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修台湾府志 - 卷四

作者: 余文仪20,915】字 目 录

甲九分一厘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零、下则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厘零),园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零、下则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厘零)。

乾隆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垦下则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垦下则田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五分三厘零。

乾隆二十年,新垦下则田园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内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则),园三甲一分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三年,新垦下则田七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垦下则田园一百二十五顷零一亩九分零;内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零(俱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俱下则)。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垦田园共一百零三甲八分八厘、又一万二千五百零九亩一分。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九甲五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园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内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顷八十亩二分零,园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

诸罗县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零、下则二十六甲五厘零),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零)。各里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庚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零(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乾隆十二年,新垦田园四十五甲一分五厘零;内田四甲八分五厘(俱下则),园四十甲三分(俱下则)。

乾隆十五年,新垦园九甲二分(俱下则)。

乾隆十九年,新垦园三百零八甲八厘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年,新垦园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垦田园四百零四甲九分;内田四甲八分五厘,园四百甲零五厘。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内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下则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下则一万零七甲四分三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冲陷田园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俱下则),园五十九甲一分三厘(俱下则)。

通县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内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彰化县

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内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二百三十甲五分四厘零。以上实拨归旧额、新垦园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六年,报垦田园共一万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厘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厘零(俱下则),园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报垦田园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厘零,园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厘零。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五十八甲一分八厘零;田五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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