命,而荡王心焉。僻,匹亦反。僣,子念反。应,应对之应。若师徒无亏,王薨於行,国之福也。”王遂行,卒於樠,朗荡反,又莫昆反,又武元反。

[疏]注“樠木,木名”。

正义曰:此字之音,或为曼,或为朗。若以为声,当作“曼”;以两为声,当作“朗”。字体难定,或两为之音。杜直云木名,不知木何所似。木有似榆者,俗呼为朗榆,盖为朗也?

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营军临随。随人惧,行成。重,直用反,一音直容反。溠,高贵乡公音侧嫁反,水名;《字林》壮加反。郧音云,或作员。

[疏]注“时祕”至“行成”。

正义曰:除道,谓除治新路,故知更开直道。梁溠,为作梁於溠,故为桥也。《释例》曰:“义阳厥县西有漷水,源出县北,从县西东南至随县入郧水。”杜以漷解溠,盖声相近而字转耳。

莫敖以王命入盟随侯,且请为会於汉沬而还。沬,如锐反,水曲曰沬。济汉而后发丧。

[疏]“且请”至“发丧”。正义曰:莫敖既与随侯盟,且又请随侯与楚为会礼於汉水之沬,而我还楚也。随侯畏楚,遂从莫敖为会礼。会讫,随侯因济汉还国,而后发王丧也。

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下,遐嫁反。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难,乃旦反。

【经】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疏]“五年夫人”至“齐师”。

正义曰:於时齐无征伐之事,不知师在何处。盖齐侯疆理纪地,有师在纪。杜云“书奸”,奸发夫人,当向纪地从之。不言会者,往其军内就齐侯耳,不行会礼。

秋,郳犁来来朝。郳,五兮反,国名,后为小邾。犁,力兮反。虑,如字,又力於反。

冬,公会齐人、宋人、陈人、蔡人伐卫。

【传】五年,“秋,郳犁来来朝”。名,未王命也。数音朔。)

[疏]注“未受”至“邾子”。

正义曰:郳者,附庸之国。犁来,其君之名。传言未王命者,解其称名之意。由未得爵命为诸侯,故称名也。经书其名,传言未王命,此传所发即是附庸称名之例。例当称名,故仪父称字为贵之也。郳之上世出於邾国。《世本》云:“邾颜居邾,肥徙郳”,宋仲子注云:“邾颜别封小子肥於郳,为小邾子。”则颜是邾君,肥始封郳。《谱》云:“小邾,邾侠之后也。夷父颜有功於周,其子友别封为附庸,居郳。曾孙犁来,始见《春秋》,附从齐桓以尊周室,命为小邾子。穆公之孙惠公以下。《春秋》后六世而楚灭之。”《世本》言肥,杜《谱》言友,当是一人。僖七年经书“小邾子来朝”,知齐桓请王命命之。

冬,伐卫,纳惠公也。惠公,朔也。桓十六年出奔齐。

【经】六年,春,王正月,王人子突救卫。

[疏]“六年注王人”至“称字”。

正义曰:昭十二年传称“叔孙昭子三命逾父兄”,则昭子之父叔孙豹再命也,再命而名见於经。知诸侯之卿再命、三命皆书名,一命乃称人。诸侯之臣既然,则王朝之臣亦然。《周礼》王之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杜以为刘夏石尚称名氏者,上士、中士也,称王人者,下士也。僖八年《公羊传》曰:“王人微者”。知此王人亦微者,故云“王人,王之微官也”。春秋之世,二字而子在上者,皆是字,故知子罕是字。救卫必以师救,而文不称师,於例为将卑师少,以卑官而帅少师救卫,不能使卫侯不入,是无功也。无功而称字者,以朔既谗构取国,而又不能於民,王意即定,黔牟不欲使朔得人,故遣师救之。时史恶诸侯逆王命,故尊王使,言子突虽则官卑,蒙王授以大事,故称人而又称字,贵王人所以责诸侯也。《释例》曰:“庄六年,五国诸侯犯逆王命以纳卫朔,大其事,故字王人谓之子突。”是说进之意也。进之不称名而越称字者,王之上士、下士爵同而命异耳。进之同中士,未足以为荣,故超从大夫之例,称字以贵之也。文二年,垂陇之会,晋士穣堪其事即书名氏,似若真为卿然,故不复称人。此贵子突止为敦责诸侯,非是人实堪进,故称人,依其本班,称字,见其别有所为耳。《穣梁传》曰:“王人,卑者也,称名,贵之也,善救卫也。救者善,则伐者不正矣。”杜意取彼为说,唯以子突为字耳。范宁注《穣梁》,亦云此“名”当为“字”误尔。

夏,六月,卫侯朔入于卫。

[疏]注“朔为”至“八年”。

正义曰:去年齐、宋、陈、蔡伐卫,传曰:“纳惠公也。”此年卫侯得入,则是诸侯纳之,当言归,而经书“入”。成十五年宋华元奔晋,宋人迎而反之,当言“复归”,而经书“归”。《释例》曰:“朔惧有违众之犯,而以国逆告。华元实国逆,欲挟晋以自助,故以外纳赴,《春秋》从而书之,示二子之情也。”凡诸侯外纳有三:一者,以言语告请得入,“蔡季归于蔡”是也;二者,兴师送入其国,“楚人围陈,纳顿子于顿”是也;三者,所纳之君别在他国,而诸侯师伐彼国,令其得入,今公及诸侯伐卫是也。

秋,公至自伐卫。

螟。螟,亡丁反。

冬,齐人来归卫俘。俘,芳夫反。

[疏]注“公羊”至“囚也”。

正义曰:《释例》曰:“‘齐人来归卫宝’,《公羊》、《穣梁》经传及左氏传皆同。唯左氏经独言‘卫俘’,考三家经传有六,而其五皆言‘宝’,此必左氏经之独误也。案《说文》‘保,从人,省声。古文不省’。然则古字通用‘宝’或‘’字,与‘俘’相似,故误作‘俘’耳。”杜既以为误,而又解俘为囚,是其不敢正决,故且从之。

【传】六年,春,王人救卫。

夏,卫侯入,放公子黔牟于周,放甯跪于秦,杀左公子洩、右公子职,甯,乃定反。跪,其毁反。宥音又。乃即位。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为不度矣。夫能固位者,必度於本末而后立衷焉。不知其本,不谋。知本之不枝,弗强。度,待洛反,下同。衷,丁仲反,注同;王音忠。强,其丈反,注同。披,普靡反,又普知反。《诗》云:“本枝百世。”蕃音烦。

[疏]“君子”至“百世”。

正义曰:君子以二公子之立黔牟也,为不知揆度形势矣。夫立人为君,使能自坚固其位者,必当揆度於本末。度其本者,谓其人才德贤善,根本牢固;度其末者,谓其久终能保有邦国,蕃育子孙,知其堪能自固而后立其衷焉。衷谓节適,言使得节適时,乃立之也。若不能知其本之可立与否,则不当谋之。如似树木,知其根本之弱,不能生长枝叶,以喻所立之人材力劣弱,不能保有邦国,蕃育子孙,则不须自强立之。《诗》以树木本幹喻適,枝叶喻庶,言文王子孙,本幹枝叶,適子庶子,皆传国百世。由文王之德堪使蕃滋故也。刘炫云:度其本谓思所立之人,有母氏之宠,有先君之爱,有彊臣之援,为国人所信服也。度其末,谓思所立之人有度量,有知谋,有治术,为下民所爱乐也。

冬,齐人来归卫宝,文姜请之也。说音悦。

楚文王伐申,过邓。邓祁侯曰:“吾甥也。”祁,巨支反;《字林》上尸反。

[疏]注“祁谥”至“曰甥”。

正义曰:谥法,经典不易曰祁。卫有石祁子,亦谥也。《释亲》云:“谓我舅者,吾谓之甥。”是姊妹之子曰甥。

止而享之,骓甥、聃甥、养甥请杀楚子,骓音隹。邓侯弗许。三甥曰:“亡邓国者,必此人也。若不早图,后君噬齐,噬,市制反。齐,粗兮反。齧,五结反。其及图之乎?图之,此为时矣!”邓侯曰:“人将不食吾馀。”

[疏]“人将不食吾馀”。

正义曰:食谓啖之,为甥设享而因享害之,所有馀食,更为人设之,将贱吾,不肯复食啖吾之馀食也。《膏肓》以为楚、邓彊弱相县,若从三甥之言,楚子虽死,邓灭曾不旋踵,若刳腹去疾,炊炭止沸,《左氏》为短。郑箴云:“楚之彊盛,从灭邓以后。於时楚未为彊,何得云‘彊弱相县’。”苏氏云:“三甥既有此语,左氏因史记之文录其实事。非君子之论,何以非之?”

对曰:“若不从三臣,抑社稷实不血食,而君焉取馀?”焉,於虔反。复,扶又反,下文同。弗从。还年,楚子伐邓。十六年,楚复伐邓,灭之。

[疏]注“鲁庄公十六年”。

正义曰:知非楚文王十六年者,以文王庄五年即位,至十九年卒。唯十五年耳。

【经】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

夏,四月,辛卯,夜,恒星不见。不见,贤遍反,注及传皆同。

[疏]七年注“恒常”至“昏没”。

正义曰:“恒,常”,《释诂》文。夜者,自昏至旦之总名。但此经不言夜中,则此言夜者,夜未至中,谓初昏之后耳,非竟夜不见星也。《穣梁》“夜”作“昔”。传曰:“日入至於星出谓之昔,不见者,可以见也。”必如彼言,星出以前名之曰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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